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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3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3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3月刊)国内资讯1、上海海事法院审结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案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这是《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案件源于两家分别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因进口货物产生运输费等费用争议。双方签订《临时仲裁协议》,约定仲裁解决纠纷,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员一名。后双方对协议效力起争议,一方诉至法院。被申请人认为双方都是国内法人,争议在国内运输区段,无涉外因素,且只确定仲裁地、规则和仲裁员人数,未确定具体人员,不符合有效仲裁协议要求。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选择临时仲裁的意思明确。涉案《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涵盖货物进关前后,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争议区段不影响合同涉外性认定。同时,虽未直接指定仲裁员具体人选,但协议约定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选定提供路径,能解决组庭僵局,应视为对“特定人员”有约定。最终法院裁定该《临时仲裁协议》有效。2、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该指引自2025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细化了专利争议仲裁案由;二是设立了专利争议仲裁特别程序,将庭前会议确定为必经程序,同时增设仲裁院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制度;三是健全了技术查明机制,规定专利争议中的专家证人、仲裁庭勘验和实验、专家报告制度,四是明确专利争议仲裁与行政、司法的衔接机制;五是推进与国际知识产权仲裁规则衔接,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临时禁令、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3、武仲托管鄂州仲裁委并统一多项标准鄂州市人民政府与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武仲”)签署武鄂仲裁机构托管协议,决定将鄂州仲裁委员会(下称“鄂州仲裁委”)交由武仲托管。自此,武仲将与鄂州仲裁委合作,统一仲裁员名册、统一仲裁规则、统一仲...
2025-03-26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律师代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实务要点解析

隆安法言丨律师代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实务要点解析

引 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平衡债权人保护与股东期限利益的重要机制在认缴资本制背景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作为平衡债权人保护与股东期限利益的重要机制,其司法适用呈现动态演进态势。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形成的破产、解散及非破产加速三层制度体系,对律师代理实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结合新近司法解释和典型裁判规则,系统解析实务操作要点。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基础与适用场景01核心法律依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呈现多层次特点: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管理人可要求股东立即缴纳。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对于公司解散时如果股东存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规定了加速到期的规则。《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明确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九民纪要》第6条:首次在非破产情形下确立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包括“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和“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两种情形。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突破原有框架,规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不再限于破产或解散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加速到期适用《企业破产法》第35条绝对到期规则,与非破产加速形成“平行适用、程序分立”关系。02适用情形分类1、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出资义务自动加速到期,管理人可追缴未缴出资。 2、非破产情形 (1)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典型案例如闫某诉张某1、某某公司1案【案号:(2024)沪0117民初20186号】,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公司未申请破产为由,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2)债务产生后公司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如中科研究院与中石大公司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112号】,法院认定中石大公...
2025-03-18 李艳秋、陈颖章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AI反编译技术成为传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掘墓人”

隆安法言丨AI反编译技术成为传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掘墓人”

