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丨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代理的中国铁建下属国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胜诉

隆安业绩丨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代理的中国铁建下属国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胜诉

近日,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浩哲律师代理的中国铁建下属国企与内蒙古某产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胜诉,委托人获赔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合计4000余万元,主张的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获得法院支持。本案背景2017年6月,委托人中国铁建下属中铁某公司与内蒙古某产业发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作为承包人建设某地产业园区,合同价款2亿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内蒙古某产业发展公司出现了违约,致使原定工期出现严重迟延。在多次谈判协商无果,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委托人采取全面停工措施并向法院起诉。难点问题本案涉及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违约责任程度认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责任承担等诸多问题,原审中对方以工期违约及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后原审中院驳回了双方诉求,内蒙古高院二审后发回重审。此外,对方在原审反诉中率先保全冻结了委托人公司名下四个银行账户,因委托人属于超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有大量下游企业等待支付工程款,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其造成了重大影响。办案过程及诉讼结果隆安呼和浩特王浩哲律师在发回重审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案件,此时企业受整体建筑行业市场影响加之疫情因素,也迫切需要解封银行账户。经过梳理繁杂的证据材料并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律师决定调整诉讼策略,增加并变更诉讼请求,以反担保的形式申请解除对方保全。因案件时间跨度较长,原项目人员分散或离职,新证据材料收集非常困难,在各方努力下,律师在已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基础之上,补充提交了针对停窝工损失的鉴定申请,期间委托人对律师给予了极大的信任与支持。在充分的案例分析、法律论证及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最终本案在发回重审阶段获得法院支持,成功扭转了原审不利局面,及时解封了被保全的账户,驳回了对方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取得了胜诉。宣判后对方不服上诉至内蒙古高院,而后又撤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结 语司法实务中,法院采...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代理的20年诉讼案件迎来最高院终审判决对方当事人3亿余元债权主张被法院驳回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代理的20年诉讼案件迎来最高院终审判决对方当事人3亿余元债权主张被法院驳回

隆安北京高级合伙人刘晓明、陈雯雯代理的东北制药集团与辽宁亿华公司、抚顺县工信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历经了20年的诉讼程序后,终于近日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东北制药集团一直主张的有限债务版本《化肥厂产权出售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驳回了对方当事人辽宁亿华公司3亿余元的债权主张,成功维护了东北制药集团的合法权益。案情简介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东北制药总厂,始建于1946年,至今已有78年的历史,被誉为我国民族制药工业的摇篮。公司股票于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597。本案始于2004年,首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鉴于本案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承包经营、债权转让等诸多法律关系,案情复杂,诉讼过程中又衍生出众多关联案件,导致本案被中止审理。2018年恢复审理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一审审理并于2022年作出一审判决,东北制药集团和辽宁亿华公司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于2024年4月作出(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二审判决,支持了东北制药集团一直主张的有限债务版本《化肥厂产权出售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驳回了辽宁亿华公司3亿余元债权主张。本案时间跨度极长,委托人一直对隆安律师充满信任,隆安律师代理了本案的整个诉讼程序。本案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联合经营、承包经营始于1986年,产权转让发生于2002年,涉及到80年代我国进行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年代久远,相关政策的解读与适用均不明晰,无既有判例可以参考,再加上原告主张的债权笔数众多(近100笔)、证据繁杂(近200项),还涉及当地政府权利义务,这些均给本案的审理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刘晓明律师和陈雯雯律师翻查了80年代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仔细研读研究各类政策解读文件、专业文章、财税知识;深入分析本案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之间的关联性,并将...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再传捷报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再传捷报

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赵成艳律师代理彪马欧洲公司(下称“彪马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二审翻案,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二审法院在认定第G582886号“ ”商标为第25类驰名商标的基础上,跨类保护至第41类服务。本案诉争商标“ ”由字母“JUMPMIUMIU”及向左跃起的猫侧影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PUMA”及向左跃起的豹子侧影图形构成。由于诉争商标中猫造型与引证商标猎豹造型指向不同的物种,所以本案难点就在于代理人需要在图形要素、形态设计、呈现角度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论述近似性。本案代理人提交了诉争商标注册人名下其他商标异议案件(被异议商标与诉争商标完全相同)成功的决定书,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另外,代理人提交了大量曾认定猫、虎、豹、马等跃起动物侧影图的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案例。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并藉以驰名的“服装;鞋”商品的消费群体存在交叉,具有较强关联性。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核定服务上,易导致公众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服务提供者与彪马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弱化彪马公司与其驰名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彪马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彪马公司作为知名的运动品牌,市场竞争自然激烈,因此不乏各种方式蹭知名度的近似商标,误导公众。本案通过隆安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努力,有力协助客户严厉打击以变换物种图样攀附商标知名度的违法手段,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彰显了隆安商标团队的专业实力。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

