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操难点和操作路径
引 言 对大量境内外上市公司而言,信托安排早已屡见不鲜,并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近年来,随着内地高科技、互联网、生物科技及医疗企业陆续上市,越来越多企业家在搭建上市架构时,开始引入家族信托。例如,雅居乐作为家族企业集团,上市前企业股权分散于陈氏兄弟及其配偶之间,股权状态松散,不利于股东投票权的归集。为实现将集团资产打包上市、股权归拢,同时公平地在家族成员中分配利益,并解决上市后资产剧增的财富管理问题,雅居乐在上市前引入家族信托,通过家族信托集中分散的股权并安排家族成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来达到了控制公司决策权的目的。同时,该信托凭借灵活的税收优化模式、高效的财富传承机制以及个人债务风险隔离功能,成为境内外高净值家族进行资产管理与传承规划的优选工具之一。但以信托方式持有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股份,必然要面临一系列法律及政策障碍,笔者将从法律视角切入,对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操难点及操作路径展开探讨与分析。 1 关于三类股东的障碍 上市企业的股份在装入信托的时候,过去有所谓的三类股东的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其次是产品结构复杂,为代持提供便利,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三类股东”曾一度被列为境内IPO红线,即只要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信托是一类股东,一旦有上市公司中有信托公司,企业上市就面临问题,证监会就不批准、就必须清理。 随着市场的变化,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渐对三类股东问题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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