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

中文 
  •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
 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领域
  • 专业人员
  • 办公机构
  • 新闻资讯
  • 隆安法言
  • 隆安论著
  • 招贤纳士


隆安法言

  • 隆安法言
  • NewsLetter
  • 隆安大讲堂
隆安法言丨信访行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隆安法言丨信访行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在法律实务领域,信访行为与诉讼时效中断之间,一直是备受关注且错综复杂的问题。公民通常对政府部门有特殊的信任,相较于司法程序中各项费用,信访近乎零成本的维权手段对部分涉法涉诉的公民更具有吸引力,因此部分公民更愿意用信访来解决问题。然而,信访过程耗时较长,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待信访无果再到法院起诉时,信访是否能够中断案件诉讼时效,对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产生的效果也不同,需要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与运用。信访行为可以中断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但需满足一些条件限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身权利,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一旦出现法定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此前已过的时效期间便会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信访作为一种常见的权利主张方式,其与诉讼时效中断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直接,而是受到诸多法律规定的约束。>>> 条件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当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1.诉求一致性上述法律中“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以及“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是判断信访行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的关键。也就是说,信访行为要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其信访诉求必须与后续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要紧密相关、保持一致。若信访诉求和主张的民事权利以及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则难以产生诉讼时效...
2025-02-24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股东失权制度解析与司法实践:新《公司法》下的权利边界与救济路径

隆安法言丨股东失权制度解析与司法实践:新《公司法》下的权利边界与救济路径

引言股东失权制度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202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宽松认缴”向“信用约束”的实质性转型。股东失权制度作为此次修法的核心创新之一,旨在解决认缴制下普遍存在的“资本虚化”问题,平衡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僵尸股东”频现、债权人权益受损的背景下,该制度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实体审查,为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本文将从立法演进、司法审查、衍生争议、实务操作及制度反思五个维度,系统解析股东失权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探讨其未来优化路径。PART 01股东失权制度的立法演进与核心要义(一)立法演进:从模糊到体系化的制度构建1993年《公司法》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仅限于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缺乏强制剥夺股东资格的机制。2013年认缴制改革后,股东出资期限的自由化导致“零实缴”“天价认缴”现象泛滥,债权人利益保护陷入困境。2023年新《公司法》首次系统构建了股东失权制度,第52条对股东失权制度作出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宽松认缴”向“信用约束”转型。其立法逻辑借鉴了德国法上的“股东除名”规则,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步递进”规则。(二)核心规则:三层递进机制的法律解析1、催缴前置程序:公司需以书面形式向未按期出资股东发出催缴书,明确出资额、宽限期(≥60日)及逾期后果;2、失权决议机制:宽限期届满未出资,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3、股权处置规则:失权股权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否则其他股东按比例分担出资义务。(三)制度价值:信用约束与利益平衡的双重目标股东失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1、遏制资本虚化:通过剥夺未出资股东的资格,防止其滥用认缴制损害公司资本充实性;平衡公司资本维持与股东期限利益。2、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公司资本真实性与偿债能力,降低交易风险;防范“僵尸股东”滥用认缴制损害债权人权益。3、维护...
2025-02-14 李艳秋、陈颖章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2024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年度观察

隆安法言丨2024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年度观察

2024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1036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20件。同时,商业秘密新的表现形式不断涌现,如数字化转型催生的大量数据资产、独特算法、基因序列、药物研发数据等,拓展了商业秘密的范畴,使得传统法律框架在界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侵权行为及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亟待新的思路与方法予以应对。在此背景下,各界在政策调适、机制重塑、司法精进、技术赋能与行业协同等多元路径上协同发力,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司法裁判者以及专业服务提供者、学术研究机构等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难题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与方法。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作为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界定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时间点为犯罪行为发生时;在证明方式层面,该指引指出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技术鉴定,对于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事实,可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使用的及权利人记载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调取的其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相同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方面,明确未提取信息但已获取载体的,视为获取商业秘密;对于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判定,主要考量因素为对权利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包括商业价值减损、商誉受损、减产、客户流失等导致的经营困难乃至破产,且须证明后果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难点和争点。珠海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该指引率先在珠海市范围内实现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解读和细化规定,清晰界定了不同类型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与程序,既涵盖了技术秘密领域中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等关键要素的确认,也涉及经...
2025-01-24 金作鹏、程宽洋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芯片法律知识教程