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张晏、闵肃迪律师代理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了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是否违反英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b项和c项,即: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和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英国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是未经任何设计的纯英文商标,且该商标是现有英文词汇。根据牛津辞典,该商标含义直接描述了指定商品的质量、尺寸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常情况下,若商标标志在英国被认定自身缺乏显著性,则需要提交大量的实际使用证据,甚至进行消费者市场调查,从而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本案中,我方积极复审,争辩申请商标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并非直接具有描述性。首先,对于申请商标直接描述商品尺寸的观点,我方争辩:一方面,我方产品目标消费群体是对汽车尺寸有一定了解的专业消费者,他们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不会联想到是对汽车尺寸的描述。另一方面,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汽车轮毂等配件商品为了和车辆匹配,都有固定尺寸。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描述指定商品的尺寸特点。其次,对于申请商标直接描述商品质量的观点,我方争辩:申请商标和其他英文词汇搭配使用时才会直接凸显其积极的含义,单独使用时,具有多种不同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直接联想到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综上,我们认为审查员是经过逐步联想才得出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经过我方律师的不懈努力,英国审查员认定,申请商标未违反英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b项和c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们认为在英国这样母语为英文的国家,申请商标被认定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是一次重要的突破,为其它国家克服缺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本案通过隆安商标团队的努力,为客户争取到了完美的结果,...
隆安业绩|隆安合伙人李艳秋律师携总分所13个律师团队中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公司外部律师库项目

隆安业绩|隆安合伙人李艳秋律师携总分所13个律师团队中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公司外部律师库项目

近日,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合伙人李艳秋律师牵头,由北京总所刘晓明律师团队、上海分所杨坤主任律师团队、广州分所专项律师团队、深圳分所张弛主任律师团队、南京分所胡先龙律师团队、杭州分所周仲献律师团队、合肥分所陶昆主任律师团队、郑州分所王晓乐律师团队及长春分所范丛慧律师团队共同为本项目组建的13个业务团队,隆安律所凭借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一流的团队素质以及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成功中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部律师库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信保以“履行政策性职能,服务高水平开放”为己任,有效服务国家战略,精准支持企业发展,确保财务可持续,积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全力促进外贸稳中提质、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23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7.98万亿美元,为超过31万家企业提供了信用保险及相关服务,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216.9亿美元,累计带动近300家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保单融资支持超过4.8万亿元人民币。根据伯尔尼协会统计,2015年以来,中国信保业务总规模连续在全球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排名第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作为业界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此次中标,彰显了隆安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地位,体现了隆安在中国法律市场中的综合实力和深厚底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将为中国信保未来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隆安也将继续秉承“同兴隆、共平安”的服务理念,不...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隆安权鲜枝、赵成艳、陈奎良律师代理彪马欧洲公司(下称“彪马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一审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二审维持了原判。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PUMANCHI普幔驰”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虽然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彪马公司的“PUMA”商标,但诉争商标中“PUMANCHI”是对汉字“普幔驰”的汉语拼音,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和无效宣告阶段均未认定诉争商标与“PUMA”商标构成近似。因此,本案难点在于诉争商标中文对应的汉语拼音中完整包含“PUMA”能否被认定与彪马公司“PUMA”商标构成近似。庭审前,我方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他异议、无效宣告裁定,以及彪马公司的“彪马”“PUMA”“PUMA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先裁定和判决。庭审中,我方律师从商标标识本身、类似裁定、引证商标知名度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论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PUMA”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成功翻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认为原审判决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本案通过隆安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努力,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隆安商标团队的专业实力。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 | 隆安助力某世界500强企业布局香港食品国际贸易

隆安业绩 | 隆安助力某世界500强企业布局香港食品国际贸易

近日,由隆安律师事务所(香港)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以下简称“隆安香港”)和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安深圳”)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功地为某世界500强企业(以下简称“客户”)提供国际/跨境贸易合规的专项法律服务。为拓宽其在香港的国际食品贸易业务,客户拟在香港开展针对某A食品/原料的跨境/国际贸易。隆安服务团队接受委托后,就某A食品/原料在香港法下的贸易进(出)口准入资格、审查程序、限制条件、营业资质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法律检索、分析和研究,向客户提供了法律意见,最终助力客户实现有关商业布局。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持续谋划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提出“湾区立南海,当惊世界殊”的口号。许多内地品牌开始利用香港的国际化优势“走出去”谋求全球商机,同时也有许多跨国企业利用香港平台“引进来”,布局内地市场。在企业谋划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根据内地与海外不同法律体系开展合规布局成为了关键一步。隆安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样也是最早布局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的律所之一。2014年隆安“落子”香港成立分所,2023年与联营所合并后新的隆安香港正式更名,完成了这一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布局。背靠内地的强大资源,凭借在香港法律服务市场上的良好口碑和专业的服务,立足香港这一绝佳的国际化平台。隆安香港以为境内外优质客户提供全面、立体、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目标,正式扬帆起航。而这也标志着隆安服务跨国企业客户的能力日臻成熟。本次法律服务团队由隆安香港高级合伙人、创始人林靖寰律师担任总负责人、沈家鸥律师担任主承办律师、陈文欣律师担任牵头人、承办律师,以及隆安深圳高级合伙人黄恩霖律师担任总协调人。本次接受世界500强企业的委托,并成功助力其跨境/国际贸易的商业布局,体现了跨境国际法律市场对于隆安品牌及其专业团队的高度肯定和充分认可,也展现了隆安大湾区战略和...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驳回复审一审行政诉讼中克服绝对理由翻案胜诉,后二审维持一审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驳回复审一审行政诉讼中克服绝对理由翻案胜诉,后二审维持一审

