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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4月刊第44期)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4月刊第44期)

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4月刊·第44期)01新法快递PART 01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80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内容节选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
2025-04-24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2025年1月~3月)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2025年1月~3月)

01新规速递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分八部分提出25条具体措施。该意见强调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要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拓宽基金退出渠道,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2025年1月22日,中央金融办、证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引导商业保险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公募基金等中长期资金进一步加大入市力度,主要举措包括:推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落地,依法拓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2025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支持强度,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期货、基金、私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型,有效提升投资能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制度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向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投资布局力度;便利绿色项目跨境融资,稳步扩大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汇管理政策试点范围。2025年3月27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自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私募产品的准入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三亿元,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等硬性条件。02行业快讯2025年2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
2025-04-22 刘冰、雷页沁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保障会见权的进步与隐忧:解读新《看守所会见规范》

隆安法言丨保障会见权的进步与隐忧:解读新《看守所会见规范》

2025年3月,公安部发布《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及《看守所律师会见须知》(以下简称“新规”),这一举措成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被追诉人权利迈出的重要一步。作为长期在刑事辩护一线工作的律师,既为新规的进步感到欣慰,也必须指出其中尚存的制度性和实践性隐忧。新规最显著的进步在于将会见权保障具体化、操作化。过去《刑事诉讼法》虽然原则性规定了律师会见权利,但实践中各地看守所执行标准不一,甚至存在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新规明确要求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冲突的以申请先后顺序安排”(第3条),并规定“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申请会见,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预约会见,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第4条)。这一规定直击实务痛点——不少看守所以“未在线预约”为由变相限制现场会见,导致紧急情况下律师无法及时见到当事人。笔者曾亲历外地某重大案件,因看守所声称“未在指定渠道预约”无法安排现场会见,因不透明的规则性障碍严重损害辩护权利。特别是新规对于委托辩护、法律援助、更换律师、解除委托都明确了具体的时间期限以及应当安排会见由当事人确认。厘清了过去很长时间委托到会见的时间差以及变更、解除委托的衔接空档,变相导致当事人错失律师的有效帮助。新规也将会见手续明确化(第16条),查验律师证、律所证明(会见介绍信)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会见“三证”,尤其是明确不得要求律师提交规范外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21条),针对一直以来的三证之外的“委托人亲属关系证明”明确不属于法定的会见手续,首次委托由当事人直接确认的形式、查验客观又行之有效。笔者也曾遇到过同一市区内不同看守所对于亲属关系证明的要求不一致,导致会见未能顺利进行,新规实施后将有效提高律师辩护工作的效率。会见隐私保障的明确规定是律师会见权利保障的又一制度红线,律师...
2025-04-18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聚焦四大机构新规,商事仲裁趋势前瞻

隆安法言丨聚焦四大机构新规,商事仲裁趋势前瞻

商事仲裁因其一裁终局、保密性及仲裁员选任的灵活性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争议当事方解决纠纷的优选路径。在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的选择极为关键,而各大仲裁机构所制定的仲裁规则既存在共通之处,又各具特色。因此,本文特从受案范围中的主体资格、特殊规则的适用、反请求的提出等核心维度,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下称“贸仲”)、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下称“北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下称“上国仲”)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下称“深国仲”)的规则体系进行比对与分析,旨在为商事交易中的个人及企业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与规则提供参考。类别贸仲北仲上国仲深国仲主体资格第三条 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第三条 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仲裁案件。(二)仲裁委员会受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第二条 受案范围(二)仲裁院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特殊规则的适用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五)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并无相关专业、特别规则的规定,仅规定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七)适用仲裁委员会特别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特别仲裁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特别仲裁规则的规定为准;特别仲裁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规则适用(六)仲裁院制定的特别规则或指...
2025-04-07 程宽洋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成功改判:从倒卖文物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古生物化石案的辩护历程

