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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2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2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 (2026年2月刊) 01 国内资讯 1. 贸仲宁波庭审中心揭牌,前海港口城市对接国际仲裁资源 1月8日,贸仲宁波庭审中心在浙江宁波正式揭牌。该中心的设立,是贸仲落实国家开放战略、“深耕地方”的重要举措,意在依托宁波港口和制造业集群优势,为海运贸易、制造业供应链等涉外纠纷提供就近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同期举办的“甬通全球·仲护远航”活动围绕企业“出海”面临的法律风险,搭建贸仲与宁波企业、商协会的对接平台,凸显地方在承接国际仲裁资源方面的积极布局。 2. 贸仲裁决三安光电(600703)支付超3亿元设备款 1月30日,贸仲作出裁决,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需向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计超过3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已交付设备发货款、验收款及未发货部分发货款等。三安光电方面表示,惠特科技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索赔。该案涉及LED芯片制造设备的质量争议,对照明行业供应链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3.广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 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广东省委编办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该法庭内设于广州中院,作为专门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构,管辖范围包括:广州中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涉外调解协议确认案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及裁定案件,以及其他适宜由该法庭集中管辖的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将港澳特邀调解员纳入委托调解体系,并允许当事人通过线上“授权见证通”完成委托授权。此举在程序设计上将调解前置、多元解纷与涉外审判深度融合,有利于构建大湾区一体化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为未来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衔接留出空间。 4.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新版仲裁规则 2月1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仲裁规则(2026年版...
2026-02-27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快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生物医药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隆安法言丨快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生物医药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第一部分 前言 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可以看到,自2022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公布以来,至《条例》的正式公布,经历了超过4年的时间。 本次修订,是《条例》自 2002 年颁布以来 23 年间的首次全面修订,约90% 以上条款相较2002年版的《条例》属于实质性修改。但其实从修订的内容上来看,不难发现本次修订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将过去20多年来我国医药监管领域的诸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证明属于成功的实践,进行的总结与升华。《条例》的修订,也从行政法规层面确认了我国医药领域监管的逻辑,从单一风险管控向全生命周期监管 + 全球化监管 + 创新激励双轮驱动的根本转变。对于生物医药企业而言,《条例》不仅重构了全链条合规义务体系,更在创新研发、生产模式、市场布局等方面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企业唯有快速适配新规要求,构建体系化合规能力,才能在行业变革中把握发展主动权。有鉴于此,笔者特借本文对本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对《条例》修改后对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的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二部分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2.1 《条例》修订的核心背景与总体思路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历经三次局部修改,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推动医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药品监管改革持续推进,2015 年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启动、2019 年《药品管理法》全面修订,原有《条例》的制度设计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同时,生物医药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于从 “跟跑” 向 “并跑”“领跑”...
2026-02-11 华中箐、黄恩霖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2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2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 (2026年2月刊) 01 政策法规 PART 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对外贸易法》 概述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共十一章83条,积极适应对外贸易发展趋势和环境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充实对外贸易工作总体要求、落实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等,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强化立法宗旨与总体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出规定,明确对外贸易需要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2.落实改革举措,强化国家政策导向。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作出规定,并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3.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一是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二是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4.强化主体责任与法律责任。大幅提高罚款标准,新增对违反国家安全禁令行为的严厉罚则,并强化了对公职人员泄露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追责。 来源 https://www.mofcom.gov.cn/zfxxgk/gkml/art/2025/art_fdc193e921ce4a298fe46e85c242b54e.html PART 02 商务部:发布《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商合函〔2025〕673号) 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商务部制定出台《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引导和支持“走出去”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用实际行动...
2026-02-10 方嘉毅、徐晗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从司法案例看超期执行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排除适用

