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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芜湖)古立平主任作为听证员参加《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隆安(芜湖)古立平主任作为听证员参加《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隆安(芜湖)古立平主任作为听证员参加《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4月20日,隆安(芜湖)古立平主任作为芜湖市人大代表、市公安局法律顾问,以听证员的身份参加了在市公安局举行的《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会上,就《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了听证。主要听证事项包括对犬只免疫、登记、年检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养犬人资格限定、对限养犬只类型、对养犬数量限定、对烈性犬圈养方式是否合理、可行;对携犬出户、禁止携犬进入和养犬区域场所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犬只经营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犬只收容、领养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养犬管理部门分工、对违规养犬行为设定的罚则是否合理、可行等内容。 古立平主任在听证会上积极表达了对我市养犬管理的法律意见,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相关建议,亦充分表达了对文明规范养犬,提升市民与城市文明水准的期盼,为提高立法质量作出了贡献,以实际行动展现了积极履职,发挥专业优势,用心为民办实事的人大代表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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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隆安大讲堂第三十八讲——《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透视——从宏观到微观》

2020隆安大讲堂第三十八讲——《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透视——从宏观到微观》

4月26日周日上午11点,2020年隆安大讲堂系列讲座第三十八期成功在线举办。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徐家力主任作为主讲嘉宾,以“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透视——从宏观到微观”为主题,以讲座的形式为大家呈现了一场干货满满的经验分享。讲座开始,先有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权鲜枝律师对徐家力主任进行了简短的介绍。然后徐家力主任从知识产权的四大发明引入为什么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带领听众走入知识产权的世界。从宏观到微观,面面俱到的讲述了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以及中国国情等等,又举例说明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电子商务等等方面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这次介绍,让听众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有了个大致的了解,有助于听众更加走入知识产权,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如您对此次课程感兴趣,欢迎扫描海报中得到二维码收看完整版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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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2019年十五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10-12

【隆安2019年十五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10-12

10 案例十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系列案承办律师:陈绍平 许艾 张娟 冯帅[案情介绍]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世纪百强公司”)认为上海邦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邦赢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855804号“百强”等商标(共8个商标)摹仿、复制世纪百强公司的“百强家具”驰名商标,且其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因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该系列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世纪百强公司的申请,宣告该系列商标无效。上海邦赢公司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上海邦赢公司的诉讼主张。世纪百强公司就此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主张,上海邦赢公司的商标均被宣告无效。并且,在其中7个案件,二审法院均判定世纪百强公司的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典型性](1)诉讼难度大,对律师要求高: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还涉及到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通过我所诉讼团队的努力,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和详尽地举证(证据多达7000多页),成功地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判决。(2)成功“认驰”:在其中7个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判定客户的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司法“认驰”日益趋严的今日尤为难得。(3)案件具有典型性,对客户也意义重大:世纪百强公司的“百强”品牌在家具家装领域属于知名品牌,上海邦赢公司为攀附世纪百强公司的商誉进行了系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范围已经相当之广(光加盟店就有数百家)。该系列案件的判决不仅肯定了世纪百强公司对品牌建设的长期努力,对于客户的品牌发展意义重大,另一方面也为打击市场攀附知名品牌、实施系统的“寄生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解决思路。11 案例十一日本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与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再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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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株洲举办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活动

隆安株洲举办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活动

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中国(株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株洲市天元广场举办了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作为唯一一家律师事务所参与了本次活动。隆安株洲 活动现场,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设立宣传咨询点,以发放宣传资料、展板宣传等形式,为群众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市民重点关注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诉讼等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业务板块,是隆安律师事务所最具实力和竞争力的法律服务领域之一,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将以总所和全国各地分所为依托,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引领及株洲市司法局的领导下,为推进株洲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为株洲的各行各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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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崔可律师应邀参加“科技智库”沙龙第二期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隆安崔可律师应邀参加“科技智库”沙龙第二期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2020年4月23日,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指导单位,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主办,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承办的“科技智库”沙龙第二期——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问题解读线上讲座活动圆满落下帷幕,并经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报道。因疫情影响,本次沙龙以线上形式进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可律师受邀作为本次沙龙的唯一主讲嘉宾,来自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科院物理所等30余家单位的4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期沙龙。崔可律师根据多年来为专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院所及国有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战经验,并通过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国内的重大科技突破项目在京落地提供法律服务,总结得出一系列针对原始创新投资企业跨越科技成果转化“死亡谷”的相关经验,从技术创始人如何让技术转化为资本及实际控制人如何让公司稳健发展两个维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讲解,结合承办项目的真实案例,为原始创新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提出专业的法律建议。在提问环节与会代表踊跃发言,崔律师针对提问进行了细致的解答,讲座气氛被推上高潮。会后,各代表纷纷表示这次讲座内容不仅专业全面,而且崔可律师运用大量的实际案例让把晦涩难懂的专业问题生动地进行讲解,颇受启发,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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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领导一行莅临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领导一行莅临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领导一行莅临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2020年4月23日下午,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领导一行在局长程金明的带领下莅临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参观并指导工作。司法局领导一行在本所合伙人古立平、张徐兵、董磊陪同下,参观了律所活动室、接待室、开放式办公区、档案室以及党建活动室,并查阅了律所的党建工作记录以及学习情况记录。参观结束后,古立平主任向镜湖区司法局领导汇报了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服务特色、党建工作情况、制度建设及律师业务的开展情况等;并着重汇报了本所以党建引领、文化立所、业务强所的管理理念以及律所的愿景、使命和“信仰法律、团队合作、极致服务、开放包容”的价值观。 司法局领导称赞了律所开放包容的办公环境;肯定了律所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模式以及可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特色;对律所党建学习常态化予以肯定,并给予指导意见,同时,希望本所继续完善律师队伍建设,强抓党建工作,持续提高专业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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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2019年十五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7-9

