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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

隆安法言丨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

背 景美国国防部2025年1月7日(美国时间)发布最新版《关于指定中国军工企业的通知》(Notice of Availability of Designation of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1],将腾讯、宁德时代等新增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该名单上共有134家企业,较2024年1月发布的73家几乎增加了一倍。腾讯迅速回应,声明腾讯并非中国军工企业,也不是中国国防工业的军民融合企业,因此将其纳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是一个错误。腾讯还表示,与美国政府为实施制裁或出口管制措施而设置的其他名单不同,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仅与美国国防采购事宜相关,不会影响腾讯集团业务。针对美国国防部的错误,腾讯打算启动复议程序以纠正此错误,并在必要时采取诉讼,将腾讯从中国军工企业名单中删除。疑似受此影响,虽然腾讯发布公告强调不会影响其业务,腾讯股价两个交易日仍大跌约10%。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屡屡被美国政府以各种名目列入花样繁多的限制清单,资本市场风声鹤唳,广大普通投资者受害匪浅。为了遏制中国发展,美国设置了各种限制清单,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就是美国商务部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和美国财政部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SDN List)。腾讯被加入的“中国军工企业名单”则由美国国防部负责。腾讯的遭遇很容易让人想起2021小米被特朗普政府列入共产主义中国军工企业(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CCMC)名单的历史,并期待腾讯能与小米一样,通过采取诉讼等行动纠正美国政府的错误。CCMC名单与“中国军工企业名单”虽然都由美国国防部发布,但其法律依据和影响有所不同。本文意在介绍“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的目的、列入标准、影响,并通过分析小米案等先例分析从名单中删除的途径。[1] 其全文见:PART/ 01美国国防部制作并...
2025-01-09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投资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合规性及建议——从中基协对四川YC撤销登记谈起

隆安法言丨投资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合规性及建议——从中基协对四川YC撤销登记谈起

2024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布了一则处分复核决定《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四川YC)》,引发了业界大量的关注,关注点主要在于:四川YC蜀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YC”)被注销登记的原因,是否是复核决定中提到的即因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而造成管理人没有办法独立决策从而违反管理勤勉尽责的原因。投资人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否是L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合规且满足自律规则要求,我们下面结合四川YC的处分事实进行如下分析。PART/ 01投资人(LP)参与基金事务的法律边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多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LP在投资基金时需要遵循相关《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的规定。01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条款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条法律制定的底层逻辑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合伙人平等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拟制的法人主体,合伙企业的债务会穿透到合伙人。按照前述合伙人承担责任的逻辑,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之所以能够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及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也即《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条款”。同时《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8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
2024-12-26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有限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

隆安法言丨有限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

引 言清算是公司注销前的法定程序,为避免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公司在正式注销前必须完成债权债务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之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股东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已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何为“造成的损失”?股东究竟承担应何种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释明。实务中对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认定,亦存在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未申报获得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应当以公司剩余财产总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详细剖析,以期探求其底层逻辑,并就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未通知债权人时,股东清算义务人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发表浅见。01观点分析: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未申报获得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种观点为多数说。法院多认为,股东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丧失了申报债权的机会,其行为本质属于侵权。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从侵权四要件出发,认为股东清算义务人在明知相关债权债务没有处理的情况下,仍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股东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12-24 李艳秋、姜雨婷
隆安法言丨用人单位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指引

隆安法言丨用人单位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指引

前 言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不胜任工作解雇已然成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优胜劣汰的常用方法,但劳动法上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却有着严格的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往往具有“单方性”和“随意性”,胜诉率普遍偏低。不胜任解雇成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痛点之一。本文尝试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为用人单位提供不胜任解雇的合规操作指引。01.不胜任解雇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款规定,不胜任工作解雇有三个要点:1、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3、用人单位要再次证明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顺利地完成上述三个要点的证明责任,确实比较困难,需要操刀者具备相当高的法律专业素养。02.不胜任解雇的流程1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从前述“任务”“工作量”“定额标准”的表述来看,不能胜任的判断需要与定量有关的工作结果来支持。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缺乏团队精神”“缺乏工作热情”“不符合用人单位文化”等非量化指标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会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由此可见,不能胜任工作一般要遵循结果导向,要从工作结果的角度来衡量:首先,用人单位要先对劳动者设定合理的工作任务指标,然后制定考核办法并实施,再按照任务指标进行考核,对于未达到任务指标的劳动者,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这样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注意的...
2024-12-24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私募基金回购中的公司担保责任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应对——以投资人之视角

隆安法言丨私募基金回购中的公司担保责任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应对——以投资人之视角

私募股股权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经常会要求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投资后发生的某些条件触发时,可以对私募基金进行某些利益保护。私募基金与被投企业即目标公司进行对赌回购的交易安排应运而生。私募基金的对赌回购交易安排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以及我国司法裁判对其态度的变化,历经了几种常见的模式。最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舶来品”,关于回购也是借鉴国外私募基金投资的经验,直接以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义务人,这也有其合理性,因为私募基金投资的是目标公司,资金也是进入到目标公司为发展公司的目的。自2013年以来私募基金蓬勃发展,司法裁判在审理目标公司直接作为回购义务人的争议也逐渐增多,目标公司直接作为回购义务人与我国历来坚持的公司“资本维持”制度相违背,但同时又在交易安排上有其合理性,在这期间司法裁判一直并未有定论,从“海富案”、到“华工案”,最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原则上认可私募基金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法律效力,认可私募基金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双重身份,但在履行“对赌协议”的问题上,兼顾了保护公司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私募基金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时目标公司已完成减资程序,私募基金请求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时目标公司要有可分配利润。上述《九民会议纪要》虽然认可了效力问题,但是在实操中真正完成基金退出路径的操作极其的困难。因此,截至到目前,投资人广为采用的一种基金回购的交易安排基本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管理层做基金的回购义务人,同时目标公司对前述主体的回购义务进行担保。抛开是否能真的实现基金在资金层面的退出,此种安排基本上可以实现法律层面的退出路径基本没有障碍。但是,随着争议案例的增多,我们看到最终目标公司担保因不合法或者无效而导致目标公司对大股东的回购义务没有承担担保责任时有发生,...
2024-12-19 魏云、郭红
隆安法言丨从“远洋捕捞”式执法反思法治的偏差及救赎

