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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7月刊第45期)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7月刊第45期)

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7月刊·第45期)01新法快递PART 0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内容节选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第三十六条 当事...
2025-07-18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九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九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九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沛县万和风行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梅、汕头市半亩花田化妆品有限公司、周奕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承办律师吴让军刘欢案情介绍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沛县万和风行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梅、汕头市半亩花田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周奕卿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其权利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委托律师以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承办律师深度挖掘了涉案包装、装潢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这一核心关键点,整理出超过一万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推翻了之前对当事人的不利判决。并且由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多个渠道销售,承办律师创新性地选取每个平台的部分链接进行取证,经过多方论证、对比差异、汇总数据、筛选分类,向法院呈现出清晰且全面的侵权结果,最终说服法官认定侵权赔偿。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百万赔偿的判决,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勇敢突破,将判决金额调至200万元。案件典型性1、本案核心难点是在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举证以及突破在先的关于涉案包装、装潢的不利认定,本案涉及原告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被抄袭,承办律师在“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收集方面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本案初期,我方承受着另案认定有一定影响包装、装潢败诉的阴霾,面对既有判决带来的困境,承办律师也并未气馁,为了寻求突破,承办律师团队深度挖掘了涉案包装、装潢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这一核心关键点,广涉各类渠道,系统整理并汇集了大量翔实、有力的知名度证据,从销售方面、宣传方面、荣誉方面等着手,收集了大量的销售合同、明星代言、广告发布、获奖荣誉、第三方报道等多方面的知名度证据,搜索了百度百科、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各大平台,整理出超过一万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以此构筑起了证明包装装潢已经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坚实堡垒。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精...
2025-07-01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6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6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6月刊)国内资讯1. 司法部支持在自贸区等探索特别仲裁制度6月6日,司法部政治部主任黄祎在2025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上表示,司法部将加快完善仲裁制度规则,修订《仲裁法》,提升涉外仲裁制度开放性与包容度。支持在涉外海事领域和自贸区探索符合国情的特别仲裁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品牌,培育一流仲裁机构与专业队伍。2. 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当庭化解千万美元跨国纠纷6月19日,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并当庭化解一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的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案。瑞士某公司因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深圳某贸易公司应支付超千万美元赔偿,但在清算注销时未通知瑞士公司,导致其债权无法清偿。瑞士公司将相关方诉至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法庭通过“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的全链条调解模式,数月内化解纠纷,四方当事人当庭签署调解协议。3. 北仲签署备忘录推进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1+N”战略布局6月12日,2025北京CBD论坛暨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发展大会上,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宣传片展示“全要素”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强化其首都涉外法治核心平台定位。同时,北京仲裁委与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正式启动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1+N”战略布局,通过多区域协同拓展仲裁服务网络,推动涉外争议解决与区域经济融合,形成“目标引领—执行落地”联动模式,助力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4. 2025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在京举办6月6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该对话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围绕“推进海事仲裁制度创新、打造世界一流仲裁机构”主题,近200位来自政府、司法、法律界等多领域代表参会。会上,相关领导致辞强调仲裁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发布10起自贸区企业纠纷典型案例,为相关领...
2025-06-27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八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八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八北京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商标驳回复审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隆安代理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了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是否违反英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b项和c项,即: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和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英国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是未经任何设计的纯英文商标,且该商标是现有英文词汇。根据牛津辞典,该商标含义直接描述了指定商品的质量、尺寸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我方积极复审,争辩申请商标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并非直接具有描述性。首先,对于申请商标直接描述商品尺寸的观点,我方争辩:一方面,我方产品目标消费群体是对汽车尺寸有一定了解的专业消费者,他们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不会联想到是对汽车尺寸的描述。另一方面,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汽车轮毂等配件商品为了和车辆匹配,都有固定尺寸。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描述指定商品的尺寸特点。其次,对于申请商标直接描述商品质量的观点,我方争辩:申请商标和其他英文词汇搭配使用时才会直接凸显其积极的含义,单独使用时,具有多种不同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直接联想到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综上,我们认为审查员是经过逐步联想才得出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经过我方律师的不懈努力,英国审查员认定,申请商标未违反英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b项和c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案件典型性通常情况下,若商标标志在英国被认定自身缺乏显著性,则需要提交大量的实际使用证据,甚至进行消费者市场调查,从而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若想在不提交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仅仅通过论证争辩商标标志具有显著性,则是难上加难。本案由隆安商标团队和英国律师合作办案,英国律师根...
2025-06-26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代理案件荣膺LegalOne Merits(典范)评级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代理案件荣膺LegalOne Merits(典范)评级