隆安法言丨芯片法律知识教程

作者介绍吴国平律师深耕科技与创新领域,拥有十余年的丰富实践经验,以其对科技发展的深刻洞察力,帮助众多科技企业解决复杂的法律难题。吴律师曾服务于包括 IBM、Microsoft、三星等知名企业,并因代理阿里巴巴旗下公司案件,荣获阿里巴巴法学院颁发的“创新奖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芯片案件,到武器装备芯片纠纷,以及某芯片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查,吴律师的执业经验涵盖芯片产业的多个重要环节,集理论深度与实践广度于一身,是业内罕见的兼具全面视野与专业实力的律师。吴国平律师联系方式:wuguoping@longanlaw.com教程目标 “芯片技术与法律的融合”是芯片行业法律服务的关键,因为芯片行业技术高度复杂且技术迭代迅速,律师不仅需要掌握传统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对芯片设计、制造流程、知识产权等技术方面有深入的理解,才能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律师理解芯片制造的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便于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律师在芯片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版权特别是关于芯片生产工艺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能力,增加芯片技术背景和法律知识的融合度。了解芯片行业供应链管理的复杂性,增强律师在处理合同、技术转让、跨国交易时的合规风险应对能力。芯片技术涉及微电子制造、材料力学、物理电子学、半导体物理、机械力学、计算机和法学,法学知识只是其中很小的学科,需要了解交叉学科的基础知识,才能融通并支持法律学科的作用。学习芯片基础知识的必要性芯片技术本身十分复杂,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在欠缺芯片基础知识的情况下,是无法发挥任何作用的,这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具备一定的芯片基础知识,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建议,特别是在芯片商业秘密和技术纠纷中。1. 法律服务的技术复杂性芯片行业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半导体材料、纳米制造、光刻工艺、晶圆封装等,每一项技术都可能涉及到专利保护、技术转让和商业秘密...
2025-01-23 吴国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2024中国商事仲裁观察

隆安法言丨2024中国商事仲裁观察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会专注于商事仲裁法律研究,其成员来自全国各地隆安办公室,涵盖了致力于仲裁事业的仲裁员、处理仲裁业务的资深律师,以及仲裁爱好者和研究者。专委会现有成员46人,本届专委会主任由金作鹏律师担任,北方区副主任由曹娜律师出任,南方区副主任由黄庆锋律师出任。隆安商事仲裁专委会致力于为全国各地隆安同仁提供相互交流、支持的平台,针对客户的重大疑难复杂仲裁案件,提供咨询、研究、论证以及结构化解决方案。专委会成员聚焦仲裁相关法规、仲裁机构动向、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最新实践等角度,总结2024年度我国商事仲裁领域的最新发展。具体来看,仲裁业态在这一年有着诸多亮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版仲裁规则施行;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全国首例早期驳回决定书,首次适用早期驳回制度;深圳国际仲裁院一涉外仲裁裁决书依据《纽约公约》获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及执行,彰显了新加坡法院对其电子送达方式的认可。这些实践成果不仅丰富了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实例,更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与借鉴。本篇年度观察力求将行业动态与实践经验真实、客观地予以呈现,以期与各位法律界同仁及企业家共同探讨。1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24版仲裁规则施行。上国仲新版仲裁规则扩大了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可以受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同时规定此类案件将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规则还增设了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合并仲裁规则。规定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都约定了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相容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在同一仲裁中,对多份合同下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出仲裁申请:(1)多份合同因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产生;(2)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3)法律...
2025-01-21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1月刊第43期)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1月刊第43期)

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1月刊·第43期)01新法快递PART 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内容节选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
2025-01-21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中国企业应对CMC名单挑战的实证考察与策略总结