隆安法言丨从“远洋捕捞”式执法反思法治的偏差及救赎

引 言 近年来,“远洋捕捞”式执法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这一执法方式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出于经济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及个人财产。行为背后展现出来的是在地方财政面临压力,跨区域执法带有明显的创收属性。由于这种执法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家,在网上的敏感色彩越来越严重,已经开始类似舆情中的“跨省追捕”那样,变成了一个负面的敏感词,是追凶还是敛财?是执法还是犯罪?不无疑问,必须反思,果敢纠偏。 01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的生成和表现 “远洋捕捞”一词原指沿海渔民出海捕鱼的行为,而今被用来形象地描述某些公安机关跨省、跨区域异地执法的乱象。在经济下行压力和地方财政困难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执法机关为完成工作指标或解决财政问题,不惜跨越地域管辖限制,进行逐利性执法。这种执法方式严重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损害了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重伤营商环境,是法治的明显倒退。 一个案例的价值与功能远胜于一沓文件。在这里,必须特别关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一起典型案例:2023 年 5 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跨省抓人”,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杨某某、占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起案件完全是对趋利性执法的具象投射,危害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深深的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无异于直接推翻法治大厦的根基,“知法...
2024-12-17 刘卉宾、何志伟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4年12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4年12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2024年12月刊(编者:方嘉毅)1政策动态●PART 01财政部 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近日,为推动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高等学校内部治理能力和水平,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分别从“持续优化高等学校内部控制环境”“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风险评估工作”“着力完善高等学校重点业务及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措施”“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内部控制的信息管理水平”“强化高等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33项具体的内控建设意见,内容翔实全面,既有宏观层面要求,强调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有效防控高等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风险,又有微观层面的规定,例如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细化采购执行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持续优化高等学校内部控制环境。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党委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内部控制相关重要议题应提请党委决策审议。明确高等学校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人,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负责人。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及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制定并实施切合学校实际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效实现学校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强化高等学校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风险评估工作。健全完善定期风险评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强化高等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重视高等学校风险评估结果应用。三是着力完善高等学校重点业务及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措施。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收支管理,加强采购管理,细化采购执行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
2024-12-17 方嘉毅
隆安法言丨政府采购与国企采购法讯(2024年12月)

隆安法言丨政府采购与国企采购法讯(2024年12月)

政府采购与国企采购法讯(2024年12月)(编者:郭晓春)一政策法规速递 01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内容要点2024年11月2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称《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具体为:一、明确职责划分。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区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二、分级分类检查。根据代理机构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情形,并规定不同类型检查方式的适用条件。三、明确检查范围。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并强调了检查范围内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四、规范检查程序。财政部按照年度财政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组织部署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前需要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培训,在检查过程中应遵守相应人员、时限、底稿等要求,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性。此外,明确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五、处理处罚结果运用。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代理机构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来源】https://gks.mof.gov.cn/ztztz/zhengfucaigouguanli/202412/t20241202_3...
2024-12-10 郭晓春
隆安法言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规新解

隆安法言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规新解

前 言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刑法》及立法解释、2015年《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修正本(简称《旧解释》)与其他关联性规范性文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刑内容作了一定的解释说明,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罪刑问题存在规范依据不明、认定标准模糊、罪状内容空白等一系列问题,在大量的司法案件中留下不少疑问,《新解释》不单单是条文数量的增加,更是罪状内容的确立和完善,理解并掌握新规的变化和内容,以便于更为准确的用于办案实践,对于今后个案中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罚当其罪、维护司法公正、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大有裨益。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行为对象:人民法院的生效且可执行的判决、裁定《新解释》第二条属于新设立的规定,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且必须是生效的、有可执行的内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
2024-11-20 何志伟、刘卉宾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4年11月刊(二)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4年11月刊(二)

国企改革法讯2024年11月刊(二)(编者:方嘉毅)1政策动态●PART 01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律师提示1.报告公布了截至2023年底各类国有资产的“家底”情况,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71.9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总额102万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总额30.6万亿元,对应金融企业资产总额445.1万亿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64.2万亿元、净资产51.4万亿元;国有土地总面积52371.4万公顷,全年水资源总量25782.5亿立方米。2.报告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践行国有企业责任担当等五个方面,总结了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3.在下一步工作安排方面,报告重点提出将持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深入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健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机制等。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近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企业国有资产总体情况方面,报告提出,截至2023年末,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16.5万亿元、负债总额78.6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总额23.0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7.4%。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55.4万亿元、负债总额162.4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总额79.0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3.6%。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71.9万亿元、负债总额241.0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总额102.0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4.8%。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方面,报告提出,一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组织召开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全面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压紧...
2024-11-18 方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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