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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借名买房”若干问题法律分析

【律师视点】“借名买房”若干问题法律分析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本文从法院判决入手,分析“借名买房”交易中不同类型的房屋可能面临的不同风险后果、借名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举证责任等,从而给律师和投资者以建议,如何降低风险、应对此类纠纷。【概念】 “借名买房”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原因】 规避法律政策,贪图便宜方便。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风险】 虽然借名买房一般都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 1、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 2、房屋被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实际购房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因名义购房人对外债务,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名义购房人意外死亡,房屋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 5、将来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承担过户税费。 另外,对名义购房人来讲也同样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以自己名义购房或者按揭贷款,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和贷款记录。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若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损害诚信度,可能导致今后贷款受阻。【借名买房之若干法律问题】 一、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我国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对于普通商品房,除了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外,实际购买人如能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合意并已实际出资,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有效。但借名买房多数情况下以违反、规避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为前提,结合实践中法院相关审判观点,对几种特殊性质住房予以分析: 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借名人...
2014-07-17 隆安律师事务所
【经验之谈】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

【经验之谈】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 一、录音设备的选择 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电子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清晰、录音续航能力强的电子设备。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 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 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的“意思表示”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予以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引导并促使录音对象说出相关事实;5.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
2014-07-16 隆安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传真方式签合同 发生纠纷如何举证

【司法实践】传真方式签合同 发生纠纷如何举证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传真在现代生活中使用的频率非常普遍,因为其快捷、清晰、信息量大等特点,很多商家也以此方式来签订合同。因传真件上一般为传真颜色,使得一些当事人往往否认曾发出或收到传真件。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在洽商过程中会形成若干份传真件,那么哪一份传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那份合同,如何判断传真件的原件,发生诉讼时如何举证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成立。就合同传真件来说,传真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传真件就是证据原件。如甲与乙互发传真订立合同,经过多次传真洽谈,甲在拟定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乙接收甲签章的传真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传真给甲。此时,甲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如果甲、乙接收对方传真合同后,为留存备案需要有复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则应作如下区分: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另行复制多份并签章,该多份合同,该合同的签章,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均为原件。但是,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内容更改,或另行复制时未能体现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时间及发件人等信息情况下,则属提出新要约。如果甲将接收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复制件明确显示了双方收发传真时间,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法律实践 当事人将我国有关传真的法律应用于实践时,应注意要求对方通过操作使发传真时间、传真号码的内容显示在传真件上。洽商合同过程中的传真件也必须留存备查,与最终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互佐证。如果没有洽商过程而是一次传真就签订了合同,那么,发出要约方必须留存发出要约底稿与对方承诺的传真件相互佐证。承诺方,最好请要约方明确表示已收到承诺,即合同已成...
2014-07-16 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理研究】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裁判范围

【法理研究】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裁判范围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作者:刘贵祥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虽然早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即已确立,但当下仍有不少人将其误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确认、形成或给付之诉。鉴于此,有必要追溯其设置目的与功能定位,重申其审理范围与判决要旨,厘清其与一般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区别。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设置目的与功能定位 有人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权属。之所以出现这种误解,缘于不了解该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之设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次,从执行程序的审查原则看,执行贵在迅速、及时,故应遵循形式化原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认定,通常仅依外观证据判断,难免将事实上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这就有必要为案外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最后,从救济途径本身看,执行中不仅需要有救济,而且救济途径还必须充分。如果仅仅是程序权利受到侵害,通过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救济即可,但如果是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赋予案外人提起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唯其如此,才能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程序保障。 通常情形下,民事主体之间就某项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确权诉讼等途径解决纷争。而案外人异议之诉针对的则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权属争议,其适用的典型情形是:法院在执行中已经对某项财产予以查封,而案外人认为其对该查封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该项财产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此际,对案外人而言,其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不是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属纷争等实体争议,而是如何有效地阻止法院正在实施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正是为了阻止执行而赋予案外人的一种救济途径。从另一个角度观察,上述情...
2014-07-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醒】签订合同时千万小心四类“公章陷阱”

