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贾红卫律师助力深圳某城市更新项目并为其提供全程并购法律服务

隆安贾红卫律师助力深圳某城市更新项目并为其提供全程并购法律服务

日前,隆安深圳贾红卫律师团队历经半年多时间的努力,协助深圳莲塘某公司全体股东成功地出让了该公司股权,使具有国内和香港上市公司双重背景的国内某房地产公司获得了对相关地块进行城市更新建设的主体资格,有力地推动了深圳莲塘片区城市更新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深圳产业升级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深圳城市更新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也成为深圳律师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贾红卫律师团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业务发展机遇后,在今年初积极主动地介入了深圳莲塘某城市更新项目。他们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综合分析本案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资产剥离、股权收购”的处理方案,立即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在具体拟定和实施方案中,隆安律师充分展现了丰富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最终通过进行精心的交易安排和设计,促使双方在仅仅三个月内就成功地完成了交割,实现了合同目的。为此,双方当事人都给予了隆安律师以高度的评价。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黄雷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平高集团执行异议案件——为客户挽回三千万损失

隆安黄雷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平高集团执行异议案件——为客户挽回三千万损失

隆安上海分所黄雷、邓荣成律师代理的平高集团执行异议案件近日复议成功,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复议裁定,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追加平高集团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平高集团价值三千多万元的资产查封及冻结。本案表面虽系普通执行类纠纷,但实质是因案外人平高集团在2012年被江苏省南通中院及省高院“错误”地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平反”。本案执行申请人正是利用江苏高院的执行裁定再次申请将案外人平高集团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金额高达3000万元。故本案涉及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裁定书的再审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纠纷的二审程序及对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的执行异议及针对执行依据的再审程序,因此本案案情相对复杂、客户要求非常急迫。隆安上海黄雷、邓荣成律师接受平高集团委托后,仔细梳理案情、筛查法规案例,就本案向客户出具详细的法律建议及应诉策略。一方面,福鼎市法院的执行依据为民间借贷纠纷所作出的缺席判决书,该案中所有被告均未出庭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而在我方调取的案件证据中发现该案关键证据涉嫌伪造,故我们在对该院执行追加裁定提起执行异议的同时,就原审判决向该院提起再审请求,从而引起原审法院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针对2013年江苏省高院“错误”的执行追加裁定,我们就该案中未查明的实体问题向上海松江法院及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从法律程序及实体事实两个方面,旨在击破福鼎市法院作出追加平高集团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从反面确认平高集团不存在“关联交易的规避执行行为”的事实。以此判决结果,并结合执行追加的相关法律规定,促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执行复议裁定,认定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追加裁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撤销该院执行追加的裁定书。本案为客户赢得了预期的成果,也为客户下阶段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提供了有利的支...
隆安上海助力“上生·新所”城市更新项目

隆安上海助力“上生·新所”城市更新项目

2018年5月25日,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与上海万科合作开发的“上生·新所”城市更新项目正式对外开放。“上生·新所”城市更新项目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262号,占地约62亩(41017平方米)。该项目所属地块在20世纪20-30年代属哥伦比亚住宅圈(Columbia Circle),1928年上海最富盛名的匈牙利籍建筑师邬达克担任哥伦比亚住宅圈总设计师,在此设计了英国、美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多种风格的住宅,其中就包括其为自己建造、后转让给孙中山独子孙科的“孙科别墅”。建国后,项目地块成为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办公场所及生产厂房。在更新后,项目由“孙科别墅”、“哥伦比亚乡村俱乐部”和“海军俱乐部”3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11栋工业改造建筑和4幢当代建筑组成,成为集办公、娱乐、生活、文化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城市商圈和7x24全天候活力社区。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49年,是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在生物制品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领域具领先地位。作为项目地块及房屋的产权人,2015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组织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为项目开发提供服务,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于2016年6月选定了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为项目租赁开发的合作方。经过近两年的改造和招商,项目被命名为“上生·新所”,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对外开放。此项目位于新华路历史文化风貌区,被列为长宁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项目对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改造、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性开发以及城市更新的道路探索均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此项目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服务。项目团队律师包括高级合伙人任立民、吴志滔律师和施菊花律师。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代理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简讯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代理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简讯

自2011年开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梁信先生的委托(梁信先生过世后,由其夫人殷淑敏依法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李大中律师及戴威律师、王长福律师,就本案向委托人提供了案件一审、二审、执行、再审审查及检察监督程序的全程诉讼代理服务。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被告中央芭蕾舞团的上诉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再审申请人中央芭蕾舞团请求撤销原判决的再审申请;2018年5月10日,因“申请监督理由缺乏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中央芭蕾舞团对本案提出的监督申请。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上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发行成功

隆安上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发行成功

近日,由隆安上海承接的“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于2018年4月12日发行成功。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0亿元。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信用评级为中诚信AA+,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创下最近一年半以来同级别单次最大发行规模的记录。发行人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国资”)是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出资设立并被授予国有资产综合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义乌市资产规模雄厚、盈利能力强的综合性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义乌国资定位于实现义乌市战略意图的产业投资,以市场方式进行资本融资运作,旨在推动义乌市国企改革的产业整合,加强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发展建设。隆安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钱葳律师、合伙人彭颖律师、合伙人周晨律师、律师邵兴组成的律师团队接受义乌国资的委托,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团队对于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新问题,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及相关方予以论证及解决,赢得了客户和主承销商的肯定和信任。此外,团队还曾成功助力义乌国资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为其发行公司债(公开)、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PPN以及美元债等提供了法律服务。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律师协助天保人力成功完成新三板挂牌

