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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司法改革 让法官检察官更纯粹 | 凝聚共识 攻坚克难 | 打好司法体制改革这场硬仗 | 迈好司改试点工作第一步

【法治前沿】司法改革 让法官检察官更纯粹 | 凝聚共识 攻坚克难 | 打好司法体制改革这场硬仗 | 迈好司改试点工作第一步

人民日报:让法官检察官更纯粹 来源:新华网http://url.cn/R6d5tR 【严峻现状】 基层法官检察官感到压力大、保障差、晋升慢、职业尊荣感不强 “一会儿座谈会开完了,我们还要上街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宣传。”今年5月,记者跟随中央某考察团调研司法体制改革时,一位基层法官说。 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常常把法院检察院等同于普通党政机关对待。“招商引资、拆迁、创卫等党政机关的任务常常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不仅牵扯了办案精力,分散了办案力量,还常常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是一家的错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 法官检察官也更看重行政级别的晋升,而非专业等级的提升。“工作17年了,我还是一名普通科员。如果能当上副庭长,评为副科,工资能上调不少。但法官等级提高一级,工资也就涨几十块钱。”一名西部省份基层法官说。根据2007年人事部、财政部确定的法官津贴标准,首席大法官340元,五级法官180元,最高与最低的津贴也只差160元。 但行政职数毕竟有限,导致法官检察官晋升缓慢,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2008年至2012年间,广东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者辞职的法官超过1600人,其中不乏拥有多年审判经验的中年法官。压力大、保障差、晋升慢、职业尊荣感不强被归结为主要原因。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法院检察院内部,许多行政、后勤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也从不办案,却有法官检察官的头衔,而一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年轻干警常常连续两三年干着打字、装订、收发的活儿。 “在许多法院检察院,行政、后勤部门数和人员数远远超过了业务部门数和人员数,投入一线办案的人数严重不足,案多人少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受行政化的影响,法院院长、庭长承担了大量行政事务,很难再亲自审理案件,于是形成了“提拔一位庭室领导,就少一名...
2014-07-24 隆安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如何在作品上适当署名

【司法实践】如何在作品上适当署名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作品上的署名,除了明确作者和著作权人外,还体现了作品市场价值、权威程度等其他重要含义。随着全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诉讼纠纷日益增加。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确定诉讼主体、权利主体以及侵权主体。在作品上适当署名也成为权利人维权和侵权人抗辩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下归纳分析几种实践中常见的署名问题: 一、为提高图书畅销度而挂他人之名 挂名,通俗解释就是非作者但署名为作者。近年来,图书市场中的挂名作者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学习考试类书籍,似乎总得挂上响当当的名教授、名学者才能体现出图书的高质量和权威性,才能有畅销的机会。 一旦挂名图书侵权,挂名作者往往会作为侵权人被诉至法院。按照被挂名者是否知情,可分为知情挂名和不知情挂名,二者对被诉的意见截然不同。知情挂名作者虽然对侵权事实不甚了解,但出于之前已同意挂名,风险与收益共存,一旦发生挂名图书侵犯他人权利,也只能与实际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不知情挂名者被诉时,往往情绪激烈,不仅坚决否认自己侵权,而且执意要与其他被告划清界线。如某中学英语考试系列书将国内某知名英语教授署名为总主编,该教授因系列书涉嫌侵权被诉至法院。诉讼中,该教授坚决表示其对涉案图书的出版不知情,未参与该系列书的撰稿,也不同意挂名。虽然其他当事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此教授同意挂名,最终法院也未判决该教授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无端被拖入诉讼不可避免产生相当的诉讼成本。 二、为加强权威性而拟制署名 拟制署名是将不存在的人署名为作者。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一些工具类或教科书性质的图书上,为了显示作者队伍庞大而虚构作者充实编委会队伍。 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时,不论权利人图书上存在拟制署名还是侵权人图书上存在拟制署名,都会对诉讼进程产生影响,不利于对实际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及对实际侵权人的处罚。诉讼中,法院会通过署名来慎重审查权利人,通常将全部署...
2014-07-23 隆安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业主车辆被砸诉物业 法院判决没有保管义务不赔偿

