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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五)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五)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五达**专利侵权诉讼应对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2020年5月,首*金属科技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达**机械设备股份公司、达**冶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DUE无头轧制技术,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涉案产线侵犯其两件专利权。苏州中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石家庄中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面对一审不利局面,隆安律师团队深入剖析判决文书,针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精准抗辩策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隆安律师关于"原告诉讼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成立"的核心主张,并结合现场勘验结果,最终认定涉案轧制产线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终审判决二被告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案件典型性原告与被告均为全球冶金设备与技术服务领域领军企业。涉案轧制产线作为我国乃至全球首条具备无头轧制、半无头轧制、单坯轧制三种灵活生产模式的先进生产线,其技术争议备受行业关注。此次胜诉不仅为达**在华业务拓展清除法律障碍,更彰显了隆安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技术密集型重大专利纠纷案件中的卓越专业能力。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关于隆安
2026-08-03
隆安法言丨何以认罪认罚:新司法解释的规则修正与辩护延展

隆安法言丨何以认罪认罚:新司法解释的规则修正与辩护延展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26年新解释”),同步废除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规则作出的一次系统性修正。新解释直面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回应制度适用偏差,规范自由裁量空间,勾勒辩护实践新蓝图。一旧规则体系下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困境与规则缺陷(一)“认罪”的标准模糊,概括性认罪未获认可的现象突出。旧规则仅概括性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未对以下情形作出明确规范:概括性认罪——认可核心犯罪事实,但对个别细节无法准确记忆或表述;行为定性存异——认可客观事实,但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法律上的不同认识;事实细节存疑——对个别事实细节提出异议,但认可基本犯罪事实。当供述事实与指控事实不完全一致时,办案机关如何处理?被告人对个别事实细节的异议、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必然等同于“不认罪”?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将被告人对个别事实细节的异议、对行为性质的辩解直接认定为“不认罪”,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敢对指控事实提出任何不同意见,即便是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也不敢提出异议。认罪的本质被架空,“认罪”异化为“立正挨打”,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实际上,认罪的核心是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个别事实细节的异议、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等同于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否认,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保障被告人的辩解权利,不仅不损害制度功能,反而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实现,促进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二)“认罚”的规则设计异化,量刑协商实质虚化。旧规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但实践中普遍存在“合意不足、强制有余”的问题:其一,旧规则未明确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的法定义务和工作程序。过去一段时期,部分办案机关片面追求认罪认罚...
2026-08-03
隆安法言丨隆安知识产权月报(6-7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知识产权月报(6-7月刊)

