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权鲜枝律师受邀参加《法盟有约》第42期直播访谈—小满广告引发的知识产权合规思考
2022年5月25日,隆安高级合伙人权鲜枝律师受邀参加《法盟有约》第42期直播访谈,针对最近热议的“小满”广告风波,从专业知产律师的角度,为大家分享关于“‘小满’广告引发的知识产权合规思考”的话题。参加本期直播访谈的还有嘉宾好未来集团法务负责人魏嘉总以及主持人圣泉集团知识产权总监王恩华女士。权律师紧密围绕著作权法,针对“短小文字是否构成作品,具有独创性”、“如何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北大满哥的作品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毒树之果是否被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答,并通过迄今为止的司法实践,详细解析了“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侵犯主体是广告主、广告商还是演员”、“广告侵害了作品的哪些权利?”以及“侵权损害结果”等问题,最后针对本次事件从实务的角度对企业如何防范著作权侵权以及作者如何维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首先,关于“短小文字是否构成作品,具有独创性”,权律师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解释了构成作品的前提是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判断不以文字长短作为标准,只要能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即可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获得保护。在如何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问题上,权律师围绕著作权法和实务观点,阐述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是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对短视频作品而言,在没有标注创作主体信息情况下,法院也会将最早发布短视频的账号主体认定为作者。关于北大满哥的作品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毒树之果是否被保护?权律师采取二分法,解释了对于侵权部分由于不是北大满哥自行独立创作的,故当然不能获得保护,但对于该作品中由北大满哥创作的其他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则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权律师从司法实践出发,解释了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要件。“接触”,即被告需要曾经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即被控侵权作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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