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动了谁的头条?
此文转自隆安上海分所作者: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史继红律师 已获得三轮亿万美元融资,在国内风头无比劲爆的网络新贵-资讯APP“今日头条”终于摊上事了,早对他妒恨得牙痒痒的传统媒体之代表《广州日报》终于开了先河起诉其侵权,“今日头条”,你是高智能的“新闻搬运工”,还是诡辩的创作“剽窃者”? 先科普一下“今”的营运模式:现拥有1000台左右的“ROBETS”服务器上撰写多种被称为“爬虫”的代码,至传统媒体网站和门户网络媒体上抓取各种新闻信息后,用其核心技术算法进行分析,并通过用户手机客户端绑定的各种社交工具账号取得相关数据挖掘用户的大致信息偏号进行信息的重点推送。用户点击时,将直接跳转至原始来源网站,但为投用户阅读便利所好或原始网站的适配性问题,经常被“优化”转码处理跳转至屏蔽了原网页广告等信息的分页上。“今”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发展了逾亿的激活用户,得到不少大广告商的青睐,以此作为目前主要的盈利来源。 让我们来看看传统媒体与“今”争议的焦点在哪里: 1、“今”称其已经和大多数媒体网站、门户垂直网站、新兴网络社区和自媒体达成合作协议,被合法授权获取该些媒体的信息。 进入“今”的主页面发现,所有资讯导读的下方都标记有人民网、搜狐网、东方早报等媒体的名字。从传统媒体网站、门户网站、自媒体平台等内容生产方进行信息抓取再推送给用户,是“今”获取内容的主要方式。事实情况是,至少腾讯、搜狐方面否认与“今”存在合作关系,就算“今”与所有前述网站都签订了协议,按照目前的互联网管理办法,网站没生产原创新闻的采访资质,多是和传统媒体签署转载稿件的合作协议,而这些稿件的转载是仅仅授权该网站本身使用,并未允许其他媒体使用。所以只有使用合作网站自行采写内容是合法的,未经被转载的原创者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创者的信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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