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张晏律师代理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克服了绝对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一审翻案胜诉,二审维持一审。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一审中,我方提交了申请商标介绍、产品照片、所获荣誉、宣传报到、网站截图、互联网检索结果等海内外实际使用证据,并从多个维度尝试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可能性极低。经过我方律师的不懈努力,详尽的证据搜集,北京知识产权判决认定,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成功翻案胜诉。国知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仅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还有一个“彩蛋”:在二审判决中表达了绝对理由驳回的举证责任在于国家知识产权这一观点。希望该判决可以对后面的类似案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毕竟,绝对理由克服起来还是非常困难的。本案通过隆安商标团队的努力,为客户争取到了完美的结果,也彰显了我们商标团队的专业实力。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 | 隆安助力客户实现跨境债务追索与跨境破产

隆安业绩 | 隆安助力客户实现跨境债务追索与跨境破产

接到喜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成功地代理某香港中资证券公司(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对若干债务人在香港法下提起破产(个人)/清盘(公司)程序以追索债务人在香港的财产,香港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已经于近日分别对前述债务人颁下破产令(Bankruptcy Order)和清盘令(Order for Winding-up by the Court)。此次法律服务由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安深圳”)与隆安律师事务所(香港)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以下简称“隆安香港”)共同组成跨境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由隆安深圳高级合伙人黄恩霖律师担任总协调人、牵头律师和中国法律顾问,隆安香港高级合伙人程竞达律师担任主承办律师、代理律师和香港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法律服务的成员,还有隆安香港王嘉欣律师。以下为本次香港高等法院颁下的破产/清盘令(已隐去相关当事人身份信息)自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发生在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而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和现行特区管制制度下,香港特区在司法、经济、金融等领域保持者高度自治。在这种独特的历史、经济环境和制度下,香港特区也就成为了部分境内债务人故意转移境内财产并恶意“逃废债”的“黄金航道”和首选之地。这也造成了许多债权人辛辛苦苦获得的内地法院胜诉结果,因无法在内地实现有效的财产追索效果,而难以有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样的,香港等境外地区或国家的债权人,也往往面临着难以追索境内债务人或债务人在中国内地的财产、责任的困境。跨境债务追索和跨境破产,便是破解债权人上述执行困境的有力方案,跨境债务追索涉及境内外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调查债务人在境外地区或国家的财产线索、向境外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保全/禁制令、向境外法院提起诉讼、向境外法院提交申请债...
隆安业绩 | 隆安上海承办合伙企业强制清算案件获评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

隆安业绩 | 隆安上海承办合伙企业强制清算案件获评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

前 言2024年3月13日,上海破产法庭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其中典型案例“上海沃仑宝罗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清算机构,多元化处置合伙企业新三板投资股份,畅通合伙企业退出渠道。自接受指定以来,清算组负责人胡良律师带领团队律师张会苑、许忆南、彭冉等基于私募基金对外投资股权复杂性和长期性,克服合伙企业投资合伙人数较多、沟通工作量大且难度较高的难点,解决合伙人的财产处置意愿与政策规定存在冲突点的痛点,充分发挥清算组在调查、沟通、协调的优势,探索实现了新三板上市企业股权“承继与变现”处置的可能性,贯彻尊重被清算企业及其合伙人意愿的宗旨,秉承实现投资利益合理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平衡各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合伙人的投资损失,避免信任危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最终保证私募基金合伙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清算组负责人简介/ 胡 良 律师 /高级合伙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和解委员会委员电子邮箱:huliang@longanlaw.com执业领域: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破产与强制清算、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服务 案情概要 上海沃仑宝罗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沃仑宝罗”)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人民币5080万元,共有24名合伙人,主营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业务,合伙期限自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并未达成继续合伙协议,亦未延长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章程规定,应依法清算。但因各合伙人意见不一而无法自行清算,上海三中院根据合伙人之一潘某的申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受理沃仑宝罗强制清算,并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调查后发现,沃仑宝罗对外并不结欠债务,其主要财产是持有的两家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