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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二)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二)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二独特的店铺装潢、商品设计和包装获反法保护案例承办律师案情介绍权利人发现侵权方的店铺装潢和销售的商品全方位抄袭权利人品牌的包装、装潢和商品设计。我所接受委托后,实地进行拍照取证和购买取证。经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的店铺装潢形象(包括内嵌式陈列柜、背景墙人物装饰画、波浪纹立柱、鱼骨形装饰地板、展柜陈列布局、书形收纳盒及道具布局等核心元素)经过长期统一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形成具有识别意义的整体商业形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侵权方使用的装潢在整体风格及核心元素组合上与之高度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权利人的商品包装因具备独特设计及市场知名度,同样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保护。即便侵权方使用不同商标,其包装的近似性仍足以导致混淆。此外,权利人主张的其产品设计具备独创性与艺术性,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侵权方销售近似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律师工作我所接受委托后做了如下工作:1、搜集和梳理权利人店铺装潢和商品包装的知名证据;2、搜集侵权方侵权的证据,并用时间戳进行取证。尤其是,代理人向法院列明所主张的各装潢元素以及各装潢元素在证据材料中出现的位置,提供直观的列表,便于法官审理和支持我方观点。案件典型性本案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协同效应:著作权为产品设计和装潢元素提供前置性权利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整体商业形象的混淆行为予以规制,共同为品牌构筑立体法律防护。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关于隆安
2026-07-1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从"突破"到"回归":建工司法解释二十年,一场关于秩序的钟摆

隆安法言丨从"突破"到"回归":建工司法解释二十年,一场关于秩序的钟摆

2004年→2018年→2026年,三部司法解释背后,中国建工市场正在完成从"关系型交易"到"规则型交易"的转型某实际施工人按旧规则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裁定驳回。同一个案件事实,放在两年前,结果完全不同。这不是个案的偶然,而是一场酝酿了二十年的制度转向终于落地。一、一个正在发生的场景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依据该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个关键区分:新规的适用标准是"何时立案受理",而非"争议何时发生"。无论纠纷产生于2024年、2025年还是2026年初,只要案件是在6月30日之后新受理的,统一适用新规。这意味着,即使工程争议早在数年前就已产生,今天才起诉的当事人也将面对全新的裁判规则。反之,如果案件在6月30日之前已经立案,即便7月才开庭,仍适用旧规则。一位实际施工人——姑且称他为张某——在2026年7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他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主张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这是过去二十年里最常规的操作路径。法院的回应干脆利落:依据《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张某的律师愣在法庭上。他做了十五年建工诉讼,这条路走了无数次,从未失手。建设工程案件是商事仲裁领域占比最高的案件之一,在仲裁庭上,类似的场景正在以不同面目反复出现:当事人拿着旧规则来主张权利,却发现脚下的法律地基已经整体更换。这引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二十年来最大的司法政策...
2026-07-1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以司法实践视角审视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中的“照付不议条款”

隆安法言丨以司法实践视角审视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中的“照付不议条款”

第一部分 引言氢气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和清洁能源载体,近年来在我国“双碳”战略驱动下需求显著增长。在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中,供气方为保障前期设备等方面投入(如管道敷设、储罐安装、提纯装置建设等)的投资收益率,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最低用气量及“照付不议”条款[1],要求采购方在未达到约定用气量时仍须按最低量支付价款。然而,由于氢气及工业气体交易涉及的产业链条较长、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存在较高的合规“门槛”与成本、副产品属性导致供给稳定性波动大等特殊因素,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照付不议”条款(Take or Pay Clause)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天然气购销合同[2],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天然气、工业气体、电力等多种能源、工业原料交易领域。尽管该条款在相关交易中十分常见且被我国交易平台所明确[3],但在司法实务中,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呈现出显著差异化的裁判观点。本文以近年涉氢气及工业气体交易纠纷的典型裁判案例为主线,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动向,对“照付不议”条款在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中的司法审查规则或观点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相关行业合同条款设计及争议解决提供实务参考。 第二部分 照付不议条款的法律性质辨析 2.1 商业逻辑与合同基础“照付不议”条款的商业合理性植根于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的特殊性。以氢气供应为例,供应方为长期、稳定地向特定采购方供气,通常需要在采购方厂区内或附近建设供气站、敷设管道、安装储罐及气化设施等,前期投资巨大[4]。这些投入需要通过长期销售分摊,并且需要达到一定销售量才能实现利润。因此,“照付不议”条款本质上是供应方收回成本、保障资金链安全、确定基本的投资收益率的商业安排,而非单方面加重采购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长兴凯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普莱...
2026-07-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2026年4月~6月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2026年4月~6月