隆安知识产权月报(2026年6-7月刊)01隆安新闻PART 01 ALB China 海外业务榜单2026首发:隆安上榜!主要内容2026年,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首次推出律师事务所海外业务排名,聚焦中国律所在企业出海浪潮中的专业表现与全球化能力。“随着中企海外投资、跨境并购、全球合规、国际争议解决等需求持续增长,海外法律服务已从传统涉外业务延伸为贯穿企业国际化全周期的关键支撑。”2026年7月20日,隆安律师事务所凭借深厚的跨境服务积淀与卓越的国际化实践,跻身39家精英律所之列,荣登“2026 ALB China律师事务所海外业务排名”。这是继“知识产权业务排名”、“争议解决业务排名”后,隆安在2026年荣登的第三个ALB China榜单,充分体现了隆安律师事务所多领域专业能力的行业领先地位。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KXe4mhlzY4jJuaR2dD-9gPART 02 隆安荣获2026 ALB中国区域法律大奖:华东地区多项提名主要内容2026年,2025年7月16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宣布了2026 ALB中国区域法律大奖:华东地区入围名单。隆安律师事务所凭借在各专业领域的卓越表现、雄厚的团队力量以及高品质的服务质量脱颖而出,以强劲的实力和突出的成绩荣获三项重大提名。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7t-JotNDILt2umYUGpT4wPART 03 隆安发布“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主要内容近日,为对外展示隆安知识产权实力,提高隆安品牌影响力,隆安律师事务所从本所2025年承办的100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中,根据案件的种类、复杂度、影响度以及诉讼标的等要素,精选出“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来源https://...
2026-07-31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四)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四)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四原告腾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原告方系国民级手机游戏的权利人,享有该游戏的合法权益。被告郑某某自2023年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该游戏未公开的游戏内皮肤及运营信息,在抖音、快手、小红书、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以此博取流量、牟取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公开的游戏内皮肤设计构成商业秘密,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了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方未发布公开运营活动信息时即公开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在原告方发布资讯后继续发布信息称系原告方临时更改运营活动,前述行为误导大量用户,构成商业诋毁。在赔偿计算上,原告方提供了多种算法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张,最终认定损失超千万,叠加惩罚性赔偿后全额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消除影响。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按照判决发布道歉声明。案件典型性本案系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侵权与商业诋毁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合计赔偿900万元,系游戏领域目前公开的同类案件中最高判赔额,对游戏内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涉案游戏为国内头部手游产品,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与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其未公开的游戏皮肤设计及运营活动方案是维持玩家新鲜感与付费意愿的核心商业资产。法院认定,被告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并获取原告尚未公开的皮肤设计、运营方案等经营信息,并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认定被告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引发负面舆情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明显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依法支持了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决论证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与倍数计算逻辑,在游戏内容泄密领域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范...
2026-07-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三)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三)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三“摆针机专有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确权与协同保护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委托人”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 “磨抛一体机”、“摆针机” 等核心专有技术(Know-How)。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下,委托人面临 “举证难、维权难、资产化难” 三大痛点:1)核心技术 “看不见、摸不着”,在发生侵权或员工离职时难以提供完整、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证明其采取了 “合理的保密措施”;2)由于秘密性要求,无法像专利一样主动对外展示权利边界,导致在对外合作、许可、融资时缺乏权威的权利凭证;3)“不敢登记” 核心数据,担心在确权过程中发生二次泄露。本所接受委托后,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的专业指导下,创造性地提出 “专有技术数据知识产权化” 的解决方案。通过自研的 “大数据法律区块链系统平台”,指导企业对摆针机专有技术相关的研发记录、保密协议签署、涉密人员访问、竞业限制管理等全要素管理数据进行系统性梳理,严格对标GB/T 29490《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在确保专有技术原文“不上链、不出域”的前提下,仅将数据指纹(哈希值)广播至由公证处等司法机构共同组成的联盟链进行固化存证。最终,依据《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成功为委托人申请的“施莱摆针机专有技术全要素动态保护数据”数据集获得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试点,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颁发的全国首例专有技术全要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基于该证书,委托人已成功向多家供应链企业进行技术许可,实现了从确权到许可应用的闭环。案件典型性1、理论创新与模式重构(从“裸奔”到“铠甲”):本案系全国首次将动态、抽象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管理证据链,成功转化为可登记、可公示、可交易的数据知识产权客体,彻底颠覆了此前业界“技术数据本身”登记的“裸奔”模式(该模式要求企业公开核心敏感算法)。通过将登记客体从“高敏感技术数据”...
2026-07-2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继承——放弃继承权的理论与实践盲点

隆安法言丨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继承——放弃继承权的理论与实践盲点

引 言 “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股权是负资产,继承人可以直接放弃继承,这有什么问题吗?”这是绝大多数法律人在面对“股东去世、公司负债累累、继承人不想接手”这类问题时,本能的第一反应。逻辑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后,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公司资不抵债,股权毫无价值,放弃继承是多么自然的选择。但当我们真正办理这样一个案子,从法理到实践一步步往下走的时候,才发现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我们从一宗真实案件说起。一、案件背景:一个典型的“烫手山芋”2026年5月,笔者接受了一起股权继承法律咨询。基本情况如下: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持有深圳市某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另外60%由李某某持有)。王某某于2025年因工死亡,无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母亲吴某、配偶郝某,以及两个年仅8岁的女儿王某甲、王某乙。该公司的情况如下:出资情况:王某某认缴出资40万元,实缴30万元,尚有10万元未实缴,出资期限为2030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根据公司财务报表,2025年末公司总资产约139.74万元,总负债约200.8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61.13万元;2026年3月末,所有者权益进一步恶化为 -72.13万元。对外债务:公司尚有一笔某银行小微快贷余额约143.26万元,王某某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章程约定: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简单来说:这是一家账面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大股东已经去世,股权实质上是“负资产”。继承人面临的两难是:如果不继承,似乎可以一身轻松;但如果想正式走完放弃继承的法律程序,却发现根本走不通。二、理论层面的初步判断:放弃继承,逻辑成立从法条文本出发,放弃继承权的路径看起来清晰明确:《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2026-07-2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二)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二)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二独特的店铺装潢、商品设计和包装获反法保护案例承办律师案情介绍权利人发现侵权方的店铺装潢和销售的商品全方位抄袭权利人品牌的包装、装潢和商品设计。我所接受委托后,实地进行拍照取证和购买取证。经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的店铺装潢形象(包括内嵌式陈列柜、背景墙人物装饰画、波浪纹立柱、鱼骨形装饰地板、展柜陈列布局、书形收纳盒及道具布局等核心元素)经过长期统一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形成具有识别意义的整体商业形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侵权方使用的装潢在整体风格及核心元素组合上与之高度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权利人的商品包装因具备独特设计及市场知名度,同样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保护。即便侵权方使用不同商标,其包装的近似性仍足以导致混淆。此外,权利人主张的其产品设计具备独创性与艺术性,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侵权方销售近似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律师工作我所接受委托后做了如下工作:1、搜集和梳理权利人店铺装潢和商品包装的知名证据;2、搜集侵权方侵权的证据,并用时间戳进行取证。尤其是,代理人向法院列明所主张的各装潢元素以及各装潢元素在证据材料中出现的位置,提供直观的列表,便于法官审理和支持我方观点。案件典型性本案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协同效应:著作权为产品设计和装潢元素提供前置性权利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整体商业形象的混淆行为予以规制,共同为品牌构筑立体法律防护。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关于隆安
2026-07-1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从"突破"到"回归":建工司法解释二十年,一场关于秩序的钟摆

