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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中国企业应对CMC名单挑战的实证考察与策略总结

隆安法言丨中国企业应对CMC名单挑战的实证考察与策略总结

引言本文是我们1月9日发表的《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CMC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的姐妹篇,旨在系统考察自CMC名单建立以来我国企业对之提出挑战的情况,并总结应对策略,为已被或可能被纳入该名单的企业提供参考。以下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CMC名单建立以来中国企业提出挑战的总体情况第二部分为中国企业挑战CMC名单的主要策略和诉讼理据第三部分为策略总结PART 01CMC名单建立以来中国企业提出挑战的总体情况自2021年以来,美国国防部陆续将170多家中国企业加入了CMC名单,历年列入的企业数量如下表。年份企业数量移除企业2021年47 家小米2022年60 家(47 家 + 新增 13 家)无相关公开信息2024年73 家(60 家 + 新增 16 家 - 移除 3 家)中微公司、IDG 资本、中芯国际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134 家(73 家 + 新增 71 家 - 移除 6 家)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防)、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我们在《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CMC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一文所述,CMC名单是美国政府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的一部分,美国国防部制备该名单既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从过去4年看,中国企业挑战CMC名单越来越有信心,应对也越来得心应手。如下表所示,越来越多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挑战(或声明将挑战)CMC名单(或其前身CCMC清单)。企业挑战时间声明或挑战内容结果大疆美国时间 2024 年 10 月 18 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从 CMC 名单中移除案件正在进行中腾讯控股美国时间 2025 年 1 ...
2025-01-2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呼和浩特代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十大胜诉案例精选(下)

隆安法言丨隆安呼和浩特代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十大胜诉案例精选(下)

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注重企业全面合规以及风险的预防,在企业人事方面,本所律师极具经验,代理企业主诉或应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具有较高的胜诉率,本期精选本所律师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胜诉的十个案例。 案例六 刘某某与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分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案件案情简介2021年1月1日,刘某某入职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分公司,到包头市担任业务代表一职,自2023年7月5日起未到岗上班,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于2023年8月11日向刘某某通过邮件及微信送达《调岗通知》,但刘某某未作任何答复或提出异议,也未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2023年8月25日因刘某某连续旷工已满10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分公司与刘某某接触了劳动公司,并以中国邮政EMS的方式送达,刘某某予以签收。后刘某某向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支付:1、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的社保及公积金13059.18元;2、经济补偿金32739.9元。本案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劳动仲裁阶段由本所律师代理,仲裁院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此案获得胜诉。代理要点2023年8月24日,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某旷工10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刘某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明确因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违法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其主张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刘某某要求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没有依据。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仲裁院的受案范围。刘某某所要求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支付2023年9月至20...
2025-01-1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办1号文件对基金招商的主要影响评析

隆安法言丨国办1号文件对基金招商的主要影响评析

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今年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件,其是首个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指引文件,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深入调研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研究起草了《意见》。此前,财政部于2015年11月12日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210号文”),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这两个文件印发时间接近,在过去10年左右的时间里指导着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据清科数据,截至2023年,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规模约12.19万亿元。截至2024年上半年,在私募股权创投市场,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机构的出资金额占行业认缴出资总规模的比重高达81.2%。随着国有基金、政府资金越来越多地参与一级市场投资,基金运作中出现了返投、容错、无序竞争等问题,而前述文件已难以提供相应的答案或指引。《意见》总结了过往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分为八部分共25条,涵盖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对目前存量基金的运作以及即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政府投资基金定义及出资相关问题本次《意见》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与财政部210号文的定义并无本质变化,仅在投资领域方面的表述略有调整。**210号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意见》**:政...
2025-01-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呼和浩特代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十大胜诉案例精选(上)

隆安法言丨隆安呼和浩特代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十大胜诉案例精选(上)

