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大连助力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接2018年“专项检查”

隆安大连助力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接2018年“专项检查”

自2017年步入了史上“最严监管年”后,私募基金就感受到了全面监管、依法监管和从严监管的“寒意”,证监会与中基协的监管力度与深度持续增加:2017年2月,各地证监局按照证监办发〔2017〕2号《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开展专项检查;从证监会通报的专项检查执法情况来看,2017年上半年共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2月,为有效遏制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多发态势,证监会专门部署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四批案件,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为辅助管理人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派出律师团队分别前往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在内的多家客户,通过讲座培训、交流问答等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讲座培训在培训活动中,我所律师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特殊性给客户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地讲解。培训活动取到了良好的效果,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各家员工纷纷表示培训很有必要、非常欢迎。期间,某基金公司经理梁女就表示:通过我所律师的处罚案例剖析、违规情况讲解和处罚依据教学,大大提升公司员工(参训人员)的合规意识,非常有助于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合法合规、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交流问答在培训活动中,我所律师还结合“一行三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一行三会”等七部门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客户员工解读金融业整体的监管趋势和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法规解读 近日,证监会私募部向各地证监局发送证监办发〔2018〕15号《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201...
隆安律师办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成功辩护轻罪并获轻判

隆安律师办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成功辩护轻罪并获轻判

隆安深圳方俊律师、赖冠能律师办理的李某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近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辩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功。本案是深圳融资城非法集资案件的关联案件。2016年,深圳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9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历时半年多的调查取证,认定融资城非法集资49亿,1166名投资人损失9.32亿。本案李某所在的深圳市W公司系融资城的融资企业之一,在融资城P2P互联网融资平台上融资。侦查机关指控深圳市W公司在融资城互联网融资平台上挂包10.3亿元,实际收到融资款2.2亿元,已支付融资城1.2亿元,未付清金额1亿余元。李某系深圳市W公司实际经营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隆安深圳方俊律师、赖冠能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研讨,确定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罪轻辩护,对集资诈骗罪做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同时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递交书面律师辩护意见。经过隆安律师的努力争取,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集资诈骗罪不予起诉,仅以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法院,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功。公诉机关对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建议是5年有期徒刑,对此,隆安深圳方俊律师、赖冠能律师继续在法院审判阶段出庭为李某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轻辩护,重点论证李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款项金额提出异议。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隆安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集资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量刑5年,再从建议量刑5年到实际判处2年6个月,本案辩护工作在隆安律师的...
隆安深圳助力富士康母公司鸿海精密境外发行五亿美元债

隆安深圳助力富士康母公司鸿海精密境外发行五亿美元债

2017年11月6日,富士康母公司鸿海精密完成了总额达五亿美元的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本债券将于2022年11月6日到期,票面利率为0%。On November 6, 2017 Foxconn Hon Hai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issued US$500,000,000 Currency-Linked Zero Coupon Convertible Bonds on the Singapore Exchange Securities Trading Limited (the "SGX-ST"). The bonds will mature on November 6, 2022. The bonds bear no interest.富士康/鸿海科技集团创立于1974年,是全球3C(电脑、通讯、消费性电子)代工领域规模最大和成长最快的国际集团,集团旗下公司于台湾、香港、伦敦等证券交易所都有挂牌交易,囊括大中华地区最大出口商、财富全球五百大企业,及全球3C代工服务领域龙头等头衔。Foxconn/Hon Hai Technology Group was created in 1974. It has been the largest and fastest growing group in contract manufacturing services (including CEM, EMS, ODM and CMMS) in the world. Group companies are listed in Taiwan, Hong Kong, London Stock Exchanges. Foxconn/Hon Hai Group is one of the Fortune Global 500 groups, t...
隆安代理重大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缓刑

隆安代理重大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缓刑

隆安上海李睿律师代理的陶某国有公司人员重大失职案,近日由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陶某原系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利公司”)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华利公司的经营、管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陶某在经营、管理华利公司期间,在未对自身造船能力进行准确估算,对造船成本预算和盈利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的情况下,在承接、经营、管理3000T多用途货船的建造项目上,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亏损约1.92亿元,损失特别重大,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隆安所接受陶某委托后,在了解案情、多方论证后,确定基本的辩护方向后,团队根据庭审程序分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四个部分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庭审预案,并于开庭前和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最终相关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经审理陶某一审被认定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成功代理无效“一种车辆动态称重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