01 新规速递 2026年4月7日,证监会制定发布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6〕4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证监会为落实《证券法》短线交易制度、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发布该规定。规定进⼀步明确了⼤股东、董监⾼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明确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标准,并列出13种豁免情形。规定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若产品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情形,则不予单独计算。该规定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交易与流动性管理提供了明确操作依据。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明确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54号文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共分为总体要求、强化源头防控、全面加强监管、稳妥处置风险、推动规范发展、保障措施六大部分,强调强监管与高质量发展并重,构建分类分级、穿透监管与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2026年6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重要内容模板》(中基协发〔2026〕11号),细则配套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2016年旧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细化私募证券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细化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制定信息披露内容模板、明确信息披露备份等要求;加强自律管理;明确发布时间。《重要内容模板》提供标准化填写指引,便于实操。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修订说明,强调过渡期内机构应尽快完善...
2026-07-13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一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 某手机终端公司韩国异议认驰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01案件概要被异议商标:第9类核心主标权利基础: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类核心主标核心亮点:尽管异议人在韩国境内并无大量的实际使用,隆安团队仍系统梳理其海外长期、广泛且高强度的实际使用证据,同时援引在先近似商标条款与驰名条款。韩国知识产权局据此直接认定客户商标构成驰名,不再审查其他条款,实现关键突破。02法律原文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仅在国外已为消费者广为人知的商标,亦受保护;如他人以不正当目的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册相同/近似商标,应予制止。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1项:国内驰名标享有反淡化保护,无需证明混淆可能。03制胜关键——“海外驰名”证据体系隆安团队系统梳理并提交以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1. 所有权证据:包括官网设计合同和发票、著作权登记证书、关联关系证明2. 销售宣传类证据:包括品牌介绍、品牌荣誉、获奖记录、销量排行、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物料、海外销售订单、线上下线销售图片。04审查结果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于2025年2月作出异议决定,全面采纳我方证据,认定:1.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客户商标已为国内外一般消费者所熟知,构成“海外驰名”;2.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上高度近似,且指定商品类似;3. 被异议人可轻易通过网络检索获悉客户品牌,却仍申请高度近似标识,难言善意;4. 综合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性及主观意图,有充分理由认为被异议商标之申请意在获取不正当利益。据此,KIPO依据第34条第1款第13项及第11项,宣告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实现客户核心主标在韩国的首次认驰。案件典型性1. 全球首案:客户核心主标在韩国认驰是该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首次认驰,具有巨大意义,之后在全球案件中,均可以把本案异议决定作为知名度证据提交。2. 证据指...
2026-07-01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6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6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6月刊) 01 国内资讯 1. 贸仲当选IFCAI理事会成员,时隔多年重返国际仲裁核心决策层6月10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IFCAI)会员大会于意大利罗马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员出席,贸仲事业发展处处长、欧洲仲裁中心秘书长陆菲成功当选IFCAI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作为IFCAI创始成员,贸仲时隔多年再度重返联合会核心决策管理层。IFCAI是全球商事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的行业组织之一,理事会为其最高决策机构。此次当选意味着我国可直接参与国际仲裁行业标准制定与顶层设计讨论,对我国提升涉外仲裁国际话语权、推动中国仲裁经验纳入全球争议解决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2. 北京CBD国际法商融合论坛举办,朝阳区政府与SIAC签署合作备忘录2026北京CBD国际法商融合论坛上,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北京代表处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旨在引入全球顶尖仲裁资源,共建与国际接轨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体系;同期朝阳区政府与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签署商事调解战略合作协议,推动"调解+仲裁"衔接机制落地。此举将进一步强化北京CBD涉外法律服务集聚效应,为外资企业和"走出去"中企提供多元化、国际化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3. 上海牵头五地仲裁机构成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创新协同发展仲裁联盟”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牵头,联合沈阳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及海南国际仲裁院共同发起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创新协同发展仲裁仲裁联盟"宣告成立。联盟致力于整合全国仲裁系统优质专业资源,建立跨地域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专家库与案例共享机制,拓宽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技术类知产纠纷的多元化解渠道,服务科创企业跨境技术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需求。4.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发布第三届国际海事海商争议解决交流会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天津自贸区...
2026-06-30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新版《商标法》修订要点解读及企业合规提示

隆安法言丨新版《商标法》修订要点解读及企业合规提示

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是商标法实施四十多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面修订,条文由73条调整为87条。立法导向由以往侧重商标注册,转变为强化商标实际使用,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和商标囤积行为,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强化品牌跨境保护。新规实施后,企业商标管理模式需要相应调整,现将主要修改内容以及企业合规注意事项梳理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是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及商标囤积行为。新法明确客观认定标准,对于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注册商标数量明显超出自身经营规模,批量抢注网络热词、人名、老字号等行为,商标审查阶段可以直接驳回申请。同时优化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国知局可主动依职权清理长期闲置不用的商标。对恶意申请商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处以最高十万元罚款。线上电商销售、新媒体广告宣传等线上推广形式,均认定为商标有效使用行为。二是新增动态商标注册类型。在传统文字、图形、三维、声音商标之外,增加动态标志商标。企业动态标识、短视频动态LOGO、动态品牌片头动画等,均可申请注册,适应新媒体、短视频等数字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三是加大误导性商标处罚力度。针对商标名称、产品外包装用语虚构产地、原料成分、生产工艺,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新法增设处罚条款。出现误导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金额不足五万元,最高可罚款二十五万元;拒不整改的,可以直接撤销注册商标。四是调整商标确权程序,规制商标权利滥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限,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商标异议维权周期缩短。新法明确禁止利用商标恶意起诉竞争对手、恶意索要赔偿,滥用商标权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完善驰名商标保护规则,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样可以获得跨类别保护。国内企业在境外遭遇商标抢注纠...
2026-06-29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何以不批捕——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中反向提炼37天黄金期的有效辩护意见

