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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私募基金备案中的双GP/双执伙模式的观察与合规建议 ——基于2026年二季度备案数据

隆安法言丨私募基金备案中的双GP/双执伙模式的观察与合规建议 ——基于2026年二季度备案数据

近年来,在私募基金备案实务中,双GP(双普通合伙人)乃至双执伙(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架构不时被提及,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安排,双GP模式以其灵活的资源整合能力,在募资端、投资端和治理端均展现出独特的制度价值。然而,双GP架构的合规边界一直是监管关注的核心。自中基协明确禁止“双管理人”模式以来,如何在“单一管理人”的法定框架下合法合规地设置双GP,实现各资源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把基金的整体盘子搭建起来,始终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法务合规人员面临的实务难题。特别是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备案指引实施后,关于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强关联关系”的要求,更将双GP架构的合规设计推向新的高度。本文基于2026年4月1日至6月5日期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的301只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数据,对双GP、双执伙模式的备案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最新的监管规定和实务案例,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备案提供系统性的合规建议。一、概念界定:双GP与双执伙首先对几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以厘清本文的讨论范围。(一)双GP:两个普通合伙人双GP,是指在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合伙协议约定由两个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共同组成合伙企业的治理架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在双GP架构下,两名GP可能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能仅有一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二)双执伙: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双执伙,是“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简称,指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均被登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双执伙模式意味着两名...
2026-06-12
隆安法言丨AI反编译时代,软件资产如何跨越“价值悬崖”?——兼论ADR风险变量

隆安法言丨AI反编译时代,软件资产如何跨越“价值悬崖”?——兼论ADR风险变量

摘要 在AI大语言模型与自动化编译反馈闭环的加持下,软件反编译正从少数专家的“孤立个案”演变为低成本的“工业化能力”。当攻击方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时,传统软件依赖保密和授权机制的护城河正面临失效风险,甚至导致传统资产评估体系中“技术壁垒相对稳定”的底层假设发生动摇。—— 吴国平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最近看到一个技术案例:一家企业因为无法接受海外软件公司每年近百万元人民币的访问授权费,于是技术团队开始研究软件的授权机制。他们通过wireshark抓包、IDA反编译、AI辅助分析以及二进制修改,最终绕过了软件公司的License验证。在抓包过程中,因为数据包校验机制问题,直接抓包全是 TLS 加密乱码,因此需要配置 Chrome 输出 DEBUG 日志,配置环境变量 SSLKEYLOGFILE,在 Wireshark 中配置解析 DEBUG 日志,编辑->首选项->Protocols->TLS/SSL,然后新建用户变量 SSLKEYLOGFILE,编辑->首选项->Protocols->TLS->(Pre)-Master-Secret log filename 浏览选择上述生成的文件,在softChromemytestssl.txt 文件中就会显示 Chrome 产生的密钥。而后通过IDA Pro搜索字符串定位核心函数,而后通过Xref 找到调用者,配合 DeepSeek 理清加密逻辑,最后跳过软件版权人设置的证书校验步骤。从技术人员的角度看,这是一场精彩的逆向工程实战。但从律师的角度看,这却释放出一个危险信号:AI正在让软件破解变得越来越容易。过去,一个商业软件想被破解,需要经验丰富的逆向工程师投入大量时间。今天呢?IDA+调试器+查壳工具+系统运行监控+抓包(解密)构成了复合工具,其中AI大语言模型负责理解代码逻辑和解释加密算法。甚至连复杂的汇编代码,都可以轻松翻译成自然...
2026-06-12 吴国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逐条解读

