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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美国对老挝、印尼、印度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来袭,企业如何应对?

隆安法言丨美国对老挝、印尼、印度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来袭,企业如何应对?

一、 事 件 背 景美国又出“大招”了!相关信息显示,2025年7月16日,美国太阳能制造与贸易联盟(以下简称“AASMT”)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针对进口自印尼、老挝和印度的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以下简称“双反”)调查申请(以下简称“本次调查申请”)。笔者注意到,这绝非美国第一次在光伏产品领域开展双反相关的调查了。早在2024年4月24日,AASMT就曾申请对越南、柬埔寨、泰国及马来西亚光伏组件进行“双反”调查,而调查的结果是部分该等国家的企业被征收高额关税,导致原产于该等国家的光伏组件出口贸易成本大幅上升,进而导致全球光伏相关产业链的企业都跟着面临较为严重的供应链风险,部分组件厂家不得不重新考虑其产能的全球布局结构。本次调查申请的背景是,AASMT认为部分中国企业为了规避美国的高额关税,把产能转移到了印尼、老挝等尚未被美国列入“双反”清单的国家。此后,印度公司见此也纷纷效仿中国企业。AASMT认为,这种转移产能的行为绕过了美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对美国本土光伏制造业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所以又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本次调查申请。二、本次调查申请的关键信息(一)本次调查申请针对的国家根据相关信息显示,本次调查申请针对的国家有三个:印尼、老挝和印度。其中,印尼、印度、老挝的倾销幅度被分别指控为 89.65%、213.96%、245.79%-249.09%。AASMT认为,上述三个国家的光伏产业发展迅速,而且有不少中国企业的光伏企业在那里投资设厂。本次请愿书申请调查的对象正是在老挝、印尼和印度的光伏企业。(二)本次调查申请所涉及的调查期间调查项目调查期反倾销(案件号:印尼:A-560-847,印度:A-533-938,老挝:A-553-003)2024年7月到2025年6月反补贴(案件号:印尼:C-560-848,印度:C-533-939,老挝:C-553-004)2024年1月~12...
2025-08-05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7月刊)

隆安法言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7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7月刊)国内资讯1.商务部回应世贸组织中欧有关世贸争端案件上诉仲裁裁决7月22日,商务部就世贸组织7月21日公布的欧盟诉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争端案(DS611)“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裁决作出回应。商务部称,欢迎仲裁庭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禁诉令未影响其他世贸成员专利权保护、不属于世贸规则管辖的知识产权实施措施的认定;对仲裁庭缺乏依据认为世贸成员应避免影响专利权人跨境行权、不当扩大成员义务表示不满。中方将评估裁决并依法处理,同时认可MPIA价值,将推动其实施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试行)》7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试行)》,该指引当日起施行,为我国乃至亚太地区首部相关规范性指引。指引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辅助裁判和诚实信用三大原则,强调人工智能不替代仲裁庭职能,不减轻当事人义务,并创设风险降低推荐清单。此举助力仲裁与人工智能融合,提升效率并控制风险。3.深圳国际仲裁院施行仲裁费用新规7月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施行修正后的《仲裁费用规定》《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费用规定》及《仲裁案件特殊情况的费用规定》。新规取消内地与涉外案件收费差异,统一收费标准;简化费用结构,取消立案费,合并案件受理费与处理费为仲裁费用;全面下调收费并设置封顶,30亿元以上争议金额部分费用全免。同时明确和解、撤案等场景的费用优惠,完善小时计费方式,还对特定行业和区域案件给予费用减免。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天津海事法院北京国际陆港巡回审判点7月10日,天津海事法院北京国际陆港巡回审判点在中国海仲揭牌,双方还举办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座谈会。该审判点将司法服务延伸至陆港一线,中国海仲将提供支持保障。双方表示将深化合作,座谈会聚焦仲裁司法审查等问题,此举将完...
2025-07-30 隆安大同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解读《美国政府人工智能推动计划》

隆安法言丨解读《美国政府人工智能推动计划》

作者:武汉分所 陈文博律师美国特朗普政府在2025年7月23日推出了《美国政府人工智能推动计划》(America’s AI Action Plan)。报告开头将人工智能技术比作又一次的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和文艺复兴。报告指出特朗普总统认为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是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维护美国无可争议的全球科技霸权的重要途径。报告指出人工智能推动计划将向三个板块全面推进:通过减少监管来加快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推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来满足人工智能算力要求、制定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国际外交政策。一、通过减少监管来加快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报告指出要加快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速度和广度,减少对人工智能产业过于繁冗的监管,如宣布撤销拜登政府制定的《14110号行政命令》。报告强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人工智能政策立法上的独立性。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不得互相干预。但是如果联邦政府发现某州的法律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过于严格并限制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联邦政府及下属机构将有权削减给州政府的资金。报告特别以言论自由为例,强调人工智能科技应该摆脱意识形态上的偏见,而用于传递客观和真实的信息。强调人工智能模型,特别是运用于教育、工作、媒体上的模型要正确反映美国的价值观。譬如模型产生的言论不能支持“多元、公平与包容”(DEI: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和气候变化。同时对于来自中国的前沿的人工智能模型,商务部需通过其下属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此模型是否含有过于亲近中国的言论。这是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中国。二、推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来满足人工智能算力要求报告强调要建设庞大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一个庞大的能源基础设施体系能够为人工智能设备算力提供充足的电力。此时,报告中第二次提到了中国。报告指出中国迅速的建设了强大的国家电网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强有力的能源支持而美国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从上...
2025-07-29 武汉分所  陈文博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香港法院针对境外公司的清盘令案例分析——以 34 亿港元违约案检验“第二门槛”