隆安法言丨何以不批捕——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中反向提炼37天黄金期的有效辩护意见

引言近日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下称《质效标准》)一改以往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规范与刑事辩护环节脱节的现状,通过设置逮捕、不捕案件双向质量考评细则,明确审查逮捕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通过洞察检察院内部办案要求、评查标准反哺辩护要义,从实体要件审查标准挖掘不捕的辩护方向,从程序履职不合格情形搭建程序抗辩路径,结合会见取证、文书撰写、意见听取、证据审查等指标直击律师意见“内容无理少据空泛”的现实痛点,强化辩护精准性,提升不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成功率。 一、范式转型:以检察院办案标准建构辩护方案 过去长期存在律师关于不批捕的意见“道不明、说不清实体根据、程序理由”的抽象结论式辩护短板,难以与检察官就内部评价体系、办案质效标准进行统一话语的沟通,加之存在检察机关“重打击、轻不捕”的自我定位倾向等多种内外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不批捕的意见被搁置、不批捕的案件被批捕。《质效标准》重构批捕案件考评体系,在细化批捕条件、不批捕情形的基础上,明确“该捕不捕、不当滥捕”均认定为办案质效不高、不合格案件,反向确定实体认定有问题、程序履职有缺失的会面临“差评”甚至问责,并打破检察院审查批捕“一言堂”的局面,确立对律师辩护意见听取、采信、说理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对于审查逮捕的决定要告知其然,更要告知其所以然。这就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可有效对话的辩护逻辑,摒弃单向请求检察官作出不捕决定,一一对照《质效标准》提出不批捕的实体根据和程序问题,特别是针对不负责的逮捕,将可能在实体、程序层面触发办案质量瑕疵,进而将案件审查标准同时在控辩双方进行同步推进,有效提升办案精细化、精准化和有效性。作为黄金救援期的37天拘留中,如何更有效地阻断长期羁押的不利局面,阶段性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将《质效标准》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悟透真义、吃准规则、盯紧标准,学习好、运用好这把有效辩护的利器是当前辩护律师的当务之急。...
2026-06-24 何志伟、刘蕙宾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何以不起诉——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中提炼的有效辩护意见

隆安法言丨何以不起诉——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中提炼的有效辩护意见

引言202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质效标准》”)。这一检察院内部工作评价标准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审查起诉工作进入了更加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也为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精细化提供了指引。通过深入学习、精准理解并有效运用其中蕴含的审查起诉标准与逻辑,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有利结果。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工作,聚焦于诉与不诉的判断及起诉方式的选择。本文仅以如何争取不起诉为主线,从《质效标准》中梳理出若干对辩护工作具有实质意义的切入点和论证路径,旨在为刑事辩护实践提供参考。起诉的前提下如何争取有利的起诉意见将另行讨论。 一、从“证据不足”切入:以证明标准为支点争取存疑不起诉 《质效标准》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应当以这五项要求为标尺,用检察院的工作标准进行反向排查,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逐项检视检察院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排他性。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质效标准》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一般不得”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其中包括“案件未经过退回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疑点,仍有查证空间,尚未充分运用退回补充调查、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等措施”等。这实际上为辩护律师提出了明确...
2026-06-17 何志伟、刘蕙宾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6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6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6月刊) 01 政策法规PART 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概述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该部法律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民用航空法》共16章262条,涉及到运输市场和通航市场管理、适航管理、机场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在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方面的突出亮点为:1.进一步优化章节体例,实现精准分类规制。本次修订,民用机场这一章通过设立“一般规定”“运输机场”“通用机场”三节,形成“共性规范+专项要求”的体系化结构。这种分类规制模式,让运输机场的高频高效运营与通用机场的灵活发展各有遵循,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不同类型机场发展更具适配性。2.进一步明确公益属性,强化制度保障支撑。本次修订,明确将“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正式写入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机场建设、运营和维护。这一调整,将原来行政法规的成熟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强化了机场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的同时,也为政府对民用机场实施统筹规划、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更好的保障公众便捷出行。3.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筑牢安全发展底线。一是将“机场管理机构”调整为“机场运营人”,明确机场运营人核心义务,要求按规定设置必要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解决原有责任边界模糊问题。二是优化许可管理制度,将原来的“机场使用许可证”调整为“机场运营许可证”,管理重心从原来的“使用准入”转向“持续满足运营需求”,要求机场运营人持续保持合规能力;三是完善安全防控机制,细化机场净空保护与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并详细列举影响飞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新增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健全障碍物体清除机制,区分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前、后障碍物体的不同处理方式,明确补偿和清...
2026-06-17 方嘉毅、徐晗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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