【律师提醒】签订合同时千万小心四类“公章陷阱”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大家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难免需要和他人签订一些合同。而目前,一些人和单位由于缺乏基本的诚信意识,会利用小小的一枚公章做文章,一旦发生纠纷,将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找到适格的责任承担人。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千万要小心四类“公章陷阱”! 房山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目前围绕公章使用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刻制假冒公章。甲公司是一家正规经营的公司。高某通过种种途径找到甲公司公章的样本,然后花钱找人依样画葫芦地仿刻了一枚假公章,然后凭借这枚假公章“李鬼转身一变成了李逵”,冒用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事后发生纠纷,当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时,才发现合同上公章是假的,但此时,始作俑者高某早已逃之夭夭。 二是扫描打印公章。甲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盖有甲公司的公章。高某辗转拿到这份合同的复印件,然后通过先扫描、再用彩色打印机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打印出一枚红色的公章,最后再拿着这份“盖有”公章的合同与他人签约。这样的公章也很容易以假乱真,但是如果稍稍留意一下,还是能够发现没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具有的印迹。 三是不具资质的部门公章。目前在实践中,有些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以所谓的“甲公司第三项目部”等下属部门名义加盖的,一旦发生纠纷,起诉甲公司时,甲公司很可能会矢口否认存在下属第三项目部,并同时否认该公章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很可能会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无法胜诉。 四是公章印模含数字。一些公司的公章是这样记载的:北京市甲公司(三)。不要小看这里的“(三)”,它往往会成为公章的玄机所在!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盖有这枚公章的合同为证据起诉北京市甲公司,被告可能会辩称:我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并没有序号,不过我公司的确有多枚并未备案但含有序号的公章,但就是没有序号为“(三)”这个数字的公章,...
2014-07-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技巧】如何制作高质量的律师代理词

【执业技巧】如何制作高质量的律师代理词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一、代理词的格式 代理词的格式,从互联网上可以找到,在此不作详述。但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首先是开头的称呼,如果是独任审理的案件,也就是一个法官审理的案件,正常应该写“尊敬的审判长”,而不宜写“尊敬的审判员”,写审判员没有错,但写审判长体现了律师对法官的尊重,让法官看到开头,就找到被尊重的感觉,人都是喜欢被尊重的,法官也是人,同样希望被尊重,审判法官找到被尊重的感觉,可能会更有兴趣将代理词读下去。 代理词是书面文书,律师写得再好,法官如果不看,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要知道,现在法院的案件一般都很多,有的法官一天要审三个案子,法官一般不会有太多的时间关注律师的代理词。 所以能让法官读下去,是首要的任务。相应地,如果是合议庭审理,一般情况下,在代理词的开头,律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即可,但如果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一定要加上人民陪审员,否则陪审员看了心里会不舒服。 其次是代理词开头第一段的文字,虽然也是格式性的语句,但也要简洁明了。一般情况,可以这样写: “我受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与某某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参加其与某某人某某纠纷的诉讼,现根据案件事实与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这样写,既能让法官明白这是代理词的开场白,又能体现律师代理活动的合法性。 再次,代理词正文部分,通常情况下,根据律师所要表达的思想,要排序、列小标题。小标题的文字要浓缩律师在这一节中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用黑体字突出,让法官看一眼就能知道律师的立场、观点。 最后,代理词的落款部分,通常写“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这里要注意的是:尽管代理词的文字通常需要打印,但律师的签名一定要手写,这体现了一名律师的法律素养,律师如果不签名,就不能证明代理词是代理律师所写。 二、代理词措词 代理词的措词,与起诉状一样,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过去情绪化的词语。 律师写代理词的目的,是让法...
2014-07-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空壳公司的用处