隆安成功代理无效“一种车辆动态称重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隆安代理的“辽宁因泰立因泰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泰立)”请求“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集)”的发明专利ZL201110078648.7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了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涉及车辆动态称重这一细分领域,主要应用于港口、高速公路收费站等称重计费场所,“因泰立”和“万集”均为该领域的知名厂家。但是2017年5月,“万集”在沈阳中院指控“因泰立”侵犯ZL201110078648.7的发明专利权,并采取了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一系列措施,对“因泰立”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隆安在接受“因泰立”委托后,迅速组织北京总所权鲜枝律师团队与沈阳分所刘晖律师团队分工合作,成立以付建军、刘晖、郑孝军、王宁、刘君顺律师为主的联合办案团队,制定了严密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对指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对比,发现指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较大区别,在此基础上,积极和法院沟通,说服法院变更保全财产,力求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减少客户损失。另一方面,组织对涉案专利无效检索分析,发现已有他人申请的专利公开了涉案专利的主要内容及发明思想,并且发现涉案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重大缺陷,在此基础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从涉案专利公开不充分、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和没有创造性等多个方面请求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我方观点,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为赢得专利诉讼奠定了基础。 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代理“鲨鱼鳍式天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成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再审

隆安代理“鲨鱼鳍式天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成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再审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ZL200710019425.7号、“鲨鱼鳍式天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了(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中止二审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再审申请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主要涉及一种用于车、船用的鲨鱼鳍式无线电信号接收天线。2015年再审申请人认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遂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200万元。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已经放弃部分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不构成对专利侵权。专利权人蒋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委托隆安高级合伙人赵彦雄律师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所代理律师经研究后认为,二审法院未将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而事实上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中并未放弃任何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在授权阶段做的限缩性解释已被明确否定,而确权阶段并未推翻该认定,应当认定该限缩性解释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二审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错误,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助力义乌国资公司境外子公司发行5亿美元债券

隆安助力义乌国资公司境外子公司发行5亿美元债券

2017年11月28日,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其境外子公司成功发行5亿美元3年期固息债券,票面利率4.00%,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该债券提供担保。近日,该债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这是浙江省地方国有企业首次在境外公开发行美元债券,也是全国县级市国有企业首单公募美元债。发行人义乌市国有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国资”)是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出资设立并被授予国有资产综合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义乌市资产规模雄厚、盈利能力强的综合性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义乌国资定位于实现义乌市战略意图的产业投资,以市场方式进行资本融资运作,旨在推动义乌市国企改革的产业整合,加强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发展建设。 国信证券(香港)和渣打银行担任本次交易的联席全球协调人,年利达(Linklaters)担任本次交易的承销商国际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承销商中国法律顾问,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 Latham & Watkins)担任本次交易的发行人国际法律顾问。隆安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钱葳律师、合伙人彭颖律师、律师柯一嘉、邵兴、周晨组成的律师团队接受义乌国资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发行人中国法律顾问,为本次境外债券发行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团队对于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新问题,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积极配合发行人、承销商、境内外法律团队及各相关方予以论证及解决,赢得了客户和承销商的肯定与信任。此外,团队还曾成功助力义乌国资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为其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PPN等提供了法律服务。 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上海助力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隆安上海助力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近日,由隆安上海承接的“义乌市国有资本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于2017年9月20日发行成功。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25亿元。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债券信用评级均为中诚信AA+,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义乌市国有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国资”)是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出资设立并被授予国有资产综合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义乌市资产规模雄厚、盈利能力强的综合性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义乌国资定位于实现义乌市战略意图的产业投资,以市场方式进行资本融资运作,旨在推动义乌市国企改革的产业整合,加强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发展建设。隆安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钱葳律师、合伙人彭颖律师、律师周晨、邵兴组成的律师团队接受义乌国资的委托,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团队对于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新问题,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及相关方予以论证及解决,赢得了客户和主承销商的肯定和信任。此外,团队还曾成功助力义乌国资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为其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PPN等提供了法律服务。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代理东方医院信息中心主任受贿案被判缓刑

隆安代理东方医院信息中心主任受贿案被判缓刑

隆安(上海)李睿律师代理的上海市东方医院信息中心主任受贿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刘某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6月,在担任上海某三级甲等医院信息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制定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规划、预算、采购需求等职务便利,在经办医院信息系统集成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制定具有倾向性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帮助某(中国)上海分公司销售总监王某提高其所销售存储产品的中标率,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收受王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共计人民币52万元。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隆安接受刘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刘某,认真阅读案件证据材料,与刘某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并确定最终辩护方案。根据辩护方案开展收集提交证据材料、庭前预案演练等工作。由于各方努力,近日,刘某受贿案对外公开宣判,一审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本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受到委托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与肯定。 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
隆安助力鞍钢集团公司成功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隆安助力鞍钢集团公司成功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近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作为鞍钢集团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其注册并成功发行2017第一期中期票据,合计注册金额100亿,本期发行30亿。日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向鞍钢集团公司送了接受注册通知书。 鞍钢集团公司于2010年5月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组而成,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总部坐落在辽宁省鞍山市。 隆安北京执行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王丹律师、高级合伙人王一静律师、金作鹏律师、王国琴律师、黄飞组成的律师团队作为发行人法律顾问为本次中期票据项目提供了法律服务,包括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隆安律师团队在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与客户及各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在有限的项目时间内完成了内外部审批、尽职调查、募集说明书审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多项工作,为客户提供了全面、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长按识别二维码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