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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品牌保护攻略

隆安法言丨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品牌保护攻略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融合发展,香港作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国际化跳板,其战略地位愈发重要。我们在协助内地企业赴港发展或开拓市场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发现,一个共性问题频繁浮现:许多在内地享有盛誉的品牌,进入香港市场时,却遭遇了品牌标识被抢注的困境,或面临市场上突然出现名称极度相似的“影子公司”(Company Name Squatting),不仅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更严重稀释了其长期积累的品牌价值。 企业的品牌标识远不止一个简单的名称,它是一个由公司名称、商标与域名共同构成的、在数字时代尤为关键的法律资产与商业形象矩阵。三者功能交织,权利基础各异,若缺乏统筹布局,极易在跨境场景下形成保护漏洞。本文旨在结合实务案例,为计划或正在进入香港市场的内地企业,解析如何构建一套前瞻性、全方位的品牌保护与防御体系。 一、 典型困境:当知名品牌遭遇跨境“权利真空期” 设想一个真实且常见的商业场景:一家在内地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下称“内地公司”)正筹划进军香港市场。前期调研中,却意外发现香港已存在一家名称极其相似的﹑名为“香港XX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更令人担忧的是,该公司注册了与内地品牌高度相似的“.net”域名,其网站设计风格也刻意模仿内地公司的官方形象,并销售多种竞争产品。 尴尬的是,尽管内地公司在内地拥有商标,但因其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未在香港注册便无法在当地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该公司也未在香港设立实体分支机构。这种品牌影响力已到达但法律权利尚未落地的“权利真空期”,极易被恶意抢注者利用,导致品牌混淆、商誉受损、客户分流乃至法律责任牵连等系列风险。 二、 澄清误区:注册香港公司 ≠ 获得品牌独占权 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是:只要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成功注册了公司名称,就自然拥有了该名称在商业活动中的独占权。这实际上混淆了不同法律概念下的权利边界: 1. 公司名称:主要用于...
2026-01-16 黄苑婷、黎同博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私募基金业务专项解读

隆安法言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私募基金业务专项解读

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第四条“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部分要求:“(十)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国各地区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地方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政府投资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2026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要求,联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投向指导工作办法》”、“投向指导办法”),明确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本文从政策衔接协同对比、业务适配以及风险防范、业务机会聚焦等方面对《投向指导工作办法》进行解读。 一、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5大细化衔接 (一)核心规则协同对照表 (二)关键细化要点深度解读 1. 投向聚焦的细化落地 《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要求 “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投向指导办法进一步明确: ① 鼓励类领域需同时符合 “国家产业目录 + 国有经济布局 + 国家级 / 省级规划 + 地方特色” 四重标准; ② 禁止类领域直接对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杜绝 “模糊地带”(如房地产、高耗能产业明确禁止)。 私募实操:与政府基金合作时,建议在投资决策文件中单独附 “政策匹配论证报告”或者“政策符合性审查报告”,列明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投向指导工作办法》战略方向的契合点。 2. 分级管理的实操细化 《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提...
2026-01-15 魏云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6年1月刊第47期)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6年1月刊第47期)

隆安建设工程法讯 (2026年1月刊总第47期) 01 新法快递 PART 0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内容节选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涉及转让、出借资质等关系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转让、出借资质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借资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转包或者分包合同向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或者财政评审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履行情况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
2026-01-15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商业机会型受贿犯罪的法律分析

隆安法言丨商业机会型受贿犯罪的法律分析

摘要 商业机会因其价值属性受公司法保护。其已成为利益输送的异化手段。因其特性给认定受贿犯罪带来挑战。商业机会的财产属性,商业机会转化为贿赂的考量因素,及出入罪的因果关系。取得商业机会的现实性与兑现商业机会具有或然性影响着入罪与否。但在不同阶段,介入不同因素,不仅要考虑入罪与否,更要考虑犯罪形态。其中难点在于受贿数额的认定,这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商业机会 受贿罪 犯罪形态 案例 林总:“领导,我正在竞标A项目,麻烦您关照下。”不久,林总顺利拿下A项目。林总找到领导的儿子孙某,说:“我们B项目正在进行中,你可以接手。”孙某如实告知领导。领导未置可否。 反腐行动持续推进,受贿与行贿的手段不断异化。商业机会型受贿挑战司法实践。市场竞争性、利益或然性和成本投入性是商业机会的核心特征,直接关系到商业机会能否认定为贿赂。但商业机会是否为刑法上财产性利益成为争论焦点。笔者认为:商业机会型受贿犯罪司法评价的主要矛盾是商业机会利益或然性与受贿犯罪“计赃论罪”模式之间的矛盾。任何事物都是运动的,存在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商业机会型受贿犯罪亦不例外。从行贿者与受贿者接洽,到行贿者取得不当利益,送出商业机会,再到受贿者放弃或者兑现商业机会,直到获利状态相对稳定为止,经过不同发展阶段。对于犯罪事实不同发展阶段,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评价。笔者认为:办理商业机会型受贿案件,应当扭住三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取得商业机会?是否决定兑现商业机会?如何兑现商业机会?这三个问题是影响出入罪和犯罪形态的基本问题。 一、如何取得商业机会影响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认定 商业机会是公司法保护的法益,具有财产、可预期和可量化的属性,可以作为交易的对价。作为理性人,接受商业机会蕴含着对该商业机会价值属性的认同。商业机会的取得可以体现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方面。 如文首例,领导对其子接受B项目不反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领导已经...
2026-01-04 张书慧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12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12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 (2025年12月刊) 时序行至岁末,天地敛息,而商事仲裁的江河依旧激荡奔涌。 这并非仅是规则条文的增删或程序技术的迭代,而是一个古老机制在全球秩序变动、技术革命与价值重塑的宏大语境中,对自身意义的深沉叩问。从中国仲裁制度在开放与规制之间的审慎平衡,到普通法与大陆法传统在具体裁断中的隐秘对话;从跨境裁决在主权与契约之间的蜿蜒执行,到人工智能对仲裁伦理与人类判断的无声挑战—— 12月,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以“意思自治”为舟、“程序正义”为帆的体系,如何在不确定的浪潮中,试图构筑一处稳定而可信的彼岸。这段航程没有终点,其方向始终由每一次对话、每一份裁决、每一回制度的微调所共同描绘。 01 国内资讯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 2025年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566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547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1016件,申请承认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104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971件,办结仲裁保全案件27069件。 全年仲裁司法审查呈现三大特点:一是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撤裁率仅为2.22%,保全支持率达98.90%;二是完善区际司法互助,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62件,裁定认可和执行53件;三是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42件,无拒绝承认执行案件。报告强调,法院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秉持”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原则,严格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维护仲裁裁决终局性。 2.司法部与国家知产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 12月24日,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一是支持知...
2025-12-31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5年12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5年12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 (2025年12月刊) 01 政策法规 PART 01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 概述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简称37号令,2018年)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相对于37号令的主要变化,具体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 (一)坚持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办法》制定目的中增加“坚持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工作职责中明确中央企业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加强责任追究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三)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四)坚持系统观念,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 (五)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
2025-12-23 方嘉毅、徐晗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5年12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5年12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 (2025年12月刊) 01 政策法规 PART 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 概述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六章30条,分别对信用修复总体要求、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的办理、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有如下特点:关于信用修复和失信信息的界定更加准确;关于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更加科学;关于信用修复办理标准和流程规定更加统一;关于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规则更加完善;关于协同联动开展信用修复的规定更加明确。 其中,《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提出的关于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方案加以细化,使得整体规则更加清晰完善。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有所增加,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首次突破3万件。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的信用修复创新,有助于推动债权人、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主体的高效协同和社会共治,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推动相关程序顺利进行,帮助重整、和解后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当然,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
2025-12-1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从“八刑会”看未来五年刑事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