隆安律师协助天保人力成功完成新三板挂牌

2018年4月1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8】1245号”《关于同意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保人力;股票代码:872779)是天津保税区集团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认证等业务。隆安潘修平律师团队接手这个项目以来,历时两年的时间,解决了关键性的法律问题,终于使天保人力挂牌成功。在这个项目中最关键的一步是解决了两个民营非企业单位的存续问题。天保人力下属的一个培训学校、一个职能认证中心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天保人力属国有企业,隆安律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提出了解决国有企业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案,最终得到了股转公司的认可。天保人力在新三板挂牌后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再接再厉,将公司做大做强,回馈广大投资者。本所将继续为天保人力提供后续法律服务,协助公司完成挂牌后的资本运作。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叶刚律师、罗震坤律师辩护的某强奸案获不起诉决定

叶刚律师、罗震坤律师辩护的某强奸案获不起诉决定

近日,隆安上海资深律师叶刚、罗震坤担任辩护人的一起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收到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于当日从松江区看守所释放。两位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在仔细研判案件证据后,承办律师提出了本案嫌疑人应属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的意见,并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意见,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由于两位律师的细致和努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成功代理某上海国有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隆安成功代理某上海国有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近日,由隆安上海分所李睿律师与隆安昆明分所林磊、董睿律师合作代理的某上海国有企业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项目经理袁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该案被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移送至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隆安律师作为犯罪嫌疑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袁某的辩护人参与案件,有效辩护,案件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受到委托人的满意评价。侦查机关认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某上海国有企业集团承接昆明修建绕城高速东南段D标段项目,成立D标段项目经理部,在修建过程中需要进行排土作业,该集团便向上蒜镇柳坝村委会村民李某租用位于昆明市晋宁区蒜镇柳坝村委会黄栗山村土地,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上海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黄栗山村占用毁坏林地进行排土。经审计认定该集团占用林地面积合计53.542亩,林地上原有蓄积19.953立方米。接受犯罪嫌疑单位委托后,隆安上海分所李睿律师、联合隆安昆明分所林磊、董睿律师,发挥隆安合作资源优势,协同办案,通过会见及查阅案卷等形式对案件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经过多次梳理形成案件审查报告,最终确定辩护思路,经过团队成员多次讨论及修改后,形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提交给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辩护成功,意见被检察院采纳,认定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涉案的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均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 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睿律师、隆安昆明分所林磊、董睿律师为本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简介:李睿 lirui@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电话: 021-60857666林磊 linlei@longanlaw.com董睿 dongrui@longanlaw.com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
隆安大连助力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接2018年“专项检查”

隆安大连助力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接2018年“专项检查”

自2017年步入了史上“最严监管年”后,私募基金就感受到了全面监管、依法监管和从严监管的“寒意”,证监会与中基协的监管力度与深度持续增加:2017年2月,各地证监局按照证监办发〔2017〕2号《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开展专项检查;从证监会通报的专项检查执法情况来看,2017年上半年共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2月,为有效遏制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多发态势,证监会专门部署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四批案件,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为辅助管理人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派出律师团队分别前往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在内的多家客户,通过讲座培训、交流问答等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讲座培训在培训活动中,我所律师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特殊性给客户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地讲解。培训活动取到了良好的效果,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各家员工纷纷表示培训很有必要、非常欢迎。期间,某基金公司经理梁女就表示:通过我所律师的处罚案例剖析、违规情况讲解和处罚依据教学,大大提升公司员工(参训人员)的合规意识,非常有助于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合法合规、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交流问答在培训活动中,我所律师还结合“一行三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一行三会”等七部门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客户员工解读金融业整体的监管趋势和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法规解读 近日,证监会私募部向各地证监局发送证监办发〔2018〕15号《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201...
隆安律师办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成功辩护轻罪并获轻判

隆安律师办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成功辩护轻罪并获轻判

隆安深圳方俊律师、赖冠能律师办理的李某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近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辩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功。本案是深圳融资城非法集资案件的关联案件。2016年,深圳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9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历时半年多的调查取证,认定融资城非法集资49亿,1166名投资人损失9.32亿。本案李某所在的深圳市W公司系融资城的融资企业之一,在融资城P2P互联网融资平台上融资。侦查机关指控深圳市W公司在融资城互联网融资平台上挂包10.3亿元,实际收到融资款2.2亿元,已支付融资城1.2亿元,未付清金额1亿余元。李某系深圳市W公司实际经营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隆安深圳方俊律师、赖冠能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研讨,确定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罪轻辩护,对集资诈骗罪做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同时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递交书面律师辩护意见。经过隆安律师的努力争取,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集资诈骗罪不予起诉,仅以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法院,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功。公诉机关对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建议是5年有期徒刑,对此,隆安深圳方俊律师、赖冠能律师继续在法院审判阶段出庭为李某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轻辩护,重点论证李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款项金额提出异议。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隆安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集资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量刑5年,再从建议量刑5年到实际判处2年6个月,本案辩护工作在隆安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