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注重企业全面合规以及风险的预防,在企业人事方面,本所律师极具经验,代理企业主诉或应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具有较高的胜诉率,本期精选本所律师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胜诉的十个案例。 案例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案情简介2016年1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开始办理保险代理业务,2018年4月王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劳动关系,并要求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支付王某某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经济补偿5000元。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劳动仲裁阶段及一审阶段均败诉,二审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补强了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二审实现诉讼逆转,改判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各项费用50000元。代理要点双方签订的《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明确约定双方是保险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领取的报酬系佣金,并非工资,其一、王某某开始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到结束该项工作,共计9个月,实际领取款项20余笔,金额不固定,时间不固定,符合佣金的特性;其二、二审中本所律师准备了大量保单作为证据提交,证明王某某领取的费用能够与保单以及《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所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相互印证。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王某某,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对王某某进行培训和管理,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管理不同。代理律师韩书...
2025-01-14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

隆安法言丨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

背 景美国国防部2025年1月7日(美国时间)发布最新版《关于指定中国军工企业的通知》(Notice of Availability of Designation of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1],将腾讯、宁德时代等新增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该名单上共有134家企业,较2024年1月发布的73家几乎增加了一倍。腾讯迅速回应,声明腾讯并非中国军工企业,也不是中国国防工业的军民融合企业,因此将其纳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是一个错误。腾讯还表示,与美国政府为实施制裁或出口管制措施而设置的其他名单不同,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仅与美国国防采购事宜相关,不会影响腾讯集团业务。针对美国国防部的错误,腾讯打算启动复议程序以纠正此错误,并在必要时采取诉讼,将腾讯从中国军工企业名单中删除。疑似受此影响,虽然腾讯发布公告强调不会影响其业务,腾讯股价两个交易日仍大跌约10%。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屡屡被美国政府以各种名目列入花样繁多的限制清单,资本市场风声鹤唳,广大普通投资者受害匪浅。为了遏制中国发展,美国设置了各种限制清单,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就是美国商务部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和美国财政部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SDN List)。腾讯被加入的“中国军工企业名单”则由美国国防部负责。腾讯的遭遇很容易让人想起2021小米被特朗普政府列入共产主义中国军工企业(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CCMC)名单的历史,并期待腾讯能与小米一样,通过采取诉讼等行动纠正美国政府的错误。CCMC名单与“中国军工企业名单”虽然都由美国国防部发布,但其法律依据和影响有所不同。本文意在介绍“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的目的、列入标准、影响,并通过分析小米案等先例分析从名单中删除的途径。[1] 其全文见:PART/ 01美国国防部制作并...
2025-01-09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投资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合规性及建议——从中基协对四川YC撤销登记谈起

隆安法言丨投资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合规性及建议——从中基协对四川YC撤销登记谈起

2024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布了一则处分复核决定《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四川YC)》,引发了业界大量的关注,关注点主要在于:四川YC蜀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YC”)被注销登记的原因,是否是复核决定中提到的即因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而造成管理人没有办法独立决策从而违反管理勤勉尽责的原因。投资人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否是L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合规且满足自律规则要求,我们下面结合四川YC的处分事实进行如下分析。PART/ 01投资人(LP)参与基金事务的法律边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多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LP在投资基金时需要遵循相关《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的规定。01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条款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条法律制定的底层逻辑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合伙人平等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拟制的法人主体,合伙企业的债务会穿透到合伙人。按照前述合伙人承担责任的逻辑,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之所以能够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及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也即《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条款”。同时《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8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
2024-12-26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有限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

隆安法言丨有限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

引 言清算是公司注销前的法定程序,为避免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公司在正式注销前必须完成债权债务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之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股东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已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何为“造成的损失”?股东究竟承担应何种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释明。实务中对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认定,亦存在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未申报获得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应当以公司剩余财产总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详细剖析,以期探求其底层逻辑,并就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未通知债权人时,股东清算义务人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发表浅见。01观点分析: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未申报获得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种观点为多数说。法院多认为,股东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丧失了申报债权的机会,其行为本质属于侵权。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从侵权四要件出发,认为股东清算义务人在明知相关债权债务没有处理的情况下,仍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股东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12-24 李艳秋、姜雨婷
隆安法言丨用人单位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指引