隆安法言丨成功改判:从倒卖文物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古生物化石案的辩护历程

案情简介在2023年8月,某公安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姚某、贾某、李某、侯某驾驶车辆运输所购买的“龙骨”(一种中药材,也疑似为古生物化石),并对他们进行了口头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后,公安局当场将四人口头传唤至该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且扣押了涉案的3.02吨疑似古生物化石。某公安局后聘请某专家委员会对案涉土龙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案涉土龙骨均为新近纪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2023年12月,姚某委托隆安呼和浩特韩书宇律师和张飞律师作为辩护人,贾某委托隆安呼和浩特包微微律师作为辩护人。后某检察院正式以倒卖文物罪对本案四人提起公诉。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及证据材料对姚某、贾某进行辩护,一审开庭期间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护意见阐述,某旗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xxxx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姚某、贾某犯倒卖文物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贾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姚某、贾某及其他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本所律师根据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等进行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并在二审阶段基于已提出的辩护意见基础提出了新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认可了本所律师的辩护观点,作出(2024)内xx刑终9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并将本案罪名改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姚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贾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争议焦点《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基于上述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般保护级别”的古生物化石能否定性为刑法规制下的“文物”,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禁止经营”。基于该两个争议焦点,辩护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案涉“龙骨”买卖与流通无须审批...
2025-04-02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新形势下商业物业管理行业的挑战和合规义务变化——以《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为主视角

隆安法言丨新形势下商业物业管理行业的挑战和合规义务变化——以《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为主视角

第一部分 引言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商业经营中被广泛应用,但伴随而来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和“职业闭店人”等乱象频发,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经营活动导致的大量纠纷,亦对商业物业管理者的商业管理、危机公关、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法实施条例》),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消保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2025年3月14日,正逢每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及《消保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即将满一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同时发布《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共6个案例),标志着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法律规制的重大突破和变革。《解释》即将于今年的5月1日起施行,值此关键时刻,笔者特借本文以《解释》为核心视角,结合商业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探讨新形势下该行业面临的法律挑战及应对策略。第二部分 《解释》对商业物业管理行业的挑战2.1 直接挑战——商业物业管理者未尽到审查义务需承担过错责任《解释》第6条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解释》不仅涉及对预付式消费行为、预付式消费合同缔约方的规制,还通过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将场地出租者(商业物业管理者)纳入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范围。《解释》第6条虽明确了场地出租者具有相关审查义务,但对场地出租者“审查义务”的具体标...
2025-03-28 黄恩霖、李语嫣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3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3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3月刊)国内资讯1、上海海事法院审结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案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这是《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案件源于两家分别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因进口货物产生运输费等费用争议。双方签订《临时仲裁协议》,约定仲裁解决纠纷,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员一名。后双方对协议效力起争议,一方诉至法院。被申请人认为双方都是国内法人,争议在国内运输区段,无涉外因素,且只确定仲裁地、规则和仲裁员人数,未确定具体人员,不符合有效仲裁协议要求。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选择临时仲裁的意思明确。涉案《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涵盖货物进关前后,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争议区段不影响合同涉外性认定。同时,虽未直接指定仲裁员具体人选,但协议约定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选定提供路径,能解决组庭僵局,应视为对“特定人员”有约定。最终法院裁定该《临时仲裁协议》有效。2、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该指引自2025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细化了专利争议仲裁案由;二是设立了专利争议仲裁特别程序,将庭前会议确定为必经程序,同时增设仲裁院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制度;三是健全了技术查明机制,规定专利争议中的专家证人、仲裁庭勘验和实验、专家报告制度,四是明确专利争议仲裁与行政、司法的衔接机制;五是推进与国际知识产权仲裁规则衔接,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临时禁令、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3、武仲托管鄂州仲裁委并统一多项标准鄂州市人民政府与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武仲”)签署武鄂仲裁机构托管协议,决定将鄂州仲裁委员会(下称“鄂州仲裁委”)交由武仲托管。自此,武仲将与鄂州仲裁委合作,统一仲裁员名册、统一仲裁规则、统一仲...
2025-03-26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律师代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实务要点解析

