初探涉外婚姻所涉大陆不动产确权之法律问题
作者:隆安上海 付忠文 何丽群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改善,吸引诸多外国人前往中国大陆投资置业,其中一些投资者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表面上看似个人投资,但背后可能还会牵涉夫妻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婚后财产制度不尽相同,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则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那么,就可能遇到涉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时需要从冲突法层面进行法律适用加以回应。为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解决涉外民事争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指出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是指“涉外因素”。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明晰了如何确立民事关系是否涉外的问题,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具有联系。 [1] 而针对涉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国大陆地区不动产确权问题,由于客体所指向标的物在中国境内,只要主体、客体或内容其中之一有涉外因素,便能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确立准据法。本文就法院地为中国大陆的情形,从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结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与第36条的适用分歧、第24条之法律适用方法、外国法查明几个方面探讨涉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国大陆地区的不动产确权问题。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结构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并未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纳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仍然保留在《民事诉讼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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