人工智能反编译工具的出现,无论是在合法用途还是非法用途上,都大大提升了反编译的效率,这使得侵犯软件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而在没有明确的技术屏障的情况下,软件源代码的反编译使得许多软件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商业机密一夜之间暴露于公众视野中。2024年,我们在代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通过UltraEdit以及一些反编译工具将被告以C语言编写的程序进行反编译并作为被告侵权的证据向法院提交,被告律师对反编译的结果提出质疑,并且提交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内载明法官认为C语言是无法进行反编译的,被告试图以最高院的观点否认我们的反编译结果。因为反编译的过程是可以验证的,所以被告律师的观点,加之那份最高院判决书的内容很容易被推翻。但是,客观的讲,从二进制码反编译C语言编写的源代码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例之所以有证明力,是因为反编译的部分代码带有明显的特征,而不是反编译后的代码与我方的源代码一致。从技术角度,二进制码是由编译器将C语言编译而生成的,编译器的优化和转换过程中一些变量名和数据调用关系会被简化或替换,原有的数据结构在二进制码中也无法直接体现,这使得反编译的C语言源代码大量数据丢失(反编译的变量名无法保持一致)。因此,现有的反编译工具即使能从二进制码中还原出一些基本的语句(如变量赋值、条件判断等),我们也无法得到原始的C语言源代码的准确结构和细节。正是上面的原因,使得C语言编写的程序天生自带“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功能,也是律师在软件侵权中的举证难点。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一切都将面临巨变。在github上公开的LLM4Decompile项目(https://github.com/albertan017/LLM4Decompile)是专门用于反编译的开创性开源大型语言模型,其当前版本支持将 Linux x86_64 二进制...
2025-02-25 吴国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2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2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2月刊)01国内资讯1、多家仲裁机构发布2024年工作报告,受案数量和争议金额均显著增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贸仲)发布的2024年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新受理案件6013件,同比增长14.82%,首次突破6000件。争议金额达1889.6亿元(全文均指人民币),同比增长25.12%,连续七年跻身“千亿俱乐部”。2024年“千亿俱乐部”另两席分别为深国仲(连续三年)和北仲(连续两年)。上海仲裁委员会(上仲)2024年度仲裁业务报告显示:上仲受理案件数量达8047件,同比增长9.5%。案件标的额达477.1亿元,同比增长7.97%。个案最高争议金额44.92亿元,同比增长183.72%。5000万以上案件数量112件,总额291.59亿元。1亿元以上案件数量63,总标的额257.89亿元。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发布的2024年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重庆仲裁委全年共受理案件8606件,同比增长36.41%,标的金额211.79亿元,同比增长4.42%。2、贸仲发布《适用管理案件的程序》,3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贸仲)发布《适用管理案件的程序》(下称“《程序》”),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满足当事人需求、增强案件管理规范性与透明度,并体现贸仲对国际化、开放性等管理的追求。《程序》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贸法会(全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后制定,经反复论证、多方听取意见。除序言和示范条款,正文含七章二十五条,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法会规则》且由贸仲作仲裁管理机构的案件,该《程序》视为对《贸法会规则》的修订补充。贸仲作为仲裁管理机构提供多项服务,《程序》不妨碍贸仲担任指定机构或提供辅助性服务。此外,《程序》也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3、上仲成功审结第二例航运调解仲裁确认案,提供可复制推广的行业...
2025-02-25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信访行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隆安法言丨信访行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在法律实务领域,信访行为与诉讼时效中断之间,一直是备受关注且错综复杂的问题。公民通常对政府部门有特殊的信任,相较于司法程序中各项费用,信访近乎零成本的维权手段对部分涉法涉诉的公民更具有吸引力,因此部分公民更愿意用信访来解决问题。然而,信访过程耗时较长,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待信访无果再到法院起诉时,信访是否能够中断案件诉讼时效,对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产生的效果也不同,需要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与运用。信访行为可以中断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但需满足一些条件限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身权利,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一旦出现法定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此前已过的时效期间便会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信访作为一种常见的权利主张方式,其与诉讼时效中断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直接,而是受到诸多法律规定的约束。>>> 条件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当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1.诉求一致性上述法律中“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以及“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是判断信访行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的关键。也就是说,信访行为要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其信访诉求必须与后续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要紧密相关、保持一致。若信访诉求和主张的民事权利以及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则难以产生诉讼时效...
2025-02-24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股东失权制度解析与司法实践:新《公司法》下的权利边界与救济路径

隆安法言丨股东失权制度解析与司法实践:新《公司法》下的权利边界与救济路径

引言股东失权制度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202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宽松认缴”向“信用约束”的实质性转型。股东失权制度作为此次修法的核心创新之一,旨在解决认缴制下普遍存在的“资本虚化”问题,平衡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僵尸股东”频现、债权人权益受损的背景下,该制度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实体审查,为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本文将从立法演进、司法审查、衍生争议、实务操作及制度反思五个维度,系统解析股东失权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探讨其未来优化路径。PART 01股东失权制度的立法演进与核心要义(一)立法演进:从模糊到体系化的制度构建1993年《公司法》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仅限于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缺乏强制剥夺股东资格的机制。2013年认缴制改革后,股东出资期限的自由化导致“零实缴”“天价认缴”现象泛滥,债权人利益保护陷入困境。2023年新《公司法》首次系统构建了股东失权制度,第52条对股东失权制度作出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宽松认缴”向“信用约束”转型。其立法逻辑借鉴了德国法上的“股东除名”规则,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步递进”规则。(二)核心规则:三层递进机制的法律解析1、催缴前置程序:公司需以书面形式向未按期出资股东发出催缴书,明确出资额、宽限期(≥60日)及逾期后果;2、失权决议机制:宽限期届满未出资,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3、股权处置规则:失权股权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否则其他股东按比例分担出资义务。(三)制度价值:信用约束与利益平衡的双重目标股东失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1、遏制资本虚化:通过剥夺未出资股东的资格,防止其滥用认缴制损害公司资本充实性;平衡公司资本维持与股东期限利益。2、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公司资本真实性与偿债能力,降低交易风险;防范“僵尸股东”滥用认缴制损害债权人权益。3、维护...
2025-02-14 李艳秋、陈颖章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2024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年度观察

