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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操难点和操作路径

隆安法言丨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操难点和操作路径

引 言 对大量境内外上市公司而言,信托安排早已屡见不鲜,并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近年来,随着内地高科技、互联网、生物科技及医疗企业陆续上市,越来越多企业家在搭建上市架构时,开始引入家族信托。例如,雅居乐作为家族企业集团,上市前企业股权分散于陈氏兄弟及其配偶之间,股权状态松散,不利于股东投票权的归集。为实现将集团资产打包上市、股权归拢,同时公平地在家族成员中分配利益,并解决上市后资产剧增的财富管理问题,雅居乐在上市前引入家族信托,通过家族信托集中分散的股权并安排家族成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来达到了控制公司决策权的目的。同时,该信托凭借灵活的税收优化模式、高效的财富传承机制以及个人债务风险隔离功能,成为境内外高净值家族进行资产管理与传承规划的优选工具之一。但以信托方式持有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股份,必然要面临一系列法律及政策障碍,笔者将从法律视角切入,对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操难点及操作路径展开探讨与分析。 1 关于三类股东的障碍 上市企业的股份在装入信托的时候,过去有所谓的三类股东的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其次是产品结构复杂,为代持提供便利,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三类股东”曾一度被列为境内IPO红线,即只要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信托是一类股东,一旦有上市公司中有信托公司,企业上市就面临问题,证监会就不批准、就必须清理。 随着市场的变化,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渐对三类股东问题也不是“...
2025-06-13 张媛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不同股权架构下的公司章程设计

隆安法言丨不同股权架构下的公司章程设计

引 言在资本市场的演进与企业治理现代化的双重驱动下,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已从简单的资本聚合工具演变为影响企业战略发展、风险控制及价值实现的核心要素。实践中,不同股权架构下的公司章程设计应当不同,以满足不同主体的差异性需求。有限合伙架构需要通过GP/LP权责切割实现对管理权的绝对控制;AB股架构要求通过表决权差异条款保障创始人控制权不因融资稀释;红筹架构则需在跨境法律冲突中构建风险隔离防火墙。这些设计不仅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则的强制性边界,更需在商业诉求与合规风险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本文将以新《公司法》为基点,系统解析不同股权架构下的公司章程设计策略,为企业构建兼具适应性、安全性与创新性的治理框架提供可行性的建议。1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设计的影响(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对股权稳定性的影响《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终结了2013年《公司法》确立的“完全认缴制”,直接冲击了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为核心的股权稳定性设计,倒逼创始股东在融资时审慎评估自身资金实力,避免因认缴期限过长导致股权结构频繁调整,或者面临被迫减资的局面。新设公司在设计章程条款时需明确分期缴纳的时间节点、违约责任及未实缴股权的权利限制等,需保障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同时防止因部分股东出资迟延导致其他股东股权被动稀释。另外,《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按出资日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章程中应设置“股权转让前置审查条款”,要求转让方提供出资证明或由受让方承诺补足出资,避免原股东责任向新股东蔓延。(二)类别股制度引入对控制权设计的突破新《公司法》首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等类别股,打破了传统的“同股同权”原则。这一制度为创始人控制权保留、融资与股权激励的平衡提供了全新工具。这一制度其实并不是我国创新性...
2025-06-12 李艳秋、陈颖章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七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七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七“一种安瓿瓶水平上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隆安权鲜枝、付建军、温雷律师承办的关于案涉专利号为ZL201220194669.5、名称为“一种安瓿瓶水平上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件取得胜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使当事人成功摆脱一审判决承担的100万元赔偿责任。本案在一审阶段被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当事人承担共计100万元赔偿额的不利情况下,隆安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并全面介入本案,一方面积极应对二审上诉,同时对涉案专利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本案二审完成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我方成功向法院申请了对本案的中止诉讼审理,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争取到了宝贵时间,最终在我方搜集到关键无效证据的情况下,国知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典型性在一审作出不利判决后,经过隆安团队的证据搜集和补充,国知局作出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二审成功翻案。本案经过隆安专利团队的不懈努力,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隆安专利代理团队过硬的专业能力。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关于隆安
2025-06-1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六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六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六A公司(原告)与B公司(被告一)及其三名前员工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承办律师付建军 律师华中箐 律师曹 杰 律师陈奇奇 律师案情介绍原告自主开发的某生产设备是制造烟囱的核心设备,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原告将该生产设备的图纸和参数交至其委托加工单位。其三名前员工共同设立被告一,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原告向委托加工单位定制生产设备的时机,以“原告需要另行定制一台”为由,要求委托加工单位为被告一定制了一台相同的设备。原告认为该委托加工信息为其经营秘密,而生产设备为其技术秘密的载体,被告侵犯了其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因此委托隆安律所开展维权行动。由隆安北京总所与苏州分所的权鲜枝、付建军、曹杰、华中箐、陈奇奇等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成功代理了A公司(原告)在与B公司(被告一)及其三名前员工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获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1,714.18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52,490元。原告主张四被告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一审判决仅认定被告侵犯了经营秘密,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隆安律所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继续代理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不仅侵犯了经营秘密,也侵犯了技术秘密,并将判赔额从30万元大幅提高到240余万元。案件典型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经营秘密;(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前员工主张其从事销售工作,不具备相关技术背景,不可能侵犯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从事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主体进行限定,不论其是否具有技术背景,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并且实施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无须以行为人实际上理解掌握技...
2025-06-09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监委调查案件中责令候查的适用