隆安法言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逐条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逐条解读 作者:高级合伙人 魏云律师 PART 01 出台背景与文件定位 (一)出台背景与政策动因 1.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与风险暴露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历经十余年快速发展,已成为直接融资体系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5年末,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规模已突破20万亿元,在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行业高速发展的背后,结构性风险与制度性短板日益凸显。 国办函〔2026〕54号文(以下简称“54号文”)在“总体要求”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的六大突出问题: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登记备案门槛未能有效过滤不具备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的机构;监管不到位——监管资源与行业规模不匹配,监管手段相对滞后;制度不健全——部分重要制度空白待补,如对赌协议、强制托管等领域缺乏统一规则;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不畅;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公权力主体参与私募基金活动时责任边界模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个别机构借私募基金之名行利益输送、自融挪用之实,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行业野蛮生长阶段的历史惯性因素,也反映出既有监管框架在面对新型风险时的适应性不足,亟须从国务院层面进行系统性制度回应。 2. 政策演进脉络:从《私募条例》到54号文的制度升级逻辑 54号文的出台并非孤立事件,而是承接既有制度成果、回应新风险挑战的必然产物。其政策演进脉络可概括为“三步走”: 第一步:奠基——行政法规层面立规。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私...
2026-06-10 魏云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解读与新国际化出海前沿实践

隆安法言丨《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解读与新国际化出海前沿实践

刚刚渡过了一个国际儿童节,中国涉外法治发展的一份里程碑文件《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837号令”)如期而至。巧合的是,与837号令的上位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一样,837号令也将从7月1日起施行。从三年前全球疫情结束后出台的《对外关系法》,到半年前完成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中国投资者出海3.0时代的法律法规顶层三角架构已经形成。本文将第一时间就837号令的亮点做出解读,并且结合笔者正在参与的新国际化出海实践提出展望和建议。 1 对外投资与投资者定义维度和对象更系统完整 经比对此前对外投资领域行政监管层面的主体规范文件,即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商务部3号令”),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11号令”),837号令显然是以发改委11号令为蓝本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首先,投资者中的企业不限于商务部3号令所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其次,“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权益的表述比发改委11号令的“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更宽泛和完整;第三,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也纳入投资者范围,这为后续进一步落实和细化针对非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和程序,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2 提出对外投资系统性的行为准则,为行政治理和投资者合规设定框架 当前的国际市场实践,合规是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政府及国际组织等行政和第三方治理主体共同关注的重要模块。837号令站在了国内外市场实践的前沿提出以下行为准则: 🌟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 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 🌟 遵守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 履行社会责任 🌟维护国家形象 🌟 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 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
2026-06-03 令狐铭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从 “PUMA” 商标无效宣告案看中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标准之差异 —— 以第 7 类机床商品为观察样本

隆安法言丨从 “PUMA” 商标无效宣告案看中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标准之差异 —— 以第 7 类机床商品为观察样本

