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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独特魅力之商业模式设计与合规论证 ----以伊米国际游学商业模式为例

法律的独特魅力之商业模式设计与合规论证 ----以伊米国际游学商业模式为例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何为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指如何创造和传递客户价值和公司价值的系统。包括四个环节,客户价值主张,即你能给客户带来什么价值;盈利模式,即给客户带来价值的同时你如何赚钱;关键资源,即有什么样的资源和能力给客户带来价值且自身也赚钱;关键流程,即如何实现客户价值主张和自身盈利。而商业模式的设计和合规论证,是商业模式能否持久开展的前提。而这,恰恰是商业律师运用法律所具有的独特魅力。 以隆安的顾问单位,伊米国际游学的商业模式为例,伊米国际游学(简称为伊米游学)是知名营销策划公司旗下国际游学品牌,专注于提供精品国际游学项目。伊米游学的客户价值是利用国内外教育领域的资源,推动国际文化交流,使中国学生和青年开阔国际视野、了解不同文化、锻炼对外交往能力从而提供综合素质,同时为将来的留学做相应准备。伊米游学的关键资源包括国外(英美)多渠道优质学校精品游学项目,国内中小学校、对外交流教育机构、共青团等渠道资源,专业的营销策划推广和客户服务团队,境外游旅行社资源战略合作资源,这些资源都可以为其本身的商业模式增加盈利砝码。而伊米游学如何基于中国政府对国际游学的法律规制进行商业模式设计从而实现合法合规持续运营的呢?正是出于隆安律师事务所商业法律服务团队的商业模式设计和论证。具体阐述如下: 一、当前中国法律对于国际游学的法律规制 当前对国际游学的法律规制唯一的规范性文件是2012年由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隆安律师得出中国关于国际游学的规制结论如下: 一、就国际游学而言,中国政府仅对出国夏(冬)令营有明确的限制,但是就成人出国游学、亲子出国游学、个人出国游学而言,并无法律规制。所以有关机构可以在合法的基础上推行成人游学、亲子游学等等。 二、就出国夏(冬)令营而言,中国政府对主...
2014-06-3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销售奖励安排与中国法律下的“商业贿赂”认定

销售奖励安排与中国法律下的“商业贿赂”认定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作者:隆安律师事务所 仇少明律师 在商业活动中,生产商为促进销售、提升市场占有量,在与经销商或者零售商(统称为“销售商”)的销售安排中,根据销售商的业绩,采取一系列销售奖励安排,如折扣、返利、赠送实物、安排旅游等,此为较为常见的商业现象。然而,这些销售奖励安排的合规性,无论执法机关、企业还是律师,都可能有不同的见解。而厘清这些问题的认识,对于企业的合规经营是大有益处的。 最近,就有客户向本所律师咨询:上述提及的销售奖励安排在中国法律下是否存在合规风险?尤其是是否会构成“商业贿赂”? 为此,本所律师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处理相关问题的实践经验,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有益参考。一、 对折扣、返利、赠送实物、安排旅游等行为概念厘清 我们先来看“回扣”。回扣这个词,已经天然带有贬义色彩,一般来讲,构成“回扣”也就意味着“贿赂”。因为,回扣的特点就是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价款。因此,回扣可以简单等同于贿赂; 而“折扣”则是一个“中性”词语,折扣和回扣之间存在一定的转化关系,如果“折扣”没有明示入账,则可能转化为“回扣”。因此,切记,折扣必须明示入账,方可合法化。在实践中,折扣一般可以包括商业折扣(企业为促销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和现金折扣(鼓励付款方在规定时间内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无论何种折扣,均需如实入账。因此,在销售奖励安排中进行的折扣,如果如实入账,则无商业贿赂认定问题。 “返利”,即销售商的销售额达到一定金额后,生产商向销售商返还部分利润或者从应收账款中抵消部分应付款。笔者认为,返利亦天然带有贬义色彩,一般来讲,构成“返利”也就意味着“贿赂”。无论是否入账,返利行为意味着以“销售”为目的以“财物”给对方以好处; “赠送实物”,这是一个中性词语。在人类社会,礼尚往来是传统美德,因此,符合公序良...
2014-06-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新三板案例研究一:特定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占90%)减资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新三板案例研究一:特定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占90%)减资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作者:袁立志律师背景天健创新(430641)设立于2002年,2013年完成股改,2014年1月挂牌,股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问题2002年,天健创新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股东王朝阳以非专利技术出资31.5万元,以货币出资3.5万元,另一股东王宝阳以非专利技术出资13.5万元,以货币出资1.5万元。两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为同一技术,未进行评估,双方协议作价45万元,根据分割协议,王朝阳拥有70%的份额,即31.5万元,王宝阳拥有30%的份额,即13.5万元。后经三次股权转让,王朝阳持有22.72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任宏刚持有11.02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王宝阳持有6.7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陶理平持有4.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自公司成立后,该非专利技术一直没有用于公司业务,未形成产品和销售收入。解决方案在股改前的有限公司阶段,对非专利技术进行全额减资。按照总额45万元的原值减资,根据股权变动沿革确定目前各股东对应的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将45万元的减资总额在各股东之间分配,由此确定减资后各股东对应的出资额,进而确定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分析根据天健创新成立时的公司法,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且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天健创新设立时,股东货币出资合计只有10%,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到90%,且未经评估,违反了上述两项强制性规定。而且,公司成立后从未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因此,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存疑。为解决这一问题,天健创新在股改前进行了减资处理,将该非专利技术全额减资,股权比例相应调整。虽然这一处理方法得到了股转公司的认可,但是其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却不容忽略。第一个问题是,公司能不能对特定资产进行减资?按照公司法原理,股东一旦将特定资产投入到公司,该资产就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公司对其享有所有权。股东失去了该资产的所有权,换来的是一定比例...
2014-06-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解密上海自贸区政策与规则