【公司管理】空壳公司的用处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 1、不少公司设立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资金运作虚增收入、资产或虚减费用、债务;这些空壳公司实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是实质意义上的关联方。这些空壳公司一些特点,如名字有一定的规律性,如达尔曼的关联方往往带有“达”或“森”字;查询其工商登记资料,这些皮包公司注册地址往往在同一地方,联系电话甚至也是同一电话,当然基本是打不通;实地调查,你根本就找不到这些皮包公司。 另外,香港公司允许无业务,允许空壳公司存在。成立香港空壳公司变成了有力的广告宣传。 2、公司有一定的年长,有助于企业获得机会来竞标合同。 3. 公司的年龄的越长,投资者和消费者对其的信心也增强。 4. 更容易获得信贷。 5、节省了注册时间。 6、如果该空壳公司之前有亏损,接手后可以在亏损额度范围内抵税。法之音,欢迎您的关注及分享!传递法律正能量,你我指尖共分享!
2014-07-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股东权益】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股东权益】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在不损害公司权益的前提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并有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案情 2004年,原告崔世荣与秦某等4人成立南通恒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8.8万元,其中,崔世荣出资22.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2%,秦某出资23.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6%。由秦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崔世荣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未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崔世荣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得知,公司成立后召开过五次股东会议,主要讨论股权转让、增资和经营地址变更等事宜,崔世荣认为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中自己的签名均非本人所为。恒诚公司认为,公司成立后四次修改章程但未召开过股东会。崔世荣要求恒诚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供崔世荣和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恒诚公司未予答复,崔世荣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恒诚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供崔世荣和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裁判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崔世荣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前提下,可以查阅恒诚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崔世荣要求查阅会计凭证,显然超出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且有可能损害恒诚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恒诚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并未规定股东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查阅会计账簿,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拒绝外人查阅会计凭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世荣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崔世荣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会计凭证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过程的原始依据,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障,其目的不在于限制股东...
2014-07-14 隆安律师事务所
【经验之谈】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实操细节

【经验之谈】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实操细节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一、关于价值评估 股权简单的说有两种(补充勘误:均是以净资产落脚类比)1,审计报告实收资本多少就是多少,实收1000万元,你押50%股权500万元打5折,融资250万元;这套路是从不动产、动产的抵押方式化用来。2,有风投进入的,参照资本溢价,比如投资1000万元才占了一个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的10%股权,其余900万进资本公积。那你押5%的股权融资250万元,账面理论上也说得过去。在能够处理的情况下,你以5%的股权卖给肯认同样溢价的风投,好出手。 但是既然涉及债权风险和实际控制,我们的评估就不可能是账面上的数字匹配游戏。质押中小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是为保护债权服务的。如此我们就得从最基础的角度出发:变现价值。 一旦考虑变现,价值评估就变得难以处理起来,所以说是探讨。我个人觉得得着眼于该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哪一个是它的立身之本,是某个人、是关键团队、是技术或者专利还是核心上下游渠道?或者整体都是?弄清楚核心资产之后,还有一个问题,在手里的股权如何变现?是能找到风投还是有可以运营资产的企业接盘?而接盘的人必然是能够让核心资产产生收益的一方。 现想个比方请将就着看,如果中小企业是一只狗,而股权是管理抚养权,那么一个从国企干部出来带着几个弟兄干的中小企业,就像藏獒,核心是忠诚和战斗力,你真接管了这只藏獒,他能像为前一个主人一样为你看家护院吗?如果是一个名下挂着核心专利的中小企业,该中小企业像京巴,核心价值摇尾巴,换主人了一样管用,这个变现价值就强些。 除了上市公司,即使看起来像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比如天津股权交易所,实际上股权交易并不活跃,原因一样,变现价值和方式在哪里? 二、关于存在风险 风险就是,控制了股权对于一个中小企业,真的不意味着你有什么东西,离控制企业差得太远。 最近接触的一个实际案例,企业主为钢结构生产和施工企业,有自己稳定的供...
2014-07-14 隆安律师事务所
【经验之谈】公司经营管理中不得不知的常见9大法律风险

【经验之谈】公司经营管理中不得不知的常见9大法律风险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1、企业设立及解散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而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以及设置虚拟股东引发纠纷、隐名出资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 2、公司内部权益纠纷 公司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使公司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大热点。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消的诉讼,公司对股东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等等。 3、企业改制、兼并及投融资法律风险 企业改制案件最多的一类是指具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参与改制双方当事人就改制行为本身发生的纠纷,如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其它改制方式中发生的纠纷。还有一类就是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即纠纷的发生与改制的结果密切相关,通俗讲就是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改制行为,涉及到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权或者债务究竟由谁来主张或者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此外,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纠纷,从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4、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国外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但注重在本土维权,还在全球范围内重拳出击维护知识产权,如DVD专利权、驰名商标打假等等。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在给我国不少企业带来;中击的同时,也给我国企业上了...
2014-07-14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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