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深圳为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成功发行25.5亿元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弛律师、余佩瑶律师接受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实业”)的委托,担任其2016年发行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2017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44号),批准东莞实业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25.5亿元,其中20亿元用于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项目,5.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期债券的期限为15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次债券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隆安深圳张弛律师、余佩瑶律师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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