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在一起再审案中实现逆转,成功为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隆安业绩近日,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修平律师、崔盛楠律师代理了贵州高院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再审案,实现逆转,反败为胜,在再审中为保证人解除了担保责任,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担保法案例。贵州某商业银行向贵州万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公司”)发放一笔贷款,由李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万德公司未能还款,于是商业银行对万德公司和李军提起诉讼。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决万德公司向商业银行还款,李军对万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李军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仍然维持一审判决。在李军面临巨额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李军的一审代理人祝律师正好在点睛网上学习了隆安潘修平律师主讲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司法解释》课程,祝律师认为按潘律师所讲授的知识点,李军在本案中是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于是祝律师直接给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打电话,与潘修平律师取得了联系。双方经过协商,李军正式委托隆安潘修平、崔盛楠律师代理本案在贵州高院的再审。2023年8月28日,贵州高院对本案的再审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论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业银行通过在《贵州日报》上登报,是否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是否可以认定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对于这两个焦点问题,潘修平、崔盛楠律师在再审中提出了以下观点:一、商业银行采取登报的方式向万德公司催收债权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本案中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商业银行于2020年7月28日在《贵州日报》上刊登公告,向万德公司催收债权。债权人可以采取登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解释,但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银行,且该司法解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同时,万德公司不属于下落不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告催收中断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登报催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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