【司法实践】业主车辆被砸诉物业 法院判决没有保管义务不赔偿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通州区某小区的业主在某天早晨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人恶意损坏,无奈之下报警。警察就事故进行了调查以后没有查明犯罪嫌疑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不利,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主在起诉称自己是某小区的业主,今年九月的某天早晨打算出门的他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内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车门被划十几厘米的口子。报警之后警察经过现场的勘察、调查等,发现小区内的摄像头为黑白摄像,事发在深夜无法看清犯罪嫌疑人,所以导致案件无法侦破。该业主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车辆修理费共一万余元。 庭审中小区物业公司称未收取业主的停车费,对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且与被告签订的业务管理合同中已经告知了被告,所以不应该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物业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对该起恶意毁车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在小区张贴了寻找目击证人的启事,征求事件线索,已经尽到了相关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车辆仅负有停放管理以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并不负有保管义务,二者之间也未就车辆达成保管协议,且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停放,物业公司并未收取车辆的停车管理费用。业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安保措施不利,导致其车辆被毁损存在过错。所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本判决现已生效。作者:曹萌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07-23 隆安律师事务所
【热点追踪】坚持独立审判与克制权力腐败

【热点追踪】坚持独立审判与克制权力腐败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来源:周永坤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司法独立,《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款也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因此,无论是在实在法层面还是在价值层面,司法独立都无可置疑。但是,在“功利”的层面却使人们、尤其是大众对司法独立产生了重重疑虑:腐败的司法怎能独立?一独立岂不更腐败?这是近年来司法独立受到的最大责难。正是这一国情使许多原本主张司法独立的人放弃了这一理念,仍在坚持司法独立者也觉得理不直气不壮。在此无声的社会思潮销蚀下,司法独立的“生态”这几年不是好了,而是糟了。一些原本见不得人的干预司法的行为这几年逐渐堂而皇之登堂入室,[1]这非常令人担忧。因此,不回答“腐败的司法当不当独立”这一问题,司法独立这一宪法原则就会因失去社会信念支持而日渐虚化,进一步的后果就是宪法的法治原则、人权原则虚置。 一、司法腐败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么? “腐败不当独立论”一个隐含的前提是:“司法腐败,而其他权力不腐败,”或者起码是,“司法权的腐败程度高于其他权力”,因为如果其它权力同样腐败,或者甚尔其它权力的腐败度高于司法权,则“腐败不当独立论”就不能成立:同样是腐败,“腐败的干预”不是更腐败么?然则司法权真的最腐败么?让我们以事实说话。 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4年3月10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说,2003年全国共有52名法官“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相对照的是,差不多是同期(2004年),单单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官员犯罪嫌疑人就达4915人,如果不考虑年度差异,则法官腐败人数只占腐败官员总数的1%略强。这还不包括检察院主动侦办的案件,如果将这一因素考虑进来,则实际上法官腐败人数远远不到腐败官员总数的1%。两者一比清浊自明。[3]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当是重庆打黑案中的“保护伞”官员的分布...
2014-07-23 隆安律师事务所
【案件分析】虚假诉讼构成妨碍作证罪

【案件分析】虚假诉讼构成妨碍作证罪

为了逃避债务或者其他目的,“虚假诉讼”经常被作为一种“聪明”的做法,尤其是在民间借贷领域。殊不知,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虚假诉讼涉嫌的罪名,目前并无专门规定,从实践中看,有的以诈骗入刑、有的以妨碍作证罪定罪量刑。今天分享的是一则“妨碍作证罪”判例。[裁判摘要] 行为人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才华。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3日被逮捕。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才华犯妨害作证罪,向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上海市区划撤并,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起诉书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万才华因他人催讨欠款,为逃避日后在诉讼中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于同年11月,虚构其向韩斌(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指使韩斌以原告身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并提请财产保全,经法院调解达成所谓协议。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实韩斌提起的系虚假诉讼,遂于2011年8月经再审程序作出民事裁定,准许韩斌撤诉。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经侦查将万才华抓获归案。万才华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才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表示其已筹措现金人民币 100万元,听候法院指令交付执行。 被告人万才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万才华妨害作证涉及的是民事案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尚无明确规定,故对起诉书指控万才华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提出异议。同时认为,韩...
2014-07-23 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治天下】流产的“人民陪审团”

