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近日,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1年审结的3460件案件中,精选48个典型案例,提炼55条裁判要旨,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其中第19条裁判要旨来源于隆安北京与隆安苏州联合代理(2019)最高法知民终409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本案为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云白)诉苏州泰高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泰高)、吴江市宝新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宝新)侵害其专利号为“201010160845.9”名称为“内外筒型白立式钢烟囱”的发明专利侵权案。被告苏州泰高为原告苏州云白公司的离职高管创立,其利用在苏州云白工作期间掌握的行业资源及生产经验,利用包括吴江宝新等原苏州云白的加工厂与苏州云白公司开展同业低价竞争,严重干扰了苏州云白公司的市场战略及正常生产经营。考虑到涉案产品为大型工业烟囱,均为定制式生产,且一旦安装完成,对其内部结构取证将十分困难,能否把握工厂生产完成且未安装的时间窗口完成证据保全为本案的关键。因此,隆安接受苏州云白公司委托后,组建了隆安北京付建军、郑孝军律师及隆安苏州华中箐律师为主的办案律师团队,充分发挥总所的专业优势与分所本地办案优势,在恰当的时间保全了位于吴江宝新车间内的两个工业烟囱,及部分生产图纸,为本案奠定了基础。涉案专利是为了解决内外筒同时吊装及安装的问题,需要在吊装过程中,内筒相对外筒向下滑动,也即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下段不锈钢内筒(201)顶部和中间段不锈钢内筒(202)顶部分别通过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与碳钢外筒(1)连接”。具体地,为了保持滑动稳定,内筒相应的滑动支点需要支顶在与内筒同轴的部件上。当烟囱为单内筒烟囱时,内筒与外筒同轴,内筒相应的滑动支点直接支顶在外筒上即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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