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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协议涉及纵向垄断问题的思考

经销协议涉及纵向垄断问题的思考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作者: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仇少明律师背景介绍在商业活动中,为保护产品销售的市场秩序,产品生产商(供应商)与经销商签署的经销协议中,存在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或限定经销商销售区域的条款,此为较为常见的商业现象。如何在经销协议中约定限制转售价格和限定销售区域的条款是否存在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企业应该如何合法实现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和限定经销商销售区域的商业目标?为此,本所律师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处理相关问题的实践经验,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有益参考。一、《经销协议》之性质分析一般而言, 经销协议是指企业作为生产商或者供应商与经销商签订协议, 由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销售由生产商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此种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即纵向协议)。二、在《经销协议》约定“经销商转售的最低售价、并限定经销商销售区域”的条款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要在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何谓纵向垄断(协议)。所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根据具体的协议特点,纵向垄断协议又可以分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两种类型。 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两种情形,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上述两条规定还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情形进行了兜底规定,可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关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指定交易”与“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两种...
2014-07-01 隆安律师事务所
【社会观察】单独二胎政策出台日产子是否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观察】单独二胎政策出台日产子是否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 作者:龚谷婵 【案情】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浙江台州黄岩的吴氏夫妇也于当日产下第二胎,当新得子的家庭还沉浸在欢喜中时,却收到了黄岩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征缴通知。原来,吴氏夫妇于政策出台当日产子被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为“超生”。 【分歧】 对于吴氏夫妇于政策出台日产子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存在着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氏夫妇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理由是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吴氏夫妇于政策出台日之前怀孕,出台日当天产子仍属于超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氏夫妇产子不属于超生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理由是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具有溯及力。新出台的单独二胎新政有利于吴氏夫妇。因此吴氏夫妇不需要缴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氏夫妇于政策出台当天产子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理由如下: 一、法律允许有利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理由是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即要求其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法律允许有利的溯及既往。 二、从立法者目的来看 国家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启动单独二胎新政,是为了缓解结构,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福利压力。同时也是为了让更多独生子女家庭有保障,降低了年轻人以后赡养老人的压力,降低单独家庭的“失独”风险。新政策的出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逐步放开生育政策的一个过程,根据立法者本意只要当事人符合生二胎的要求,且在政策出台后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应不认...
2014-07-01 隆安律师事务所
【案例评析】包裹邮寄丢失 谁之过?

【案例评析】包裹邮寄丢失 谁之过?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 1、快递公司接受快递委托后,应按合同要求严格履行安全送达义务,被告现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货物由收件人本人或委托代收的人签收,也未能进行合理的说明。律师认为,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快递送达的义务,其在快递过程中对物品丢失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快递单上虽然已载有“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条款,但其系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具有准免责条款的性质。且原告快递的货物价值2万余元,若适用上述条款,对原告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但是罗某明知寄送的货物价值贵重,快递单上已明确告知重要物品必须保价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保价措施,致使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因此罗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亦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罗某将一批名牌服装打包装箱后,委托某快递公司送达上海某地,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在快递单上写明了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数天后,收件人向罗某反应称并未收到该批货物,但罗某在快递公司官网上查询时,显示的是货物已签收,但并未显示具体的签收人是谁。罗某随后与该快递公司交涉,但快递公司也无法查明具体签收人。 2013年11月,罗某将该快递公司诉至法院,以快递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至丢失货物为由,要求赔偿货物总价款2万余元。 被告辩称,快递单已载明“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罗某没有保价,因此其赔偿金额只能按罗某支付的快递费的5倍计算。案件来源于网络
2014-07-01 隆安律师事务所
【判例解读】误将使用权当成产权并进行处分 该如何认定?