【法治天下】流产的“人民陪审团”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恒谦按】司法民主是追求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路径之一。2008年,陕西高院推行了征询公民代表意见的做法,开始了司法民主化的探索。而河南省高院于2009年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率先尝试聘请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拉开了人民陪审团改革的序幕。次年3月,陪审团试点工作在全省广泛开展。同年6月底,河南省已有122个法院用“人民陪审团”的模式审理各类案件,共有15万余名“人民陪审团”成员。4年过去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拉开大幕,最高法院的《四五改革纲要》也已出台,然而这曾经沸腾一时的“人民陪审团”改革已悄无声息地退居幕后、戛然而止,至于幕后的故事也不得而知。今天推荐一篇2010年6月法制日报的报道《河南高院“人民陪审团”挺立潮头》,该文罗列了当时支持和质疑的声音,便于大家了解这场无疾而终的改革。有兴趣者可百度了解更多。河南高院“人民陪审团”挺立潮头记者邓红阳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最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力推下,“人民陪审团”的尝试工作已从刑事审判领域延伸到民商事、行政审判的具体案件中。截至目前,河南省已有122个法院用“人民陪审团”的模式审理各类案件,共有十五万余名“人民陪审团”成员。与此同时,法学界对此展开激辩,畅谈河南“人民陪审团”的终极走向问题,是昙花一现,还是最终能被立法机关所接受。支持: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河南“人民陪审团”的出现,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有其独特的司法价值。 肖建国说:“我最初的反应是,河南法院又在搞什么名堂。等我了解河南法院的做法之后,其有独到性,巧妙避开了刑事审判诉讼构造的难题,不再是内置改革,而是外挂式的改革,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避免了大的‘外科手术’,需要一种政治智慧和司法智慧,是值得钦佩的。这种做法是解决现有制度功能上的欠缺,其价值也正...
2014-07-22 隆安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也谈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方法

【司法实践】也谈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方法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前日正好拜读了贵网所刊高玲、王雪两位法官发表的《谈谈青年法官的调解路径》,受益匪浅,确对初任及工作时间不长的青年法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通过近年来工作的积累和对前辈法官调解经验的借鉴,总结了“依托调解八法,把握调解四关”,也希望在此与大家分享。 八种调解法即换位思考法、结果比较法、案例对照法、多方配合法、矛盾疏导法、冷静处理法、特定环境说服法、背靠背调解法等八种调解方法。 一是换位思考法。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倡互谅互让,互相谅解。 二是结果比较法。引导当事人将法庭审理可能作出判决的结果与调解的结果进行比较和权衡。 三是案例对照法。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找出相类似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对照判决结果考虑服从调解。 四是多方配合法。动员多方力量,加强与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是矛盾疏导法。查清纠纷产生的原因,找出冲突的焦点,分清责任,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疏导,制定和实施调解方案。 六是冷静处理法。对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情绪对立,当庭调解暂不可能,当庭宣判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采取暂时搁置的方法,待当事人冷静后,综合其他调解方法再适时进行调解。 七是特定环境说服法。深入乡村、社区、田间等对案件和当事人有特殊意义的场所,召集当事人、乡村干部、德高望重的人共同参加调解,当面说法析理,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八是背靠背调解法。为避免双方见面情绪激动,难以控制局面,不利于调解,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分头进行说服教育,以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依托调解八法把握调解四关,即: 一、依托及时疏导法、冷静处理法把握好庭前调解关。对一些案情明晰、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的婚姻家庭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抓紧利用送达、勘查现场等有利时机,深入家中及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矛盾疏导与化解;对于当事人矛盾较大、对立情绪...
2014-07-22 隆安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大学生就业,切勿成为“待宰羔羊”