隆安法言丨用人单位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指引

前 言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不胜任工作解雇已然成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优胜劣汰的常用方法,但劳动法上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却有着严格的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往往具有“单方性”和“随意性”,胜诉率普遍偏低。不胜任解雇成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痛点之一。本文尝试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为用人单位提供不胜任解雇的合规操作指引。01.不胜任解雇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款规定,不胜任工作解雇有三个要点:1、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3、用人单位要再次证明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顺利地完成上述三个要点的证明责任,确实比较困难,需要操刀者具备相当高的法律专业素养。02.不胜任解雇的流程1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从前述“任务”“工作量”“定额标准”的表述来看,不能胜任的判断需要与定量有关的工作结果来支持。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缺乏团队精神”“缺乏工作热情”“不符合用人单位文化”等非量化指标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会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由此可见,不能胜任工作一般要遵循结果导向,要从工作结果的角度来衡量:首先,用人单位要先对劳动者设定合理的工作任务指标,然后制定考核办法并实施,再按照任务指标进行考核,对于未达到任务指标的劳动者,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这样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注意的...
2024-12-24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私募基金回购中的公司担保责任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应对——以投资人之视角

隆安法言丨私募基金回购中的公司担保责任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应对——以投资人之视角

私募股股权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经常会要求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投资后发生的某些条件触发时,可以对私募基金进行某些利益保护。私募基金与被投企业即目标公司进行对赌回购的交易安排应运而生。私募基金的对赌回购交易安排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以及我国司法裁判对其态度的变化,历经了几种常见的模式。最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舶来品”,关于回购也是借鉴国外私募基金投资的经验,直接以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义务人,这也有其合理性,因为私募基金投资的是目标公司,资金也是进入到目标公司为发展公司的目的。自2013年以来私募基金蓬勃发展,司法裁判在审理目标公司直接作为回购义务人的争议也逐渐增多,目标公司直接作为回购义务人与我国历来坚持的公司“资本维持”制度相违背,但同时又在交易安排上有其合理性,在这期间司法裁判一直并未有定论,从“海富案”、到“华工案”,最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原则上认可私募基金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法律效力,认可私募基金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双重身份,但在履行“对赌协议”的问题上,兼顾了保护公司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私募基金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时目标公司已完成减资程序,私募基金请求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时目标公司要有可分配利润。上述《九民会议纪要》虽然认可了效力问题,但是在实操中真正完成基金退出路径的操作极其的困难。因此,截至到目前,投资人广为采用的一种基金回购的交易安排基本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管理层做基金的回购义务人,同时目标公司对前述主体的回购义务进行担保。抛开是否能真的实现基金在资金层面的退出,此种安排基本上可以实现法律层面的退出路径基本没有障碍。但是,随着争议案例的增多,我们看到最终目标公司担保因不合法或者无效而导致目标公司对大股东的回购义务没有承担担保责任时有发生,...
2024-12-19 魏云、郭红
隆安法言丨从“远洋捕捞”式执法反思法治的偏差及救赎

隆安法言丨从“远洋捕捞”式执法反思法治的偏差及救赎

引 言 近年来,“远洋捕捞”式执法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这一执法方式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出于经济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及个人财产。行为背后展现出来的是在地方财政面临压力,跨区域执法带有明显的创收属性。由于这种执法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家,在网上的敏感色彩越来越严重,已经开始类似舆情中的“跨省追捕”那样,变成了一个负面的敏感词,是追凶还是敛财?是执法还是犯罪?不无疑问,必须反思,果敢纠偏。 01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的生成和表现 “远洋捕捞”一词原指沿海渔民出海捕鱼的行为,而今被用来形象地描述某些公安机关跨省、跨区域异地执法的乱象。在经济下行压力和地方财政困难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执法机关为完成工作指标或解决财政问题,不惜跨越地域管辖限制,进行逐利性执法。这种执法方式严重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损害了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重伤营商环境,是法治的明显倒退。 一个案例的价值与功能远胜于一沓文件。在这里,必须特别关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一起典型案例:2023 年 5 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跨省抓人”,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杨某某、占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起案件完全是对趋利性执法的具象投射,危害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深深的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无异于直接推翻法治大厦的根基,“知法...
2024-12-17 刘卉宾、何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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