【判例解读】误将使用权当成产权并进行处分 该如何认定?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磊律师 本文为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法官观点提炼总结而成,仅供律师同仁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案情简介】 原告吴献芳与被告刘铁峰、刘铁敏及刘某(刘铁峰、刘铁敏之父)为经营需要,签订了标的商铺的产权归四人共同所有,其中吴献芳所占份额为23.3%,并约定被告不再经营时,需另签协议。2013年刘某去世后,刘铁峰、刘铁敏将商铺外租或闲置,并未与原告另行签订协议,原告要求确认其23.3%的产权。【观点提炼】 标的商铺的产权并非属于刘某,刘某只享有使用权。原告吴献芳与三被告签订的协议中使用了产权二字,但本案刘某也并非标的商铺的所有权人。尽管如此,依据四人所签协议可知,协议约定的内容清晰的表达了吴献芳以约定比例分享刘某对标的商铺之权益的意思表示,尽管刘某不享有所有权,但就权益分割的意思表示是清楚明晰的,且产权也包含了占有、使用等权益,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享有23.3%的使用权。【案例来源】http://www.court.gov.cn/zgcpwsw/bj/bjsdyzjrmfy/bjshdqrmfy/ms/201406/t20140623_1667995.htm
2014-07-01 隆安律师事务所
【案例评析】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案例评析】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此文转自隆安所尹富强律师 在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可以说是一个难点。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种房产处理方式: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还贷,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的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律师认为,该房屋也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根结底,婚后能取得产权证书,是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即便婚后是共同还贷,一方在婚前支付的款项一般都高于婚后配偶支付的款项,将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可以避免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因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不公平现象。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给与补偿。 三、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 房屋增值部分,法律上称为“孳息”,法律对该孳息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时,先要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房屋产生的孳息就归其所有。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
2014-06-30 隆安律师事务所
【实务操作】应对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实务操作】应对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此文转自隆安所郑磊律师 公司合同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往往存在着很多陷阱。现以买卖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控制为例进行探讨。 1、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应当有标的物的产品名称、具体规格、具体型号、具体性能、具体数量、计量单位、产品单价以及合同的总价。 2、质量和验收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标准。公司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除外。 3、运输和交货方式的审查: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对运输费用承担,同时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防止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4、价金和付款方式的审查:应明确计算和支付所依据的货币币种,约定付款的时间、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同时注明合同金额是否含税。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5、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订金”没有定金性质,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6、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双方放弃此权利,而不予支持。 7、争议管辖条款的审查:在诉讼实践中会经常遇到诉讼管辖争议的问题,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公司所在地为交货或合同履行地,这样就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8、其他事项的审查:如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产品保修期限起始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与法律规定一致等。法之音,欢迎您的关注及分享!传递法律正能量,你我指尖共分享!
2014-06-30 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的独特魅力之商业模式设计与合规论证 ----以伊米国际游学商业模式为例

法律的独特魅力之商业模式设计与合规论证 ----以伊米国际游学商业模式为例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何为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指如何创造和传递客户价值和公司价值的系统。包括四个环节,客户价值主张,即你能给客户带来什么价值;盈利模式,即给客户带来价值的同时你如何赚钱;关键资源,即有什么样的资源和能力给客户带来价值且自身也赚钱;关键流程,即如何实现客户价值主张和自身盈利。而商业模式的设计和合规论证,是商业模式能否持久开展的前提。而这,恰恰是商业律师运用法律所具有的独特魅力。 以隆安的顾问单位,伊米国际游学的商业模式为例,伊米国际游学(简称为伊米游学)是知名营销策划公司旗下国际游学品牌,专注于提供精品国际游学项目。伊米游学的客户价值是利用国内外教育领域的资源,推动国际文化交流,使中国学生和青年开阔国际视野、了解不同文化、锻炼对外交往能力从而提供综合素质,同时为将来的留学做相应准备。伊米游学的关键资源包括国外(英美)多渠道优质学校精品游学项目,国内中小学校、对外交流教育机构、共青团等渠道资源,专业的营销策划推广和客户服务团队,境外游旅行社资源战略合作资源,这些资源都可以为其本身的商业模式增加盈利砝码。而伊米游学如何基于中国政府对国际游学的法律规制进行商业模式设计从而实现合法合规持续运营的呢?正是出于隆安律师事务所商业法律服务团队的商业模式设计和论证。具体阐述如下: 一、当前中国法律对于国际游学的法律规制 当前对国际游学的法律规制唯一的规范性文件是2012年由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隆安律师得出中国关于国际游学的规制结论如下: 一、就国际游学而言,中国政府仅对出国夏(冬)令营有明确的限制,但是就成人出国游学、亲子出国游学、个人出国游学而言,并无法律规制。所以有关机构可以在合法的基础上推行成人游学、亲子游学等等。 二、就出国夏(冬)令营而言,中国政府对主...
2014-06-3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销售奖励安排与中国法律下的“商业贿赂”认定