【司法实践】大学生就业,切勿成为“待宰羔羊”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背景介绍: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紧缩,用人单位在和求职者的双向选择中的主动性更强,许多用人单位甚至设置了许多苛刻的用人和用工条件,广大毕业生面临与日俱增的就业压力,更多的选择了盲目屈就,除非万不得已,单位员工一般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一 不签订劳动合同 小刘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软件公司工作,但当时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小刘只是签订了一份私下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将社保费用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小刘,小刘工作一年后被公司辞退。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一并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相应社保费用,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无论企业和职工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可认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另外,企业和员工之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达成任何协议,从而达到少交或偷逃社保费用的目的,因此,一旦进入诉讼,企业除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补齐社保费用以外,还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相应的处罚。【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案例二 违法约定适用期 小马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通讯公司工作,小马与该公司...
2014-07-22 隆安律师事务所
【诚实守信】越“赖”越遭的失信者

【诚实守信】越“赖”越遭的失信者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来源: 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与民航、铁路等部门的信息联网,从2014年7月1日起,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老赖”(失信者),将无法购买机票。据了解,仅7月3日当天,民航售票系统就拦截4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购票,拦截次数4481次。 一、限制“老赖”(失信者)进程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开始实施,但由于法院方面和民航、铁路、银行部门没有进行系统联网,限制“老赖”高消费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难以落实。 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老赖”(失信者)信息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迈出重要一步。 2014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新近发布的消息称: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凡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购买机票乘机。 二、“老赖”(失信者)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三、“老赖”(失信者)哪些方面受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
2014-07-22 隆安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企业公章要管好,切莫大意惹烦扰

【司法实践】企业公章要管好,切莫大意惹烦扰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我们都知道,丢了身份证会带来很多不便和隐患,所以大家都很注意保管身份证。而对于一家企业来讲,公章,就好比身份证,公章管理不当,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很多麻烦,然而,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对此不以为然。因公章管理不当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案例一:小张的公司与台湾一家营养品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不久前,台湾这家公司与老王的公司洽谈后,有意从台湾购买一批营养品,但是,在货品入关的时候,手续上出了一些问题,于是台湾这家公司想到了小张,希望能够借用小张公司的公章,与老王的公司签订一份进出口代理协议,以配合货品办理入关手续。小张和老王虽然并没有真实的进出口代理关系,但是碍于与台湾公司的面子,也就没有多想,与老王的公司签了进出口代理合同,盖上了公司的公章。 货品从台湾顺利入关后,老王才发现这批营养品过于高端,价格昂贵,并不适合当地市场。于是,老王决定把货推给小张,起诉小张支付老王垫付的货款及代理进口的一系列费用。这下小张傻了眼,明明是为了帮忙,签了个假合同,可怎么却揽上了这么个大麻烦。小张说,合同是假的,我们并没有委托老王进口商品,就是为了进口手续在形式上做个配合。可老王不认可啊,白纸黑字的合同,盖章大红章,不兴抵赖。这下小张真是百口莫辩傻了眼,自己也后悔不该那么轻率就借出公章,签了个“假”合同。可后悔也晚了,合同摆在那,小张很明白,自己在诉讼中完全处于劣势。 案例二:大李开了家电脑耗材公司,和小刘的公司一直有业务,去年,小刘的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陆陆续续欠了大李的公司10万货款。今年年初,小刘的公司给大李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了欠大李公司货款10万元,今年4月之前还清,逾期不还,还会给一笔违约金。大李拿着这张欠条,心里总算有了一点底,满心希望4月之前就把钱收回来。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小刘的公司仍然不见起色,还是没钱还,无奈,大李只能将小刘的公司告上法...
2014-07-21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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