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逾期还款的赔偿 到底是利息还是违约金?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 违约金与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违约金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财产权利的范畴,两者虽然相互独立,但特定情况下可等同互用。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有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或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的仍然不还的,借款人应承担的逾期利息。此处虽使用的是“利息”一词,但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责任,是法定违约金,只不过以利息的形式表现出来。 本案原告认为,“三日内归还每超过一天罚三百元”可以视为双方约定的借款的利息,是混淆了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错误的理解了利息的概念。 律师认为,本案并未约定利息,在借款期内是没有利息的,但是在逾期后应当计算利息,此时逾期罚金的约定是等同于利息的约定,但只能按照银行同期借贷利率计算。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2日,被告范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并于同日书立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人民币70000元(约定三日内归还每超过一天罚三百元)。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久要不能,于2009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利息23 800元。 在审理时,原告马某某认为,被告范某某借款未能按时归还,应当承担归还本金和银行利息,双方约定的条款:“三日内归还每超过一天罚三百元”可以视为双方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因为这种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民间借贷的允许利息的上限,故理应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请求法院准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案件来源于: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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