隆安法言|香港法院针对境外公司的清盘令案例分析——以 34 亿港元违约案检验“第二门槛”

背景Re Up Energy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 (下称「该公司」) 于1992 年在百慕达成立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该公司透过两间英属处女群岛 (下称「BVI」) 分别持有一间在中国香港的子公司和一间在中国的子公司。在2016 年,该公司违约一批价值港币34.59 亿元的可转换票据。因此,债权人HEC Securities Limited (后改名为Seekers Markets Limited)向香港法院申请清盘 (下称 「呈請人」)。另外一名债权人Credit Suisse A, Singapore Branch亦在2016年5月18日向百慕达法院申请清盘。以下为一些关键事件的时序表 :1原审法官原审庭法官的判决呈请人的呈请于2022年4月1日进行了聆讯。在当天的聆讯中,呈请人认为应在香港颁布清盘令以作为百慕达清盘令的附属程序。呈请人向法庭指出在香港启动一项附属清盘程序对债权人具有实质性的利益。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静芬法官(下称「原审法官」)引用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v Arjowiggins HKK 2 Ltd (2022) 25 HKCFAR 98 (下称「Shandong Chenming 案」) 所确立的三项门槛,分别是1) 充分连系(sufficient connection)、2) 合理可能性获益(reasonable possibility of benefit)和3) 法院对资产分配有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 over distribution)。本案的聚焦点是第二门槛。原审法官指出第二门槛是一个低门槛因为呈请人只需证明存在获得利益的现实可能性。原审法官认为债权人的呈请已满足第二门槛的「获益」因为1) 该公司的银行户口有港币20万元的现金、2) 过去...
2025-07-25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7月刊第45期)

隆安法言丨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7月刊第45期)

隆安建设工程法讯(2025年7月刊·第45期)01新法快递PART 0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内容节选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第三十六条 当事...
2025-07-18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九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九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九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沛县万和风行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梅、汕头市半亩花田化妆品有限公司、周奕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承办律师吴让军刘欢案情介绍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沛县万和风行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梅、汕头市半亩花田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周奕卿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其权利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委托律师以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承办律师深度挖掘了涉案包装、装潢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这一核心关键点,整理出超过一万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推翻了之前对当事人的不利判决。并且由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多个渠道销售,承办律师创新性地选取每个平台的部分链接进行取证,经过多方论证、对比差异、汇总数据、筛选分类,向法院呈现出清晰且全面的侵权结果,最终说服法官认定侵权赔偿。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百万赔偿的判决,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勇敢突破,将判决金额调至200万元。案件典型性1、本案核心难点是在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举证以及突破在先的关于涉案包装、装潢的不利认定,本案涉及原告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被抄袭,承办律师在“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收集方面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本案初期,我方承受着另案认定有一定影响包装、装潢败诉的阴霾,面对既有判决带来的困境,承办律师也并未气馁,为了寻求突破,承办律师团队深度挖掘了涉案包装、装潢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这一核心关键点,广涉各类渠道,系统整理并汇集了大量翔实、有力的知名度证据,从销售方面、宣传方面、荣誉方面等着手,收集了大量的销售合同、明星代言、广告发布、获奖荣誉、第三方报道等多方面的知名度证据,搜索了百度百科、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各大平台,整理出超过一万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以此构筑起了证明包装装潢已经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坚实堡垒。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精...
2025-07-01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6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6月刊)

隆安商事仲裁法讯(2025年6月刊)国内资讯1. 司法部支持在自贸区等探索特别仲裁制度6月6日,司法部政治部主任黄祎在2025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上表示,司法部将加快完善仲裁制度规则,修订《仲裁法》,提升涉外仲裁制度开放性与包容度。支持在涉外海事领域和自贸区探索符合国情的特别仲裁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品牌,培育一流仲裁机构与专业队伍。2. 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当庭化解千万美元跨国纠纷6月19日,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并当庭化解一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的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案。瑞士某公司因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深圳某贸易公司应支付超千万美元赔偿,但在清算注销时未通知瑞士公司,导致其债权无法清偿。瑞士公司将相关方诉至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法庭通过“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的全链条调解模式,数月内化解纠纷,四方当事人当庭签署调解协议。3. 北仲签署备忘录推进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1+N”战略布局6月12日,2025北京CBD论坛暨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发展大会上,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宣传片展示“全要素”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强化其首都涉外法治核心平台定位。同时,北京仲裁委与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正式启动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1+N”战略布局,通过多区域协同拓展仲裁服务网络,推动涉外争议解决与区域经济融合,形成“目标引领—执行落地”联动模式,助力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4. 2025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在京举办6月6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该对话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围绕“推进海事仲裁制度创新、打造世界一流仲裁机构”主题,近200位来自政府、司法、法律界等多领域代表参会。会上,相关领导致辞强调仲裁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发布10起自贸区企业纠纷典型案例,为相关领...
2025-06-27 隆安商事仲裁专委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八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八