隆安法言丨从"突破"到"回归":建工司法解释二十年,一场关于秩序的钟摆

2004年→2018年→2026年,三部司法解释背后,中国建工市场正在完成从"关系型交易"到"规则型交易"的转型某实际施工人按旧规则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裁定驳回。同一个案件事实,放在两年前,结果完全不同。这不是个案的偶然,而是一场酝酿了二十年的制度转向终于落地。一、一个正在发生的场景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依据该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个关键区分:新规的适用标准是"何时立案受理",而非"争议何时发生"。无论纠纷产生于2024年、2025年还是2026年初,只要案件是在6月30日之后新受理的,统一适用新规。这意味着,即使工程争议早在数年前就已产生,今天才起诉的当事人也将面对全新的裁判规则。反之,如果案件在6月30日之前已经立案,即便7月才开庭,仍适用旧规则。一位实际施工人——姑且称他为张某——在2026年7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他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主张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这是过去二十年里最常规的操作路径。法院的回应干脆利落:依据《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张某的律师愣在法庭上。他做了十五年建工诉讼,这条路走了无数次,从未失手。建设工程案件是商事仲裁领域占比最高的案件之一,在仲裁庭上,类似的场景正在以不同面目反复出现:当事人拿着旧规则来主张权利,却发现脚下的法律地基已经整体更换。这引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二十年来最大的司法政策...
2026-07-1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以司法实践视角审视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中的“照付不议条款”

隆安法言丨以司法实践视角审视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中的“照付不议条款”

第一部分 引言氢气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和清洁能源载体,近年来在我国“双碳”战略驱动下需求显著增长。在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中,供气方为保障前期设备等方面投入(如管道敷设、储罐安装、提纯装置建设等)的投资收益率,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最低用气量及“照付不议”条款[1],要求采购方在未达到约定用气量时仍须按最低量支付价款。然而,由于氢气及工业气体交易涉及的产业链条较长、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存在较高的合规“门槛”与成本、副产品属性导致供给稳定性波动大等特殊因素,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照付不议”条款(Take or Pay Clause)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天然气购销合同[2],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天然气、工业气体、电力等多种能源、工业原料交易领域。尽管该条款在相关交易中十分常见且被我国交易平台所明确[3],但在司法实务中,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呈现出显著差异化的裁判观点。本文以近年涉氢气及工业气体交易纠纷的典型裁判案例为主线,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动向,对“照付不议”条款在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中的司法审查规则或观点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相关行业合同条款设计及争议解决提供实务参考。 第二部分 照付不议条款的法律性质辨析 2.1 商业逻辑与合同基础“照付不议”条款的商业合理性植根于氢气及工业气体供应交易的特殊性。以氢气供应为例,供应方为长期、稳定地向特定采购方供气,通常需要在采购方厂区内或附近建设供气站、敷设管道、安装储罐及气化设施等,前期投资巨大[4]。这些投入需要通过长期销售分摊,并且需要达到一定销售量才能实现利润。因此,“照付不议”条款本质上是供应方收回成本、保障资金链安全、确定基本的投资收益率的商业安排,而非单方面加重采购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长兴凯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普莱...
2026-07-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2026年4月~6月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2026年4月~6月

01 新规速递 2026年4月7日,证监会制定发布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6〕4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证监会为落实《证券法》短线交易制度、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发布该规定。规定进⼀步明确了⼤股东、董监⾼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明确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标准,并列出13种豁免情形。规定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若产品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情形,则不予单独计算。该规定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交易与流动性管理提供了明确操作依据。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明确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54号文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共分为总体要求、强化源头防控、全面加强监管、稳妥处置风险、推动规范发展、保障措施六大部分,强调强监管与高质量发展并重,构建分类分级、穿透监管与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2026年6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重要内容模板》(中基协发〔2026〕11号),细则配套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2016年旧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细化私募证券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细化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制定信息披露内容模板、明确信息披露备份等要求;加强自律管理;明确发布时间。《重要内容模板》提供标准化填写指引,便于实操。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修订说明,强调过渡期内机构应尽快完善...
2026-07-13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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