隆安法言丨从“八刑会”看未来五年刑事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

2025年11月13日,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刑会”)在京举行。全国刑事审判会议是我国司法领域最高级别的业务会议。业界普遍认为“八刑会”是不同寻常的一次会议,被寄予厚望。尽管会议纪要尚未刊发,但从最高院发出的新闻稿可见未来五年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前进方向和工作重心。这次会议对于刑事法律服务同样具有非凡意义,既指明了刑事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又对刑事法律服务人员提出新要求。 一、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的法律服务需求将持续增长 “八刑会”公布了2020-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总量及变化趋势。金融犯罪、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等犯罪数量分别下降15.51%和16.75%;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较上一个五年下降6.75%,“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机动车)”案件较上一个五年下降33.26%。新型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这标志着自2019年至今,社会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刑事案件结构亦发生重大变化。 (一)网络犯罪审判工作难度大,法律服务空间大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持续高发,散布个人信息、“网络水军”和“两卡”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管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及时将网络空间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但证据收集审查难,犯罪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定性难、追赃挽损工作难,始终困扰刑事审判。特别是近些年,网络犯罪的结构和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去中心化、节点化特征严重冲击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临近罪名的界分仍是难题,导致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时段对同类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实问题。困难与机遇并存,这些问题给刑事辩护工作留下空间,但更加考验律师的综合能力。 (二)经济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法律服务需求增加 对于经济犯罪,企业合规由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延展开来,民营企业反舞弊行动不断深化,许多隐匿已久的经济犯罪被揭露出来。金税四期让虚开专票发票的违法犯罪无处藏身。随着我...
2025-12-02 张书慧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11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11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 (2025年11月刊) 01 国内资讯 1.贸仲中非庭审中心首案开庭 11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非庭审中心在湖南长沙迎来揭牌后的首次开庭。该案为技术服务合同争议,双方均为科技型企业,约定仲裁地与开庭地为湖南,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贸仲中非庭审中心于6月揭牌,旨在服务中非命运共同体建设。此次庭审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庭审模式,打破地域壁垒,降低当事人参与成本,凸显仲裁与调解融合的高效优势。未来中心将依托贸仲实践经验与国际优势,提升争议解决服务水平,鼓励中非商事主体运用仲裁解纷。 2.北京国际仲裁院香港中心正式启用 11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首个境外分支机构——北京国际仲裁院香港中心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启用。该中心位于香港金融核心区域,将依据北仲规则体系与仲裁员名册受理约定案件,提供仲裁员指定、秘书支持等服务。启用后聚焦三大方向:深化仲裁与调解、诉讼多元融合,推动规则互鉴与专业领域规则融合,加强法律人才共育。 3.《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中英双语版在港发布 11月13日,在第28届北京·香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上,北京市司法局正式发布《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中英双语版。该《条例》共34条,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围绕六大核心内容:一是明确建设目标,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实体平台聚合资源;二是培育一流机构,建立国际竞争力报酬制度,聘用境外专业人士;三是推动对外开放,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京设点,设特别仲裁制度适配涉外海事与自贸区争议;四是强化司法保障,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优化裁决执行流程;五是优化发展环境,建仲裁人才库与培养基地;六是完善多元解纷,推动仲裁与调解、诉讼衔接,鼓励仲裁前调解。 4.上海海事大学首发“商务与仲裁专家分身智能体” 11月15日上海海事大学在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11-27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无线数据包嗅探工具在工程软件侵权举证中的应用及限制

隆安法言丨无线数据包嗅探工具在工程软件侵权举证中的应用及限制

2025-11-24 吴国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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