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监委调查案件中责令候查的适用
2025年6月4日,监利市监察委员会签发《变更留置通知书》,解除对邰某某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来源:泰尔股份披露公告)这是新修订的《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第一例监委调查案件中适用责令候审措施。为此,笔者就《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新规定的责令侯查措施进行分析,并对照《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措施进行解读,旨在监委调查案件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根据新《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01责令侯查的适用条件(满足任一条件即可适用)(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不符合留置的条件。需要留置的情形: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其他妨碍调查行为);(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新《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限从原来最长六个月延长到最长可以到14个月,当然,留置超过6个月且需要延长留置的属于特殊情况,一般案件留置3个月);(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此款适用是根据个案而言,没有明确的标准,监委灵活性较大)。02责令侯查的适用程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决定采取责令侯查措施的监委负责执行)03责令侯查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监委调查人员向被责令侯查人员宣布之日起算。04执行责令侯查的监委的职责(一)监督、考察被责令候查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二)审批被责令候查人员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以下统称所居住的市、县)的申请;(三)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四)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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