隆安法言丨2024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年度观察

2024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1036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20件。同时,商业秘密新的表现形式不断涌现,如数字化转型催生的大量数据资产、独特算法、基因序列、药物研发数据等,拓展了商业秘密的范畴,使得传统法律框架在界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侵权行为及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亟待新的思路与方法予以应对。在此背景下,各界在政策调适、机制重塑、司法精进、技术赋能与行业协同等多元路径上协同发力,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司法裁判者以及专业服务提供者、学术研究机构等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难题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与方法。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作为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界定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时间点为犯罪行为发生时;在证明方式层面,该指引指出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技术鉴定,对于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事实,可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使用的及权利人记载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调取的其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相同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方面,明确未提取信息但已获取载体的,视为获取商业秘密;对于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判定,主要考量因素为对权利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包括商业价值减损、商誉受损、减产、客户流失等导致的经营困难乃至破产,且须证明后果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难点和争点。珠海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该指引率先在珠海市范围内实现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解读和细化规定,清晰界定了不同类型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与程序,既涵盖了技术秘密领域中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等关键要素的确认,也涉及经...
2025-01-24 金作鹏、程宽洋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芯片法律知识教程

隆安法言丨芯片法律知识教程

作者介绍吴国平律师深耕科技与创新领域,拥有十余年的丰富实践经验,以其对科技发展的深刻洞察力,帮助众多科技企业解决复杂的法律难题。吴律师曾服务于包括 IBM、Microsoft、三星等知名企业,并因代理阿里巴巴旗下公司案件,荣获阿里巴巴法学院颁发的“创新奖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芯片案件,到武器装备芯片纠纷,以及某芯片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查,吴律师的执业经验涵盖芯片产业的多个重要环节,集理论深度与实践广度于一身,是业内罕见的兼具全面视野与专业实力的律师。吴国平律师联系方式:wuguoping@longanlaw.com教程目标 “芯片技术与法律的融合”是芯片行业法律服务的关键,因为芯片行业技术高度复杂且技术迭代迅速,律师不仅需要掌握传统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对芯片设计、制造流程、知识产权等技术方面有深入的理解,才能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律师理解芯片制造的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便于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律师在芯片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版权特别是关于芯片生产工艺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能力,增加芯片技术背景和法律知识的融合度。了解芯片行业供应链管理的复杂性,增强律师在处理合同、技术转让、跨国交易时的合规风险应对能力。芯片技术涉及微电子制造、材料力学、物理电子学、半导体物理、机械力学、计算机和法学,法学知识只是其中很小的学科,需要了解交叉学科的基础知识,才能融通并支持法律学科的作用。学习芯片基础知识的必要性芯片技术本身十分复杂,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在欠缺芯片基础知识的情况下,是无法发挥任何作用的,这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具备一定的芯片基础知识,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建议,特别是在芯片商业秘密和技术纠纷中。1. 法律服务的技术复杂性芯片行业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半导体材料、纳米制造、光刻工艺、晶圆封装等,每一项技术都可能涉及到专利保护、技术转让和商业秘密...
2025-01-23 吴国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2024中国商事仲裁观察

隆安法言丨2024中国商事仲裁观察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会专注于商事仲裁法律研究,其成员来自全国各地隆安办公室,涵盖了致力于仲裁事业的仲裁员、处理仲裁业务的资深律师,以及仲裁爱好者和研究者。专委会现有成员46人,本届专委会主任由金作鹏律师担任,北方区副主任由曹娜律师出任,南方区副主任由黄庆锋律师出任。隆安商事仲裁专委会致力于为全国各地隆安同仁提供相互交流、支持的平台,针对客户的重大疑难复杂仲裁案件,提供咨询、研究、论证以及结构化解决方案。专委会成员聚焦仲裁相关法规、仲裁机构动向、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最新实践等角度,总结2024年度我国商事仲裁领域的最新发展。具体来看,仲裁业态在这一年有着诸多亮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版仲裁规则施行;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全国首例早期驳回决定书,首次适用早期驳回制度;深圳国际仲裁院一涉外仲裁裁决书依据《纽约公约》获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及执行,彰显了新加坡法院对其电子送达方式的认可。这些实践成果不仅丰富了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实例,更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与借鉴。本篇年度观察力求将行业动态与实践经验真实、客观地予以呈现,以期与各位法律界同仁及企业家共同探讨。1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24版仲裁规则施行。上国仲新版仲裁规则扩大了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可以受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同时规定此类案件将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规则还增设了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合并仲裁规则。规定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都约定了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相容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在同一仲裁中,对多份合同下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出仲裁申请:(1)多份合同因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产生;(2)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3)法律...
2025-01-21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1月刊第43期)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1月刊第43期)

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1月刊·第43期)01新法快递PART 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内容节选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
2025-01-21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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