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雇员无证驾驶致人伤害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文转自龙啊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案情】 于某受雇于丁某,2011年6月2日,于某按丁某的要求,驾驶一台挖掘机到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驾驶三轮车的受害人曹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因三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曹某诉诸法院,要求雇主丁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曹某能否要求雇员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与接受劳务的雇主一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劳务的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未尽安全驾驶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受害人曹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中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优先适用,故于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驳回曹某对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主张追偿权。理由是《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雇员致他人受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并未否定或禁止雇主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的追偿权,雇主可以在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后,另案起诉雇员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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