隆安法言|从司法案例看超期执行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排除适用

破产程序作为债务清理的最终机制,旨在公平、高效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实践中,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是否还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参与清偿分配,在实务界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立足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对该问题展开系统梳理与辨析。 01 法条根基: 时效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续与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权利行使的“时间红线”,是民商法中维护交易秩序、督促权利行使的核心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确立了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其立法本意在于防止权利休眠,促进社会关系稳定。一旦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权利人即丧失公力救济权,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得以确立。 破产程序其本质仍是公力救济的延伸,而非创设的新的权利救济途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要求管理人对债权是否超过执行期间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破产程序作为司法清偿程序之一,必须遵循既有的时效制度的基本逻辑。若使超过执行期限的债权得到了确认,不仅架空时效制度,更破坏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正如广东省高院在(2022)粤民申445号案中所述:“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非是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确认的唯一条件,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案涉债权超过了执行时效。” 02 规则贯通: 从国家立法到地方指引的否定立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执行期间的债权,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多地法院出台的工作指引,普遍持否定态度。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赋予被执行人时效抗辩权,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地方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操作标准: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54条、江苏三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29条、广西北海《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指引》第13条均将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排除在破产债权范围之外。这些规定...
2026-02-10 龚政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关于《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隆安法言丨关于《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2025年12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该条款相较于现行《商标法》第五十条,删除了“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续展”中的部分情形,仅保留“主动申请注销”的缓冲保护。结合商标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市场实践需求及比较法经验,本文认为该条款应补充“注册商标不再续展”的情形,修改为“注册商标不再续展的或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具体理由如下: 一、契合比较法通例,顺应商标保护国际潮流 注册商标不再续展后设置一年缓冲期,禁止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立法的通行做法。该制度的核心价值的在于,商标权终止后,市场上仍可能存在标有该商标的库存商品流通,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惯性尚未消退,缓冲期可有效避免因新商标注册引发的来源混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49条①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因有效期届满未续展而失效的,自失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主管机关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应驳回申请,除非该商标的原权利人同意注册。日本《商标法》虽未单独列举未续展情形,但通过“商标权消灭后的保护”条款兜底,将未续展与主动注销等同处理,规定自商标权消灭之日起一年內,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其立法精神在于兼顾市场缓冲与权利平衡②。 英美法系国家亦遵循类似逻辑。美国《兰哈姆法》③虽未直接规定未续展后的一年禁止期,但通过“商标使用的连续性”规则间接实现同等效果:商标未续展注销后,...
2026-01-29 赵成艳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1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6年1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 (2026年1月刊) 01 国内资讯 1. 《商事调解条例》公布,为仲裁+调解联动提供制度支撑 2025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规定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可适用商事调解,而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争议不适用。条例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商事调解的管理体制,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制度,并公开商事调解员名册与调解规则;强调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原则,调解员负有中立、勤勉、保密和披露义务,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该条例与即将生效的新《仲裁法》相互呼应,为构建“调解+仲裁+诉讼”一体化多元解纷体系与商事仲裁“前置调解、后仲裁”模式提供重要基础。 2. 新修订《仲裁法》进入实施倒计时,全国仲裁机构与地方政府密集开展宣讲与培训 重庆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武汉等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举办新《仲裁法》系列培训与讲座,围绕新法中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地概念引入、临时(特别)仲裁制度、仲裁机构治理结构和仲裁员管理等内容进行系统解读。这些活动在实质上重新塑造了国内商事仲裁制度认知和实践预期。 3. 北仲正式实施“1+1+N”规则体系,推出国内、国际与数字经济三套核心规则 自2026年1月1日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北仲”)正式实施《国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规则》与《数字经济仲裁规则》,标志“1+1+N”规则体系落地。要点包括: 国内仲裁规则: 重构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变更当事人与重新仲裁等机制,更顺畅地衔接新《仲裁法》;强调“电子提交、送达优先,电子签名等效”;引入专家制度和“诚信仲裁”条款,加强对代理人与仲裁员利益冲突的规制,提高程序效率与公信力。 国际仲裁规则...
2026-01-28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下的管理人制度重构与挑战