近日,隆安北京高级合伙人刘晓明、陈雯雯代理的“中国制药企业与辽宁工业企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One授予LegalOne Merits 评级Exemplary(典范)荣誉。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某重点制药企业与辽宁省某工业企业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人民币,审判层级历经地方高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自2004年启动以来,诉讼程序持续近二十年,完整覆盖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民事诉讼全流程,并衍生多起关联诉讼案件,案情复杂程度与审理难度显著。本案涉及国有企业、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嵌入的法律关系异常复杂,包括财产权的出售和政府与民营企业间的债务转移;本案充斥大量索赔,合计87项,分为五种类别。对于律师来说,本案没有先例作为指导,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面对这样的复杂局面,隆安律师协助制药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有效维护了客户权益。颁奖单位: LegalOneLegalOne是一家全球法律服务评级和研究公司,通过对商业交易、争议解决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例的评估和评级,以及客户对法律顾问的评分和评价,为企业决策者提供重要参考。关于奖项:LegalOne Merits评级LegalOne基于一系列方法对律所申报的案例进行评价,包括定性研究、竞争对手分析、客户评价、专家见解,并结合人工智能技术,评价具有极高准确性。对于律所提交的案例,只有那些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会被收录至平台公开的网上数据库。其中,一部分特别优秀的交易/案例会被授予LegalOne Merits 评级。 律师简介刘晓明 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全国优秀律师/仲裁员/商事争议解决、投资并购重组、公司法律事务专家联系邮箱: xiaoming@longanlaw.com陈雯雯 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第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商事争议解决、投资并购...
2025-06-19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最新政府引导基金审计问题总结与梳理

隆安法言丨最新政府引导基金审计问题总结与梳理

作为资金体量庞大且在促进地方重点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的重要工具,政府引导基金日益受到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投入。这些基金在推动当地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各级审计工作也持续揭示出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与风险点,基金负责人因履职不到位而被追责的情况时有发生。 基于此背景,本文系统梳理了各地审计厅/局官网最新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聚焦其中揭示的政府引导基金典型问题并进行归纳总结,旨在为从业人员合规运营政府引导基金提供参考与风险警示。第一部分地市级01深圳市《深圳市2023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信息提供日期:2024-12-26未建立健全市引导基金退出机制问题,一是市财政局牵头修订《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起草配套实施细则。二是积极探索市引导基金退出路径和方式,目前处于退出期的 83 只子基金均已制定退出计划。《深圳市2023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信息提供日期:2024-08-28三、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情况.(二)“20+8”产业集群审计情况。“20+8”产业集群审计情况。结果表明,我市为培育发展壮大“20+8”产业集群,出台系列制度文件,规划建设 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完善产业空间保障体系,按照“一产业集群、一专项基金”理念构建产业引导基金体系。截至 2024 年 5 月,第一批设立 5 只基金规模达 215 亿元,正在推进第二批 7 只基金,规模达 135 亿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 年用于培育集群发展的非普惠性专项资金总金额达 134.67 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扶持政策精准度不高。非普惠性专项资金对优质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大,资助企业、项目数占比分别仅...
2025-06-13 魏云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操难点和操作路径

隆安法言丨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操难点和操作路径

引 言 对大量境内外上市公司而言,信托安排早已屡见不鲜,并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近年来,随着内地高科技、互联网、生物科技及医疗企业陆续上市,越来越多企业家在搭建上市架构时,开始引入家族信托。例如,雅居乐作为家族企业集团,上市前企业股权分散于陈氏兄弟及其配偶之间,股权状态松散,不利于股东投票权的归集。为实现将集团资产打包上市、股权归拢,同时公平地在家族成员中分配利益,并解决上市后资产剧增的财富管理问题,雅居乐在上市前引入家族信托,通过家族信托集中分散的股权并安排家族成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来达到了控制公司决策权的目的。同时,该信托凭借灵活的税收优化模式、高效的财富传承机制以及个人债务风险隔离功能,成为境内外高净值家族进行资产管理与传承规划的优选工具之一。但以信托方式持有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股份,必然要面临一系列法律及政策障碍,笔者将从法律视角切入,对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操难点及操作路径展开探讨与分析。 1 关于三类股东的障碍 上市企业的股份在装入信托的时候,过去有所谓的三类股东的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其次是产品结构复杂,为代持提供便利,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三类股东”曾一度被列为境内IPO红线,即只要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信托是一类股东,一旦有上市公司中有信托公司,企业上市就面临问题,证监会就不批准、就必须清理。 随着市场的变化,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渐对三类股东问题也不是“...
2025-06-13 张媛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不同股权架构下的公司章程设计