【隆安2019年十五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7-9

07 案例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承办律师:李晓宁[案情介绍]原告向福州知识产权法庭起诉被告侵犯其ZL20132059321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请法院判令迈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500万元。隆安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经过专业分析及抗辩证据的搜集,提出不侵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一审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不侵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典型性]难度、复杂性:本案原被告双方都是我国知名医疗器械企业,尤其被告是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龙头企业。被告上市期间,原告对被告提起4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标的额共计1.25亿元,本案系其中的一起,诉讼标的额达2500万元。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复杂、所涉经济利益巨大,引起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高度关注和媒体的广泛报道。本案最核心的争点是权利要求该如何解释,隆安律师在本案代理工作中的亮点在于厘清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解释权利要求的逻辑步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首先会带着对本领域的规范、通用或常见技术词汇的通常理解(这种通常理解包含了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文献中所做的解释)去阅读和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及其附图;若说明书和/或其附图对某个通用或常见技术词汇没有作出不同于通常理解的特别界定,则应该按照通常理解去解释相应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否则,就应该按照所作的特别界定去解释相应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用语的通常理解或者特别界定,本身就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定,应当体现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上。08 案例八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流量劫持反不正当竞争案承办律师:吴国平[案情介绍]搜狗公司自2015年12月推出的安卓版搜狗手机输入法提供搜索候选词服务,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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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2019年十五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4-6

【隆安2019年十五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4-6

04 案例四旭化成聚甲醛(张家港)有限公司诉陈华、西安市尚华科技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江苏永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承办律师:徐家力、赵威、罗贵平[案情介绍]原告旭化成聚甲醛(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化成公司”)与被告陈 华、西安市尚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华公司”)、江苏永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徐家力团队的 赵威律师、罗贵平律师,受被告一陈华和被告三永大公司委托,代理本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立案。诉讼中,陈华、尚华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 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旭化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19)苏民辖终 1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本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 年 7 月 30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听证程序,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原告旭化成公司诉称,旭化成公司于 2002 年 3 月从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获得了完整的某化学原料操作流程,之后经过不断优化,最终于 2005年12月基本形成了目前使用的某化学原料生产技术,区别于公知技术并延续使用至今。2017年,旭化成公司发现以尚华公司及永大公司作为申请人、陈华作为发明人之一的几项发明专利涉嫌侵犯其技术秘密,随即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 10 月 14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以旭化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起诉。[典型性]1.该案是民族企业技术成果保护的攻坚战。2.该案专业性极高。3.该案的同类案件败诉风险高。4.该案是跨国、跨区域的复杂案件。5.该案的标的额较大。05 案例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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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2019年十五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1-3

【隆安2019年十五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1-3

01 案例一法国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与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承办律师:赵彦雄、任可[案情介绍]2016年2月2日,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简称弹性公司)以ZL00805083.X“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海斯凯尔公司)多款型号的“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海斯凯尔公司赔偿侵权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及合理支出166.0582万元人民币。2019年1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海斯凯尔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弹性公司3166.0582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在未参与一审诉讼、并且诉讼结果对当事人极端不利的情况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简称隆安律所)赵彦雄律师团队接受海斯凯尔公司委托,代理二审事宜。2019年2月15日,海斯凯尔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主张海斯凯尔公司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弹性公司无创检测实现方式和技术构思并不相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1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定海斯凯尔公司不侵权。至此,历时近四年、诉讼标的额3166.0582余万元人民币、涉及千亿市场的专利诉讼战落下帷幕。[典型性]本案当事人海斯凯尔公司一审被判赔3166.0582万元人民币,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判赔金额位居前列的案件之一;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所审理的标的较大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之一。隆安律所在海斯凯尔公司一审败诉的极端劣势下开始介入本案,并且帮助当事人反败为胜,殊为不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本案中重申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专利侵权相同和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问题,并在成立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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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代理的一手机游戏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编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9)》白皮书

隆安代理的一手机游戏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编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9)》白皮书

2020年4月15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9)》白皮书。本所陈绍平律师团队代理的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点点乐公司”)诉被告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被告统称“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点点乐案”),作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发挥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效能、让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典型案例,编入白皮书。点点乐案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运用证据出示令作出的判决。认定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是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点点乐公司对此已尽力举证,但财务资料、财务帐簿以及其他与赔偿额认定有关的证据均掌握在被告手中。我方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调证申请。应我方申请,法院出具证据出示令,责令被告提交营收相关证据。因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参考我方的主张和证据,将判赔金额从一审的2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全额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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