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一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 某手机终端公司韩国异议认驰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01案件概要被异议商标:第9类核心主标权利基础: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类核心主标核心亮点:尽管异议人在韩国境内并无大量的实际使用,隆安团队仍系统梳理其海外长期、广泛且高强度的实际使用证据,同时援引在先近似商标条款与驰名条款。韩国知识产权局据此直接认定客户商标构成驰名,不再审查其他条款,实现关键突破。02法律原文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仅在国外已为消费者广为人知的商标,亦受保护;如他人以不正当目的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册相同/近似商标,应予制止。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1项:国内驰名标享有反淡化保护,无需证明混淆可能。03制胜关键——“海外驰名”证据体系隆安团队系统梳理并提交以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1. 所有权证据:包括官网设计合同和发票、著作权登记证书、关联关系证明2. 销售宣传类证据:包括品牌介绍、品牌荣誉、获奖记录、销量排行、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物料、海外销售订单、线上下线销售图片。04审查结果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于2025年2月作出异议决定,全面采纳我方证据,认定:1.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客户商标已为国内外一般消费者所熟知,构成“海外驰名”;2.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上高度近似,且指定商品类似;3. 被异议人可轻易通过网络检索获悉客户品牌,却仍申请高度近似标识,难言善意;4. 综合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性及主观意图,有充分理由认为被异议商标之申请意在获取不正当利益。据此,KIPO依据第34条第1款第13项及第11项,宣告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实现客户核心主标在韩国的首次认驰。案件典型性1. 全球首案:客户核心主标在韩国认驰是该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首次认驰,具有巨大意义,之后在全球案件中,均可以把本案异议决定作为知名度证据提交。2. 证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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