销售奖励安排与中国法律下的“商业贿赂”认定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作者:隆安律师事务所 仇少明律师 在商业活动中,生产商为促进销售、提升市场占有量,在与经销商或者零售商(统称为“销售商”)的销售安排中,根据销售商的业绩,采取一系列销售奖励安排,如折扣、返利、赠送实物、安排旅游等,此为较为常见的商业现象。然而,这些销售奖励安排的合规性,无论执法机关、企业还是律师,都可能有不同的见解。而厘清这些问题的认识,对于企业的合规经营是大有益处的。 最近,就有客户向本所律师咨询:上述提及的销售奖励安排在中国法律下是否存在合规风险?尤其是是否会构成“商业贿赂”? 为此,本所律师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处理相关问题的实践经验,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有益参考。一、 对折扣、返利、赠送实物、安排旅游等行为概念厘清 我们先来看“回扣”。回扣这个词,已经天然带有贬义色彩,一般来讲,构成“回扣”也就意味着“贿赂”。因为,回扣的特点就是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价款。因此,回扣可以简单等同于贿赂; 而“折扣”则是一个“中性”词语,折扣和回扣之间存在一定的转化关系,如果“折扣”没有明示入账,则可能转化为“回扣”。因此,切记,折扣必须明示入账,方可合法化。在实践中,折扣一般可以包括商业折扣(企业为促销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和现金折扣(鼓励付款方在规定时间内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无论何种折扣,均需如实入账。因此,在销售奖励安排中进行的折扣,如果如实入账,则无商业贿赂认定问题。 “返利”,即销售商的销售额达到一定金额后,生产商向销售商返还部分利润或者从应收账款中抵消部分应付款。笔者认为,返利亦天然带有贬义色彩,一般来讲,构成“返利”也就意味着“贿赂”。无论是否入账,返利行为意味着以“销售”为目的以“财物”给对方以好处; “赠送实物”,这是一个中性词语。在人类社会,礼尚往来是传统美德,因此,符合公序良...
2014-06-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解密上海自贸区政策与规则

解密上海自贸区政策与规则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作者: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袁立志律师投资领域政策与规则(截止2014年5月23日)一、 外资准入类① 负面清单(综合):清单禁止的领域外资不能进入;清单限制的领域,在符合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外资可以进入;清单未列举的领域,外资可以进入。(沪府发〔2013〕75号)② 文体娱乐业:允许设立外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允许外资在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文市发〔2013〕47号)、(国发[2013]51号)(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③ 交通运输业:允许区内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资比例超过49%,允许船舶登记主体的外商比例超过50%,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交水发〔2013〕584号)、(国发[2013]51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号)④ 广告业: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行备案制。(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沪工商外(2013)329号)⑤ 建筑业:区内设立的为上海市提供设计服务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区内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沪建交联〔2013〕997号)⑥ 医疗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沪府发〔2013〕75号)、(沪府办发〔2013〕63号)⑦ 资信调查业: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国发[2013]51号)⑧ 教育培训业:允许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
2014-06-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新三板案例研究一:特定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占90%)减资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新三板案例研究一:特定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占90%)减资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作者:袁立志律师背景天健创新(430641)设立于2002年,2013年完成股改,2014年1月挂牌,股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问题2002年,天健创新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股东王朝阳以非专利技术出资31.5万元,以货币出资3.5万元,另一股东王宝阳以非专利技术出资13.5万元,以货币出资1.5万元。两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为同一技术,未进行评估,双方协议作价45万元,根据分割协议,王朝阳拥有70%的份额,即31.5万元,王宝阳拥有30%的份额,即13.5万元。后经三次股权转让,王朝阳持有22.72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任宏刚持有11.02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王宝阳持有6.7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陶理平持有4.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自公司成立后,该非专利技术一直没有用于公司业务,未形成产品和销售收入。解决方案在股改前的有限公司阶段,对非专利技术进行全额减资。按照总额45万元的原值减资,根据股权变动沿革确定目前各股东对应的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将45万元的减资总额在各股东之间分配,由此确定减资后各股东对应的出资额,进而确定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分析根据天健创新成立时的公司法,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且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天健创新设立时,股东货币出资合计只有10%,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到90%,且未经评估,违反了上述两项强制性规定。而且,公司成立后从未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因此,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存疑。为解决这一问题,天健创新在股改前进行了减资处理,将该非专利技术全额减资,股权比例相应调整。虽然这一处理方法得到了股转公司的认可,但是其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却不容忽略。第一个问题是,公司能不能对特定资产进行减资?按照公司法原理,股东一旦将特定资产投入到公司,该资产就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公司对其享有所有权。股东失去了该资产的所有权,换来的是一定比例...
2014-06-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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