解密上海自贸区政策与规则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作者: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袁立志律师投资领域政策与规则(截止2014年5月23日)一、 外资准入类① 负面清单(综合):清单禁止的领域外资不能进入;清单限制的领域,在符合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外资可以进入;清单未列举的领域,外资可以进入。(沪府发〔2013〕75号)② 文体娱乐业:允许设立外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允许外资在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文市发〔2013〕47号)、(国发[2013]51号)(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③ 交通运输业:允许区内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资比例超过49%,允许船舶登记主体的外商比例超过50%,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交水发〔2013〕584号)、(国发[2013]51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号)④ 广告业: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行备案制。(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沪工商外(2013)329号)⑤ 建筑业:区内设立的为上海市提供设计服务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区内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沪建交联〔2013〕997号)⑥ 医疗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沪府发〔2013〕75号)、(沪府办发〔2013〕63号)⑦ 资信调查业: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国发[2013]51号)⑧ 教育培训业:允许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
2014-06-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蓟门决策】变迁与转轨:检察机关的职权与职能

【蓟门决策】变迁与转轨:检察机关的职权与职能

蓟门决策第72期时间:6月5日(周四)晚6:30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科研楼B209【主讲嘉宾】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与谈嘉宾】王敏远,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冀祥德,中国方志出版社社长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持人】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话题介绍刘桂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专家,大家晚上好!欢迎参加我们“蓟门决策”72期论坛,我们即将讨论的题目是“变迁与转轨:检察机关的职权与职能”,今天,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主讲嘉宾: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主任张智辉教授;点评嘉宾:社科院法学所著名王敏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最高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的副所长谢鹏程先生;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律师;还有来自远方的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洪浩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和宋振江律师;最后是我们论坛总策划师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同时,还有前来参加的媒体:法制晚报、民主与法制、凤凰网、南方都市报和新华网的媒体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大家的到来。当我们谈检察机关的职权与职能时,可能有很多同学会说,这两个词差不多,其实,差远。我的理解,所谓职权就是由外到内的一种组织配置;所谓职能是由内到外的一种作用和功能。新中国60年来,尤其是检察系统恢复36年来,我们的职权和职能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现在又面临着什么样的转轨?我们我们谈检察制度的改革,职权和职能是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接下来有请我们的张智辉教授作主题发言,大家欢迎!张智辉检察机关职权的历史变迁与职权配置、转型张智辉:围绕本次论坛主题,我抛砖引玉,提一下我的观点和三个问题,第一,检察机关职权的历史变迁。第二个,检察职能看检察职权的配置。第三,检察职权转型的若干思考。先讲第一个,检察机关职权的历史变迁。关于职能,应...
2014-06-17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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