01 问题的提出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长期处于 “权利强化” 与 “竞争自由” 之间的张力之中。学界普遍认为,该制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商誉被不当攀附,另一方面亦可能导致商标权的过度扩张,从而压缩市场主体的标识选择空间。[1] 围绕 “PUMA” 标志在第 7 类机床商品上的注册争议,PUMA SE 与韩国机床企业之间在欧盟与中国分别展开程序,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欧盟维持争议商标注册,而中国法院则支持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为比较两大法域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适用标准提供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样本。 本文拟以该案为切入点,对中欧在 “联想(link)认定”“商品关联性判断” 及 “损害标准适用” 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背后的制度逻辑。 02 案件概况及不同裁判路径 (一)欧盟裁判路径 在欧盟层面,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第一上诉委员会(R1677/2020-1)以及 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T-4/22)均未支持权利人主张。欧盟方面认为,第 7 类机床商品与第 25 类服装、鞋类商品在性质、用途、销售渠道及目标公众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分别为专业工业用户与一般消费者,缺乏重合基础,难以建立 “联想关系”。同时,鉴于 “PUMA” 为常见词汇,其固有显著性有限,权利人需承担更高程度的举证责任。最终,欧盟认定未满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条件。[2] (二)中国裁判路径 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5) 京行终 1953 号判决中予以维持。法院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PUMA” 商标已在服装、鞋类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复制;尽管商品类别不同,但相关公众存在交叉,易产生联...
2026-06-03 赵成燕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5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5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 (2026年5月刊) 01 国内资讯 1.贸仲新一届仲裁员名册正式施行,境外仲裁员占比再创新高 贸仲新一届仲裁员任期五年,自2026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新一届仲裁员名册在人员构成上进一步优化,尤其注重引入境外优秀仲裁专家,体现了贸仲在国际仲裁人才引进方面的开放姿态和国际化战略。本届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2308名,来自全球164个国家和地区,覆盖128个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692名,占比达30%。中国内地增聘人员中,86.5%来自证券、金融、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及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清洁能源、低空经济等新兴赛道。 2.贸仲发布”一带一路”投资争议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涉及中国公司与老挝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核心问题包括:商事仲裁与境外平行刑事调查程序交叉时仲裁庭的管辖权认定、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老挝法)而仲裁地在中国时的法律适用协调、以及多份关联协议的效力认定等。仲裁庭认定民刑交叉不阻却仲裁管辖权,采用国际私法“分割论”方法分别确定程序法与实体法准据法,并依据合同相对性与交易本质厘清多份协议效力关系,最终支持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主要请求。 3.贸仲发布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典型案例 贸仲发布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BOT争议典型案例。该案涉及合同效力认定、权利义务转让、行政区划调整、项目终止、费用拖欠、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核心争议焦点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被申请人以特许经营协议系行政协议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申请,但被法院驳回。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BOT合作模式的制度目的以及公用事业项目公共服务保障的社会效果,对合同主体适格性、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污水处理费欠付及违约责任承担等作出...
2026-05-29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5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5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 (2026年5月刊) 01 政策法规 PART 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概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清晰划定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的入罪与 “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数额门槛(例如单位受贿20万元以上入罪);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例如对于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不再按原 “二倍、五倍” 标准,消除国企与民企、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在贪腐案件中的量刑差异,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来源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4/t20260410_725586.shtml#2 PART 02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 概述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修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2026-05-15 方嘉毅、徐晗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4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4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 (2026年4月刊) 01 国内资讯 1.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共6件,涵盖跨境投资、股权转让、买卖合同、船舶经营管理、海难救助及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多个领域,涉及韩国、意大利、丹麦、也门、葡萄牙等国当事人。案例集中展示了法院在涉外纠纷中通过“精准释明—动态协调”推动当事人达成可履行调解协议的做法。 在一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裁决福建某企业因其供应的500吨秘鲁粗鱼油存在质量问题须向丹麦某公司进行赔偿。人民法院精准适用《纽约公约》、查明英国仲裁法,积极推动双方从强制执行走向和解,进一步释放支持仲裁、善用调解、尊重国际规则的司法信号。 2.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永辉超市“追债”案,王健林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月14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仲裁结果公告,称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就永辉超市与万达商管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王健林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备受资本市场瞩目,争议标的额超过38亿元,充分体现了商事仲裁在解决大型商业纠纷中的高效性与权威性。该裁决涉及万达商管股份转让纠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对于类似涉及私募投资和连锁担保安排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 全国首宗“港资港仲裁”裁决获深圳法院认可和执行 3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全国首宗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案。深圳前海港资企业上某公司与保证人陈某约定将争议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审...
2026-04-28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海外投资独立咨询 央企海外投资风险及应对