隆安法言|《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下的管理人制度重构与挑战

2025 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 ( 以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入系统性修订新阶段。本次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旨在破解破产程序启动难、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实务困境,其中管理人制度的全方位重构尤为引人关注。 《草案》从法律定位、选任机制、主体范围到责任体系,对管理人角色进行了系统性重塑,推动其由过去的“程序辅助者”向“独立核心执行者”转型。这一变革不仅拓展了管理人的权责边界,也对破产实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立足《草案》条文,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剖析管理人制度变革的多重维度与应对策略。 01 从“程序工具 ”到“独立决策者 ”: 管理人法律定位的根本转变 《草案》第 29 条首次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定义及“独立执行职务 ”的法律地位,解决了现行法下管理人定位模糊的困境。这一变革要求管理人在履职中必须基于专业判断作出独立决策,而非简单执行法院或债权人指示。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 69 号案中,管理人试图以“债权人会议决议 ”规避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最终被法院认定越权。这揭示出:缺乏独立判断的管理人极易陷入程序违法风险。 独立性的提升,也意味着责任的加重,管理人需在各方利益间审慎平衡,避免陷入程序违法与利益失衡的风险。尤其在重整程序中,需综合考量债权人利益、职工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若因片面追求“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而忽视其他主体,可能因利益失衡而面临追责。 例如,在重整计划表决中,若管理人未充分披露职工安置方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进而影响履职合规性。 02 选任机制市场化: 债权人监督与动态名册管理的双重约束 《草案》第 30 条赋予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权利,并建立动态名册管理制度,打破了法院单一指定的传统模式。 这一变革在强化市场竞争与...
2026-01-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1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1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 (2026年1月刊) 01 政策法规 PART 01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央企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充分认识职责使命 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李强出席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并讲话 概述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中央企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骨干和支柱作用。。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勇担社会责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大力量。要聚焦主责主业,持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切实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要立足实体经济,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不断夯实企业安全发展的基础。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促进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要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坚决惩治腐败,锲而不舍纠治“四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12月22日至23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强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中央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明确方位、找准定位,切实担负起职责和使命。要在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提供强力保障,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适度超前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要在实现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中当好担纲...
2026-01-20 方嘉毅、徐晗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2025年商事仲裁年度观察

隆安法言丨2025年商事仲裁年度观察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会,作为一支由来自全国各办公室、兼具仲裁员资质与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力量,始终致力于追踪中国商事仲裁的制度演进与实务创新。专委会持续为法律界同仁及企业家提供仲裁领域的交流平台与专业支持,并为重大、疑难仲裁案件提供咨询、研究、论证与结构化解决方案。 回望2025年,中国商事仲裁领域迎来了历史性的突破与充满活力的实践。随着《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的正式启用,中国仲裁体系完成了从制度接轨到生态构建的关键跨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获表决通过,首次引入临时仲裁与仲裁地制度,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实现历史性融合。 国际层面,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修订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首次将”国际争议解决中的人工智能”议题纳入五年规划,预示着技术革新将深刻重塑未来仲裁实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裁决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执行的重要案例,以及厦门审结全国首例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案,彰显中国仲裁裁决在跨境执行领域的国际公信力持续提升。 本篇年度观察旨在系统梳理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国内外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动态与规则发展,聚焦具有代表性、突破性的案例与制度演进,以专业视角呈现年度脉络,以期与各位法律界同仁及企业家共同探讨。 1月 上海律协发布国内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业务指引 上海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制定国内首部仲裁请求撰写规范,系统梳理仲裁请求撰写的57个实操要点,特别强调备位仲裁请求的必要性与拆分技巧。指引明确要求律师在提出金额请求时必须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包括本金数额、利率标准及计算起止期限,并提醒注意仲裁协议中的前置程序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引虽非强制性规定,但创造性引入“仲裁请求风险评估矩阵”,帮助律师预判请求事项的可仲裁性与支持概率。 中国贸仲...
2026-01-19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 – 2025年10月~12月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 – 2025年10月~12月

01 新规速递 2025年10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中基协发〔2025〕14号)。主要修订内容包含五个方面:一是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二是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三是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四是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五是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2025年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2025〕19号),围绕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三项具体措施。 2025年11月21日,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向部分私募管理人推送《关于工商信息与协会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通知》,要求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以确保工商信息与协会AMBERS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如后续管理人仍未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信息变更手续,协会将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于1个月后对外公示管理人工商信息与协会登记信息不一致事项。同时,后续将视情况按照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02 行业快讯 2025年11月6日,青浦2025年城市推介会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行。青浦区宣布正式成立上海青浦产业发展基金、S基金,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早投小”“补链强链”功能,为...
2026-01-18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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