隆安法言丨不同股权架构下的公司章程设计

引 言在资本市场的演进与企业治理现代化的双重驱动下,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已从简单的资本聚合工具演变为影响企业战略发展、风险控制及价值实现的核心要素。实践中,不同股权架构下的公司章程设计应当不同,以满足不同主体的差异性需求。有限合伙架构需要通过GP/LP权责切割实现对管理权的绝对控制;AB股架构要求通过表决权差异条款保障创始人控制权不因融资稀释;红筹架构则需在跨境法律冲突中构建风险隔离防火墙。这些设计不仅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则的强制性边界,更需在商业诉求与合规风险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本文将以新《公司法》为基点,系统解析不同股权架构下的公司章程设计策略,为企业构建兼具适应性、安全性与创新性的治理框架提供可行性的建议。1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设计的影响(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对股权稳定性的影响《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终结了2013年《公司法》确立的“完全认缴制”,直接冲击了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为核心的股权稳定性设计,倒逼创始股东在融资时审慎评估自身资金实力,避免因认缴期限过长导致股权结构频繁调整,或者面临被迫减资的局面。新设公司在设计章程条款时需明确分期缴纳的时间节点、违约责任及未实缴股权的权利限制等,需保障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同时防止因部分股东出资迟延导致其他股东股权被动稀释。另外,《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按出资日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章程中应设置“股权转让前置审查条款”,要求转让方提供出资证明或由受让方承诺补足出资,避免原股东责任向新股东蔓延。(二)类别股制度引入对控制权设计的突破新《公司法》首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等类别股,打破了传统的“同股同权”原则。这一制度为创始人控制权保留、融资与股权激励的平衡提供了全新工具。这一制度其实并不是我国创新性...
2025-06-12 李艳秋、陈颖章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七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七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七“一种安瓿瓶水平上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隆安权鲜枝、付建军、温雷律师承办的关于案涉专利号为ZL201220194669.5、名称为“一种安瓿瓶水平上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件取得胜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使当事人成功摆脱一审判决承担的100万元赔偿责任。本案在一审阶段被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当事人承担共计100万元赔偿额的不利情况下,隆安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并全面介入本案,一方面积极应对二审上诉,同时对涉案专利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本案二审完成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我方成功向法院申请了对本案的中止诉讼审理,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争取到了宝贵时间,最终在我方搜集到关键无效证据的情况下,国知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典型性在一审作出不利判决后,经过隆安团队的证据搜集和补充,国知局作出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二审成功翻案。本案经过隆安专利团队的不懈努力,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隆安专利代理团队过硬的专业能力。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关于隆安
2025-06-1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六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六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六A公司(原告)与B公司(被告一)及其三名前员工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承办律师付建军 律师华中箐 律师曹 杰 律师陈奇奇 律师案情介绍原告自主开发的某生产设备是制造烟囱的核心设备,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原告将该生产设备的图纸和参数交至其委托加工单位。其三名前员工共同设立被告一,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原告向委托加工单位定制生产设备的时机,以“原告需要另行定制一台”为由,要求委托加工单位为被告一定制了一台相同的设备。原告认为该委托加工信息为其经营秘密,而生产设备为其技术秘密的载体,被告侵犯了其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因此委托隆安律所开展维权行动。由隆安北京总所与苏州分所的权鲜枝、付建军、曹杰、华中箐、陈奇奇等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成功代理了A公司(原告)在与B公司(被告一)及其三名前员工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获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1,714.18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52,490元。原告主张四被告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一审判决仅认定被告侵犯了经营秘密,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隆安律所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继续代理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不仅侵犯了经营秘密,也侵犯了技术秘密,并将判赔额从30万元大幅提高到240余万元。案件典型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经营秘密;(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前员工主张其从事销售工作,不具备相关技术背景,不可能侵犯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从事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主体进行限定,不论其是否具有技术背景,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并且实施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无须以行为人实际上理解掌握技...
2025-06-09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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