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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3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3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 (2026年3月刊) 01 国内资讯 1. 贸仲成立数字经济仲裁中心 3月18日,贸仲在北京举办数字经济仲裁中心成立仪式。新设中心重点面向数据要素流通、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纠纷,探索以在线平台、算法辅助、电子证据规则等手段重塑仲裁流程。该举措与新仲裁法确立的在线仲裁制度呼应,为今后数字经济合同中优先选择仲裁(尤其是贸仲)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与技术支撑。 2. 新《仲裁法》正式施行,中国仲裁制度进入新阶段 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这是1995年仲裁法实施近30年来首次全面系统修订,被普遍视为中国商事仲裁走向“全球主场”的里程碑。新法共8章96条,主要在以下关键方向上影响商事及国际商事仲裁实务: (1)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首次引入“仲裁地”概念,并将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主要连接点; 允许在特定涉外纠纷中,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之外组成仲裁庭按约定规则进行“特别仲裁/临时仲裁”,并建立备案与保全衔接机制; 明确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特定区域“引进来”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 (2)确立在线仲裁法律地位 明文规定仲裁活动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远程视频庭审、电子送达、电子签名等数字化实践提供了明确法律基础。 (3)强化程序效率与监督支持 缩短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期限、细化法院支持与司法审查规则,强调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并从制度设计上回应虚假仲裁、恶意串通等实践问题。 对商事主体和律师而言,新法在仲裁条款设计、仲裁地选择、机构选择及临时仲裁安排等方面都带来新的空间和合规考量。 3. 多地仲裁机构发布新仲裁法配套规则 多家仲裁机构集中发布或更新本机构章程与仲裁规则,以实现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无缝衔接”。韶...
2026-03-26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3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3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 (2026年3月刊) 01 政策法规 PART 01 工信部: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18号) 概述 近日,为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健全技术市场制度体系,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共7章29条,附件另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相较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新办法》在体系化方面显著提升,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扩展了技术合同的范围。《旧办法》第二条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并简单列举了两类可参照登记的合同类型。《新办法》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则系统性的、详细地规定了技术合同的分类及认定条件,明确将技术合同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五类。 2.优化了登记程序。一是大幅压缩了审查时限。一般技术合同的登记审查时限由《旧办法》规定的30日缩短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于大额技术合同或存在争议的合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二是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更加详细。将《旧办法》规定的“核定技术性收入”调整为“审核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概念界定更加规范。 3.新增“风险防控”专章。一是规定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二是明确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以任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不得将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三是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合同应遵循特殊登记程序,强调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来源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6/art_ccf28...
2026-03-12 方嘉毅、徐晗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生态环境法典》系列解读第一批之一 ——政府落实《法典》的10大核心任务与行动指南

隆安法言|《生态环境法典》系列解读第一批之一 ——政府落实《法典》的10大核心任务与行动指南

编者按: 今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 这部 “生态环境领域的根本大法”首次以法典化形式整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核心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系统的法律遵循。 法典化的真正考验在于实施,隆安合肥环境法团队将从不同视角系统解读《生态环境法典》,为法典的实施贡献智力。 第一批解读主题为各方主体如何应对、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分别从政府视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角、其他有关部门视角、企业视角、公众视角展开分析。 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主导力量,各级政府如何精准把握《生态环境法典》要求、高效落实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法典实施成效和美丽中国建设进程。 本文即从政府视角出发,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的重点要求,梳理10项核心任务,解析其背景意义与落实要点。 一 构建协同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 破解 “九龙治水” 难题 背景: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管存在部门职责交叉、协同不足等问题,影响治理效能。 要求: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和跨区域联合保护机制,通过 “统一政策规划标准、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 的 “四统一” 管理模式,破解监管碎片化难题。 意义: 这一要求既是对 “大环保” 监管体制改革的法律固化,也是应对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需要。 落实要点: 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避免职责留白或重叠。 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林长制配套机制,明确各级河湖长、林长的履职标准和考核办法,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 针对重点区域、流域(如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措施。 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求各...
2026-03-12 合肥环境团队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2026 商业秘密新规解码:举证减负 + 全链规制