隆安法言丨监委调查案件中责令候查的适用

2025年6月4日,监利市监察委员会签发《变更留置通知书》,解除对邰某某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来源:泰尔股份披露公告)这是新修订的《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第一例监委调查案件中适用责令候审措施。为此,笔者就《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新规定的责令侯查措施进行分析,并对照《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措施进行解读,旨在监委调查案件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根据新《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01责令侯查的适用条件(满足任一条件即可适用)(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不符合留置的条件。需要留置的情形: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其他妨碍调查行为);(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新《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限从原来最长六个月延长到最长可以到14个月,当然,留置超过6个月且需要延长留置的属于特殊情况,一般案件留置3个月);(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此款适用是根据个案而言,没有明确的标准,监委灵活性较大)。02责令侯查的适用程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决定采取责令侯查措施的监委负责执行)03责令侯查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监委调查人员向被责令侯查人员宣布之日起算。04执行责令侯查的监委的职责(一)监督、考察被责令候查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二)审批被责令候查人员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以下统称所居住的市、县)的申请;(三)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四)会同...
2025-06-09 何志伟、刘蕙宾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五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五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五作家经纪合作协议仲裁案件承办律师章 琦 律师朱姮艳 律师案情介绍该仲裁案件是一起涉及到著作权许可使用及经纪合约的知识产权纠纷。委托人的多部文学作品被改编为热门网络电影及网剧,得到广泛传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章琦、朱姮艳律师代理其与某公司的经纪合作协议仲裁案件,获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胜诉裁决,有力地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典型性本案涉及到的文学作品数量多、经纪合作时间长、改编形式多样化,章琦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双方当事人长达五年合作过程中的多部文学作品许可使用情况,包括图书出版发行、网络电影、网剧、有声书等形式的改编行为,将错综复杂的事实以法律逻辑梳理证据,呈现给仲裁庭。上海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作者的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文学事业许可费用及违约金等达数千万元,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影视产业的迅速发展,基于文学作品衍生的开发形式日益增多,知名文学作家通常会将其创作的文学作品授权给经纪公司进行文学事业管理,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本案通过对许可使用情况的全盘取证及经纪合作关系的法律剖析,最终赢得胜诉裁决,体现了对文学作品创作者的充分尊重,亦对于促进文学作品创作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关于隆安
2025-05-29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5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5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5月刊)国内资讯1.《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5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增虚假仲裁规制、国际协作强化、线上仲裁效力等同、外国裁决执行细化等条款,要求仲裁机构公开章程及收费信息,计划于2025年6月提交三审。2.贸仲主办航空航天产业仲裁大会5月2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西安主办国内首次覆盖航天、航空与低空全空域的仲裁大会,签署六项战略合作协议,发布《航空航天产业争议解决白皮书》,推动行业规则体系建设。大会吸引240余名行业代表参会,聚焦仲裁制度创新与低空经济争议解决路径。3.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启动第二届仲裁文化推广月5月8日,北仲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发起仲裁文化推广月,围绕国际工程纠纷、跨境法律合作等主题举办系列活动。期间发布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北京首次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第四名。5月16日,北仲与成都市律师协会合作举办“区域协同创新仲裁实践”活动,推动西部涉外法治发展。4.北仲发布《中国矿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5)》5月20日,北仲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联合发布报告,结合《能源法》《矿产资源法》修订背景,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矿业争议风险趋势,并提出“风险预防-争议化解-合规升级”全链条保护体系,助力行业法治化发展。5.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巡回审判首案落地5月21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公开审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当庭驳回申请人ECS公司请求,首次以巡回审判方式支持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司法示范。6.上海仲裁裁决在香港获高效执行5月1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4件裁决在香港高等法院通过Mareva禁制令、Chabra(资产追踪规则)原则及临时接管人措...
2025-05-29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四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四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四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聊城乐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天居家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宗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承办律师吴让军 律师刘 欢 律师案情介绍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聊城乐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天居家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宗磊在1688、拼多多等平台上开设含“法兰琳卡”字样的店铺并售卖模仿“法兰琳卡”标识的驱蚊香等产品,遂委托律师以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我方请求对“法兰琳卡”商标进行驰名认定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我方果断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针对一审法院审查过程中的遗漏、错误进行了一一列举,更是制作了对比表、统计表、框架图等,将重点内容、关键证据可视化、表格化。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名度标准、认定必要性等多个复杂疑难问题,故在驰名商标认定的知名度标准上,承办律师提供了大量其它省市中院、高院、最高院的驰名认定案例并进行说理,成功说服法官进行个案审查、关注本案证据、进行综合考虑。最终,在一审失利且先前存在不利行政裁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全面改判为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典型性1、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难度很大,但是办律师成功帮助品牌首次认定驰名商标,为品牌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也为后续的市场竞争赢得了宝贵的优势。驰名商标案件是商标法领域最复杂的一类案件,驰名商标认定更是商标升级为知名品牌的重要里程碑,因此,驰名商标的首次认定对品牌方至关重要。据不完全统计,在涉驰名商标的法院判决中,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占80%以上,司法认驰的案件不足20%,其中不足20%的案件是首次认定驰名的更是凤毛麟角。此外,按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表的文章数据显示,认为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占比36.99%;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占63.01%。而且上述数据还没有统计因其他原因驳回驰名...
2025-05-28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有限公司股权设立信托的法律架构和税务成本分析