隆安法言丨国企海外投资独立咨询 央企海外投资风险及应对

引言:万亿投资的困局 中国国有企业在海外能源、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总额已超过万亿美元,但这些投资中有多少真正实现了预期的经济回报?公开数据显示,仅电力一个领域,中国企业在老挝、巴基斯坦、阿根廷等国的应收账款坏账和项目停工损失,就已超过数百亿元人民币。 这些损失并非不可避免,而是暴露了一个深层次的系统性问题:在缺乏独立、专业、量化的第三方决策支持的情况下,国企海外投资的风险识别和规模控制存在系统性缺陷。 根据笔者从某大型能源央企内部了解的情况,该企业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共计28,862项。这一数字看似“制度完善”,实则反映了决策者的困境——制度过多过细,反而让真正重要的风险决策淹没在程序合规的形式主义中,管理者在“不敢违规”和“不敢决策”之间进退两难。 失败的投资案例 老挝电力项目:某国企对老挝国有电力公司(EDL)拖欠30多亿人民币电费提起国际仲裁的报道已经过去很长时间,针对老挝电力合作的中国的应收款总额,一直缺少权威收据的报道。但是,根据其他来源公开的部分数据,某公司针对EDL的电费款其中34亿已经做了坏账准备,其中还包含3-4年以及4-5年账龄的应收款。应收账面余额占长期应收款总额的比例高达76%。 阿根廷水电站:中国海外的电力投资项目,还包括阿根廷的水电站项目,该项目总投资50亿美元,但因为阿根廷经济不景气,无法支付工程款后无限期停工了。 塞浦路斯LNG项目:在投入数亿美元后陷入僵局。 沙特的基建项目:在低于国外竞争者80亿报价的情况下中标,最后亏损40亿。 决策和考核的困境 在上述投资失败的案例中,国企管理者对风险的把控,似乎让路与盲目追求的“业绩”,即对管理层不断攀升的合同额和营业额的业绩考核标准,尽管上级也有考核利润的要求,但是因为漫长的投资期和回收期,投资安全自然让路于充分风险的业绩诱惑,国企管理者的“决断”成为了另外一个解释–“铤而走险”。 国企决策层的特点,根...
2026-04-27 吴国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隆安律师受访《法治网》:大疆诉影石,6项专利背后的两种布局之战

隆安法言|隆安律师受访《法治网》:大疆诉影石,6项专利背后的两种布局之战

深圳,中国硬科技创新的核心阵地,孕育出大疆与影石两大全球领军企业。前者是消费级无人机领域的绝对龙头,后者是全景相机赛道的霸主,原本各守一方、错位发展的两家企业,如今因一场专利诉讼正式正面交锋。 大疆一纸诉状将影石及多名前核心研发人员告上法庭,核心争议围绕6项无人机核心专利的归属展开。这场看似简单的专利权属纠纷,背后实则是两家企业专利布局战略的终极碰撞。为此,隆安律师接受《法治日报-法治网》记者采访,结合实务深度拆解这场标志性纠纷,对比两种差异化专利布局,解读硬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逻辑。 #大疆 #影石 #专利权 #知识产权 01 双雄博弈:从错位共生到专利对决 大疆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消费级无人机赛道,逐步构建起覆盖飞行控制、图传通信等领域的全产业链技术体系,长期占据全球市场主导地位,搭建起坚实的硬科技生态。 成立较晚的影石,避开大疆锋芒,以全景相机、运动相机为突破口,凭借核心算法快速崛起,在登顶全球全景相机市场后,推出全景无人机,正式切入大疆核心领域,成为双方竞争升级的导火索。 此次专利诉讼,核心争议点为“前员工离职后职务发明”的认定,看似是专利归属的纠纷,实则是两种截然不同专利布局模式的首次正面较量。 02 大疆:全栈自研的“帝国式”布局,筑牢技术护城河 大疆的专利布局,核心原则是“重投入、长周期、全覆盖”,最终目标是构建竞争对手难以突破的系统性技术壁垒,其布局逻辑具有鲜明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早期,大疆采取“数量优先”策略,积累庞大专利池,为全球市场扩张提供支撑,后续转向“聚焦核心、淘汰低价值”,形成“少而精、强而密”的核心专利防护网,核心思路是先攻克无人机底层核心技术,再延伸至手持影像、行业级无人机等相关领域,实现算法、硬件、软件的全链条覆盖,持续抬高竞争对手的技术突破门槛。 大疆的核心专利储备雄厚,主要集中在四大关键领域,构成行业难以逾越的技术高墙。 飞行控制系统,涵盖...
2026-04-15 金作鹏  禹静  申文杰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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