隆安法言丨中国企业应对CMC名单挑战的实证考察与策略总结

引言本文是我们1月9日发表的《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CMC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的姐妹篇,旨在系统考察自CMC名单建立以来我国企业对之提出挑战的情况,并总结应对策略,为已被或可能被纳入该名单的企业提供参考。以下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CMC名单建立以来中国企业提出挑战的总体情况第二部分为中国企业挑战CMC名单的主要策略和诉讼理据第三部分为策略总结PART 01CMC名单建立以来中国企业提出挑战的总体情况自2021年以来,美国国防部陆续将170多家中国企业加入了CMC名单,历年列入的企业数量如下表。年份企业数量移除企业2021年47 家小米2022年60 家(47 家 + 新增 13 家)无相关公开信息2024年73 家(60 家 + 新增 16 家 - 移除 3 家)中微公司、IDG 资本、中芯国际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134 家(73 家 + 新增 71 家 - 移除 6 家)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防)、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我们在《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CMC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一文所述,CMC名单是美国政府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的一部分,美国国防部制备该名单既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从过去4年看,中国企业挑战CMC名单越来越有信心,应对也越来得心应手。如下表所示,越来越多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挑战(或声明将挑战)CMC名单(或其前身CCMC清单)。企业挑战时间声明或挑战内容结果大疆美国时间 2024 年 10 月 18 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从 CMC 名单中移除案件正在进行中腾讯控股美国时间 2025 年 1 ...
2025-01-2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呼和浩特代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十大胜诉案例精选(下)

隆安法言丨隆安呼和浩特代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十大胜诉案例精选(下)

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注重企业全面合规以及风险的预防,在企业人事方面,本所律师极具经验,代理企业主诉或应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具有较高的胜诉率,本期精选本所律师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胜诉的十个案例。 案例六 刘某某与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分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案件案情简介2021年1月1日,刘某某入职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分公司,到包头市担任业务代表一职,自2023年7月5日起未到岗上班,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于2023年8月11日向刘某某通过邮件及微信送达《调岗通知》,但刘某某未作任何答复或提出异议,也未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2023年8月25日因刘某某连续旷工已满10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分公司与刘某某接触了劳动公司,并以中国邮政EMS的方式送达,刘某某予以签收。后刘某某向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支付:1、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的社保及公积金13059.18元;2、经济补偿金32739.9元。本案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劳动仲裁阶段由本所律师代理,仲裁院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此案获得胜诉。代理要点2023年8月24日,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某旷工10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刘某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明确因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违法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其主张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刘某某要求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没有依据。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仲裁院的受案范围。刘某某所要求青岛某公司哈尔滨营销部支付2023年9月至20...
2025-01-1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办1号文件对基金招商的主要影响评析

隆安法言丨国办1号文件对基金招商的主要影响评析

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今年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件,其是首个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指引文件,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深入调研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研究起草了《意见》。此前,财政部于2015年11月12日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210号文”),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这两个文件印发时间接近,在过去10年左右的时间里指导着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据清科数据,截至2023年,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规模约12.19万亿元。截至2024年上半年,在私募股权创投市场,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机构的出资金额占行业认缴出资总规模的比重高达81.2%。随着国有基金、政府资金越来越多地参与一级市场投资,基金运作中出现了返投、容错、无序竞争等问题,而前述文件已难以提供相应的答案或指引。《意见》总结了过往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分为八部分共25条,涵盖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对目前存量基金的运作以及即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政府投资基金定义及出资相关问题本次《意见》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与财政部210号文的定义并无本质变化,仅在投资领域方面的表述略有调整。**210号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意见》**:政...
2025-01-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呼和浩特代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十大胜诉案例精选(上)

隆安法言丨隆安呼和浩特代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十大胜诉案例精选(上)

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注重企业全面合规以及风险的预防,在企业人事方面,本所律师极具经验,代理企业主诉或应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具有较高的胜诉率,本期精选本所律师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胜诉的十个案例。 案例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案情简介2016年1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开始办理保险代理业务,2018年4月王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劳动关系,并要求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支付王某某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经济补偿5000元。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劳动仲裁阶段及一审阶段均败诉,二审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补强了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二审实现诉讼逆转,改判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各项费用50000元。代理要点双方签订的《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明确约定双方是保险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领取的报酬系佣金,并非工资,其一、王某某开始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到结束该项工作,共计9个月,实际领取款项20余笔,金额不固定,时间不固定,符合佣金的特性;其二、二审中本所律师准备了大量保单作为证据提交,证明王某某领取的费用能够与保单以及《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所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相互印证。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王某某,财产保险呼市分公司对王某某进行培训和管理,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管理不同。代理律师韩书...
2025-01-14 隆安律师事务所
  • 上一页
  • 1
  • ...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 113
  • 下一页
隆安律师事务所 内部邮箱 办公系统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电话:010-85328000/010-65325588
    • 邮箱:beijing@longanlaw.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 8层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 1992- 隆安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090426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