隆安法言|2026 商业秘密新规解码:举证减负 + 全链规制

商业秘密的保护边界与认定标准,历来是企业竞争与司法实践的交汇点。2026 年 2 月 2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 “《保护规定》”),并将于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自 1995 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后续修订基础上,历经 2020 年、2025 年两轮征求意见,最终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类型、查处程序等核心规范作出系统性调整。 本文从制度演进视角切入,聚焦《保护规定》在秘密性认定、价值形态扩展、保密措施标准、侵权排除情形等方面的规范变迁,解析其法律逻辑与适用要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企业的合规路径。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商业秘密 #新规解读 一、商业秘密界定的制度演讲与核心突破 商业秘密的界定是保护工作的基础,《保护规定》在延续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三要件的同时,通过多轮修订对各要件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精准优化,体现了从 “形式保护” 向 “实质保护” 的理念转变。 (一)不为公众知悉性:从 “渠道限制” 到 “时空双重限定” 不为公众知悉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其认定标准直接影响保护范围的界定。各版本对该概念的定义呈现出逐步精细化的演进轨迹,核心定义与关键特征对比如下: 核心特征 1998年修订版 2020年征求意见稿 2025年征求意见稿 2026年正式版 核心定义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 在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关键特征 仅强调获取渠道的公开性,标准较为宽松 首次区分 “所属领域人员” 与普通公众,增加 “容易获得” 的判断维度 增加 “侵权行为发生时” 的时间限定...
2026-03-09 金作鹏  申文杰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霍尔木兹海峡封锁背景下的国际贸易风险应对

隆安法言|霍尔木兹海峡封锁背景下的国际贸易风险应对

引言: 霍尔木兹海峡封锁事件 受伊以冲突影响,2026年2月28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宣布关闭霍尔木兹海峡,禁止任何船只通过霍尔木兹海峡。该海峡是全球国际贸易与航运的战略咽喉,其通航稳定性直接决定着全球贸易秩序与供应链安全,是国际贸易中无可替代的关键节点。因而,霍尔木兹海峡的封锁,直接冲击着国际贸易合同的正常履行,进而引发了国际贸易风险。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国际贸易常用的英国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等规定,为国际贸易企业梳理风险要点,并提供可执行的应对方案。 01 核心规定速览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常约定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判例法、相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为适用的法律规定。因而,本文将对英国法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有关此类合同履行障碍情形下的相关规定作简要介绍。 规则 核心内容 适用场景 英国法 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落空原则(Frustration) 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79条:非可控且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障碍导致不履行可免责 缔约国当事人未明确排除适用 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战争、政府行为等属承运人免责事由 提单签发地为缔约国或合同明确引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各类贸易术语划分风险转移与权利义务 合同明确引用时 1.英国法 (1)不可抗力条款 在英国法框架下,当事人欲援引不可抗力免责,需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且当事人主张的情形符合合同约定。 在此种情况下,受影响一方当事人可免责,损失分担依约定处理,但其仍负有以下义务: 通知义务:受影响方需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事件对受影响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举证义务:受影响方需举证证明所援引的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且与合同不能履行存在因果关系 减损义务:受影响方...
2026-03-07 金作鹏孙鸣崔少龙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实务解析 —— 从监管规则到金融审判的双重视角下审视

隆安法言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实务解析 —— 从监管规则到金融审判的双重视角下审视