隆安法言丨律师代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实务要点解析

引 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平衡债权人保护与股东期限利益的重要机制在认缴资本制背景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作为平衡债权人保护与股东期限利益的重要机制,其司法适用呈现动态演进态势。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形成的破产、解散及非破产加速三层制度体系,对律师代理实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结合新近司法解释和典型裁判规则,系统解析实务操作要点。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基础与适用场景01核心法律依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呈现多层次特点: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管理人可要求股东立即缴纳。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对于公司解散时如果股东存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规定了加速到期的规则。《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明确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九民纪要》第6条:首次在非破产情形下确立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包括“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和“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两种情形。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突破原有框架,规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不再限于破产或解散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加速到期适用《企业破产法》第35条绝对到期规则,与非破产加速形成“平行适用、程序分立”关系。02适用情形分类1、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出资义务自动加速到期,管理人可追缴未缴出资。 2、非破产情形 (1)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典型案例如闫某诉张某1、某某公司1案【案号:(2024)沪0117民初20186号】,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公司未申请破产为由,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2)债务产生后公司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如中科研究院与中石大公司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112号】,法院认定中石大公...
2025-03-18 李艳秋、陈颖章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AI反编译技术成为传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掘墓人”

隆安法言丨AI反编译技术成为传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掘墓人”

人工智能反编译工具的出现,无论是在合法用途还是非法用途上,都大大提升了反编译的效率,这使得侵犯软件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而在没有明确的技术屏障的情况下,软件源代码的反编译使得许多软件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商业机密一夜之间暴露于公众视野中。2024年,我们在代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通过UltraEdit以及一些反编译工具将被告以C语言编写的程序进行反编译并作为被告侵权的证据向法院提交,被告律师对反编译的结果提出质疑,并且提交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内载明法官认为C语言是无法进行反编译的,被告试图以最高院的观点否认我们的反编译结果。因为反编译的过程是可以验证的,所以被告律师的观点,加之那份最高院判决书的内容很容易被推翻。但是,客观的讲,从二进制码反编译C语言编写的源代码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例之所以有证明力,是因为反编译的部分代码带有明显的特征,而不是反编译后的代码与我方的源代码一致。从技术角度,二进制码是由编译器将C语言编译而生成的,编译器的优化和转换过程中一些变量名和数据调用关系会被简化或替换,原有的数据结构在二进制码中也无法直接体现,这使得反编译的C语言源代码大量数据丢失(反编译的变量名无法保持一致)。因此,现有的反编译工具即使能从二进制码中还原出一些基本的语句(如变量赋值、条件判断等),我们也无法得到原始的C语言源代码的准确结构和细节。正是上面的原因,使得C语言编写的程序天生自带“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功能,也是律师在软件侵权中的举证难点。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一切都将面临巨变。在github上公开的LLM4Decompile项目(https://github.com/albertan017/LLM4Decompile)是专门用于反编译的开创性开源大型语言模型,其当前版本支持将 Linux x86_64 二进制...
2025-02-25 吴国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2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2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2月刊)01国内资讯1、多家仲裁机构发布2024年工作报告,受案数量和争议金额均显著增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贸仲)发布的2024年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新受理案件6013件,同比增长14.82%,首次突破6000件。争议金额达1889.6亿元(全文均指人民币),同比增长25.12%,连续七年跻身“千亿俱乐部”。2024年“千亿俱乐部”另两席分别为深国仲(连续三年)和北仲(连续两年)。上海仲裁委员会(上仲)2024年度仲裁业务报告显示:上仲受理案件数量达8047件,同比增长9.5%。案件标的额达477.1亿元,同比增长7.97%。个案最高争议金额44.92亿元,同比增长183.72%。5000万以上案件数量112件,总额291.59亿元。1亿元以上案件数量63,总标的额257.89亿元。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发布的2024年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重庆仲裁委全年共受理案件8606件,同比增长36.41%,标的金额211.79亿元,同比增长4.42%。2、贸仲发布《适用管理案件的程序》,3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贸仲)发布《适用管理案件的程序》(下称“《程序》”),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满足当事人需求、增强案件管理规范性与透明度,并体现贸仲对国际化、开放性等管理的追求。《程序》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贸法会(全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后制定,经反复论证、多方听取意见。除序言和示范条款,正文含七章二十五条,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法会规则》且由贸仲作仲裁管理机构的案件,该《程序》视为对《贸法会规则》的修订补充。贸仲作为仲裁管理机构提供多项服务,《程序》不妨碍贸仲担任指定机构或提供辅助性服务。此外,《程序》也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3、上仲成功审结第二例航运调解仲裁确认案,提供可复制推广的行业...
2025-02-25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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