隆安法言丨有限公司股权设立信托的法律架构和税务成本分析

引 言对很多企业家而言,家族传承最重要的核心资产就是企业的股权,但如果家族企业的股权处理不好,往往也就是家族的分崩离析之日。我们都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股权作为遗产,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平均继承。因此,一个企业的股权如果不做任何安排的情况下,直接就被继承了。有企业家不希望自己的企业股权由他们孩子和配偶去平均继承,他们认为风险很大,因为家庭成员都获得了股权,他们今后在企业里也会从亲情打成了敌人或会因为争夺股权产生内部矛盾,而有的企业家却又一心要把企业传承给自己的孩子,而自己的孩子又对企业的经营特没兴趣,不愿意接管或者没有能力接管,这些都是企业产生的困境。所以,家族企业传承是非常大的一个难题,而企业传承最好的方法就是做股权信托。什么是家族企业股权信托?简单来说,就是把家族企业的股权装到家族信托里,委托人从原来的股东身份变成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把其他的家族成员和需要去照顾的家族成员都设定成受益人,由受托人向他来分配信托利益。这样,家族企业的股权就在家族信托之中,可以做到家族企业的有序经营和家业常青,因为它不面临着继承分割问题,也不会面临着更换管理者的问题,因为这个企业的管理者是信托公司即受托人,受托人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来运行信托财产,他负有勤勉谨慎的管理义务并恪尽职守,他通过委托人的设立的信托文件来管理信托财产,也就是股权。委托人还可以设计企业的治理的机制,比如设立家族委员会来行使股权的管理权,让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至于偏离轨道,不会因为个别的管理人员的变动而影响管理的连续性。如果企业经营的好,相关的分红收入也能够给受益人做一些很好的支持,根据信托文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支持股权信托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三)...
2025-05-21 张媛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三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三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三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设计公司系列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律师陈绍平 律师案情介绍客户是专注亚洲女性运动健身服装的“MAIA ACTIVE”品牌的创建者和所有人,是女性运动健身服装产品领域最知名的国产品牌之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客户主营商品为第25类运动服装,同时在第18类、第35类等其他类别的商品/服务领域也有所涉及,但出于商标布局因素,客户在第18类、第35类等其他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并未提前注册“MAIA ACTIVE”商标。客户发现张家港市某服饰公司抢先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客户“MAIA ACTIVE”系列商标相同、高度近似的商标后,委托我所深入调查并采取措施维权。我所对张家港市某服饰公司抢注商标的注册时间和注册状况进行梳理,并对张家港市某服饰公司商标使用情况、其他商标注册情况进行检索和深入分析,建议客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三)程序以全面打击抢注行为。在客户委托我所对张家港市某服饰公司抢注商标提起了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等法律行动后,张家港市某服饰公司集中将其抢注“MAIA ACTIVE”系列的商标转让给了中山市某设计公司,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的同时,又以中山市某设计公司为主体在第18类、第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新的抄袭客户“MAIA ACTIVE”系列商标的商标。我所对中山市某设计公司的经营状况、商标使用情况、其他商标注册情况进行检索和深入分析,建议客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新抢注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程序,并根据主要争议商标异议、无效、撤三的结果建议继续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商标行政诉讼等,以主要争议商标“一盘棋”的思想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深入打击。同时,我们积极建议客户尽快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M...
2025-05-16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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