第一部分 前言 2026年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信披办法》于2025年12月30日就已经证监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但直到2026年2月27日才正式对社会公布, 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从《信披办法》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时间线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是给了市场充分的时间来消化《信披办法》,从部门规章的角度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规范运作基金产品,提升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透明度,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出台后首部专门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信披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条例》为上位法依据,针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领域长期存在的标准模糊、责任界定不清、穿透披露要求不具体等行业痛点,构建了“管理人第一责任、差异化披露、穿透监管、全流程管控”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相较于此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性规范文件,《信披办法》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从自律规则升级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边界、实操标准和法律责任,实现了与《私募条例》的衔接。同时,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后及拟出台的《新金融审判会议纪要》所体现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政策趋同化”的司法实践倾向下,本次《信披办法》的出台,也为私募基金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规则和指引。笔者特借本文,从《信披办法》主要条款内容的分析、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交叉视角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为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从业者以及法律同仁提供参考。 第二部分 《信披办法》主要条款的分析 《信披办法》围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基本要求、报告类型、事务管理、监督处罚五大核心维度作出系统性规定,...
2026-02-28 黄恩霖、林娜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2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2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 (2026年2月刊) 01 国内资讯 1. 贸仲宁波庭审中心揭牌,前海港口城市对接国际仲裁资源 1月8日,贸仲宁波庭审中心在浙江宁波正式揭牌。该中心的设立,是贸仲落实国家开放战略、“深耕地方”的重要举措,意在依托宁波港口和制造业集群优势,为海运贸易、制造业供应链等涉外纠纷提供就近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同期举办的“甬通全球·仲护远航”活动围绕企业“出海”面临的法律风险,搭建贸仲与宁波企业、商协会的对接平台,凸显地方在承接国际仲裁资源方面的积极布局。 2. 贸仲裁决三安光电(600703)支付超3亿元设备款 1月30日,贸仲作出裁决,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需向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计超过3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已交付设备发货款、验收款及未发货部分发货款等。三安光电方面表示,惠特科技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索赔。该案涉及LED芯片制造设备的质量争议,对照明行业供应链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3.广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 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广东省委编办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该法庭内设于广州中院,作为专门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构,管辖范围包括:广州中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涉外调解协议确认案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及裁定案件,以及其他适宜由该法庭集中管辖的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将港澳特邀调解员纳入委托调解体系,并允许当事人通过线上“授权见证通”完成委托授权。此举在程序设计上将调解前置、多元解纷与涉外审判深度融合,有利于构建大湾区一体化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为未来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衔接留出空间。 4.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新版仲裁规则 2月1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仲裁规则(2026年版...
2026-02-27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快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生物医药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隆安法言丨快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生物医药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第一部分 前言 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可以看到,自2022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公布以来,至《条例》的正式公布,经历了超过4年的时间。 本次修订,是《条例》自 2002 年颁布以来 23 年间的首次全面修订,约90% 以上条款相较2002年版的《条例》属于实质性修改。但其实从修订的内容上来看,不难发现本次修订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将过去20多年来我国医药监管领域的诸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证明属于成功的实践,进行的总结与升华。《条例》的修订,也从行政法规层面确认了我国医药领域监管的逻辑,从单一风险管控向全生命周期监管 + 全球化监管 + 创新激励双轮驱动的根本转变。对于生物医药企业而言,《条例》不仅重构了全链条合规义务体系,更在创新研发、生产模式、市场布局等方面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企业唯有快速适配新规要求,构建体系化合规能力,才能在行业变革中把握发展主动权。有鉴于此,笔者特借本文对本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对《条例》修改后对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的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二部分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2.1 《条例》修订的核心背景与总体思路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历经三次局部修改,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推动医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药品监管改革持续推进,2015 年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启动、2019 年《药品管理法》全面修订,原有《条例》的制度设计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同时,生物医药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于从 “跟跑” 向 “并跑”“领跑”...
2026-02-11 华中箐、黄恩霖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2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2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 (2026年2月刊) 01 政策法规 PART 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对外贸易法》 概述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共十一章83条,积极适应对外贸易发展趋势和环境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充实对外贸易工作总体要求、落实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等,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强化立法宗旨与总体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出规定,明确对外贸易需要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2.落实改革举措,强化国家政策导向。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作出规定,并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3.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一是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二是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4.强化主体责任与法律责任。大幅提高罚款标准,新增对违反国家安全禁令行为的严厉罚则,并强化了对公职人员泄露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追责。 来源 https://www.mofcom.gov.cn/zfxxgk/gkml/art/2025/art_fdc193e921ce4a298fe46e85c242b54e.html PART 02 商务部:发布《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商合函〔2025〕673号) 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商务部制定出台《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引导和支持“走出去”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用实际行动...
2026-02-10 方嘉毅、徐晗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从司法案例看超期执行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排除适用

隆安法言|从司法案例看超期执行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排除适用

破产程序作为债务清理的最终机制,旨在公平、高效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实践中,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是否还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参与清偿分配,在实务界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立足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对该问题展开系统梳理与辨析。 01 法条根基: 时效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续与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权利行使的“时间红线”,是民商法中维护交易秩序、督促权利行使的核心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确立了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其立法本意在于防止权利休眠,促进社会关系稳定。一旦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权利人即丧失公力救济权,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得以确立。 破产程序其本质仍是公力救济的延伸,而非创设的新的权利救济途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要求管理人对债权是否超过执行期间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破产程序作为司法清偿程序之一,必须遵循既有的时效制度的基本逻辑。若使超过执行期限的债权得到了确认,不仅架空时效制度,更破坏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正如广东省高院在(2022)粤民申445号案中所述:“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非是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确认的唯一条件,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案涉债权超过了执行时效。” 02 规则贯通: 从国家立法到地方指引的否定立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执行期间的债权,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多地法院出台的工作指引,普遍持否定态度。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赋予被执行人时效抗辩权,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地方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操作标准: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54条、江苏三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29条、广西北海《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指引》第13条均将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排除在破产债权范围之外。这些规定...
2026-02-10 龚政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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