隆安202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八北京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商标驳回复审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隆安代理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了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是否违反英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b项和c项,即: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和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英国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是未经任何设计的纯英文商标,且该商标是现有英文词汇。根据牛津辞典,该商标含义直接描述了指定商品的质量、尺寸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我方积极复审,争辩申请商标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并非直接具有描述性。首先,对于申请商标直接描述商品尺寸的观点,我方争辩:一方面,我方产品目标消费群体是对汽车尺寸有一定了解的专业消费者,他们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不会联想到是对汽车尺寸的描述。另一方面,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汽车轮毂等配件商品为了和车辆匹配,都有固定尺寸。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描述指定商品的尺寸特点。其次,对于申请商标直接描述商品质量的观点,我方争辩:申请商标和其他英文词汇搭配使用时才会直接凸显其积极的含义,单独使用时,具有多种不同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直接联想到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综上,我们认为审查员是经过逐步联想才得出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经过我方律师的不懈努力,英国审查员认定,申请商标未违反英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b项和c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案件典型性通常情况下,若商标标志在英国被认定自身缺乏显著性,则需要提交大量的实际使用证据,甚至进行消费者市场调查,从而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若想在不提交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仅仅通过论证争辩商标标志具有显著性,则是难上加难。本案由隆安商标团队和英国律师合作办案,英国律师根...
2025-06-26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代理案件荣膺LegalOne Merits(典范)评级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代理案件荣膺LegalOne Merits(典范)评级

近日,隆安北京高级合伙人刘晓明、陈雯雯代理的“中国制药企业与辽宁工业企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One授予LegalOne Merits 评级Exemplary(典范)荣誉。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某重点制药企业与辽宁省某工业企业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人民币,审判层级历经地方高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自2004年启动以来,诉讼程序持续近二十年,完整覆盖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民事诉讼全流程,并衍生多起关联诉讼案件,案情复杂程度与审理难度显著。本案涉及国有企业、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嵌入的法律关系异常复杂,包括财产权的出售和政府与民营企业间的债务转移;本案充斥大量索赔,合计87项,分为五种类别。对于律师来说,本案没有先例作为指导,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面对这样的复杂局面,隆安律师协助制药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有效维护了客户权益。颁奖单位: LegalOneLegalOne是一家全球法律服务评级和研究公司,通过对商业交易、争议解决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例的评估和评级,以及客户对法律顾问的评分和评价,为企业决策者提供重要参考。关于奖项:LegalOne Merits评级LegalOne基于一系列方法对律所申报的案例进行评价,包括定性研究、竞争对手分析、客户评价、专家见解,并结合人工智能技术,评价具有极高准确性。对于律所提交的案例,只有那些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会被收录至平台公开的网上数据库。其中,一部分特别优秀的交易/案例会被授予LegalOne Merits 评级。 律师简介刘晓明 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全国优秀律师/仲裁员/商事争议解决、投资并购重组、公司法律事务专家联系邮箱: xiaoming@longanlaw.com陈雯雯 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第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商事争议解决、投资并购...
2025-06-19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最新政府引导基金审计问题总结与梳理

隆安法言丨最新政府引导基金审计问题总结与梳理

作为资金体量庞大且在促进地方重点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的重要工具,政府引导基金日益受到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投入。这些基金在推动当地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各级审计工作也持续揭示出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与风险点,基金负责人因履职不到位而被追责的情况时有发生。 基于此背景,本文系统梳理了各地审计厅/局官网最新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聚焦其中揭示的政府引导基金典型问题并进行归纳总结,旨在为从业人员合规运营政府引导基金提供参考与风险警示。第一部分地市级01深圳市《深圳市2023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信息提供日期:2024-12-26未建立健全市引导基金退出机制问题,一是市财政局牵头修订《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起草配套实施细则。二是积极探索市引导基金退出路径和方式,目前处于退出期的 83 只子基金均已制定退出计划。《深圳市2023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信息提供日期:2024-08-28三、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情况.(二)“20+8”产业集群审计情况。“20+8”产业集群审计情况。结果表明,我市为培育发展壮大“20+8”产业集群,出台系列制度文件,规划建设 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完善产业空间保障体系,按照“一产业集群、一专项基金”理念构建产业引导基金体系。截至 2024 年 5 月,第一批设立 5 只基金规模达 215 亿元,正在推进第二批 7 只基金,规模达 135 亿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 年用于培育集群发展的非普惠性专项资金总金额达 134.67 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扶持政策精准度不高。非普惠性专项资金对优质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大,资助企业、项目数占比分别仅...
2025-06-13 魏云  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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