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客户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成功翻案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客户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成功翻案

LONGAN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赵成艳、解加芬律师代理客户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成功翻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我方客户是一家具有两百多年历史的意大利火腿品牌公司,本案诉争商标共存在两个引证商标障碍,其中引证商标一通过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在类似商品上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障碍。因此,二审的争议焦点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情形。为了克服引证商标二,我方与该引标的注册人积极联系,取得了该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很遗憾,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同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鉴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志,二者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仍不易区分商品来源,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在此种情况下,我方并没有因此放弃,反而借助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前期沟通的良好的对话基础,积极与该权利人协商在冲突商品上的删减事宜。最终,在我方努力下,该权利人同意对引证商标二在冲突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删减。我方将引证商标二被准予删减的证据提交至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省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二审诉讼中,法院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在“家禽(非活);猎物(非活);肉;浓肉汁;猪肉食品;鱼(非活);奶油奶酪”商品上的注册被删减,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浓肉汁;家禽(非活);猎物(非活)”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因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客户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成功无效发明专利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客户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成功无效发明专利

LONGAN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郑孝军律师承办的关于案涉专利号为201980034039.6、名称为“眼镜镜片”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传来捷报,隆安代理客户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我方请求意见,于2024年7月15日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全部无效。本案中,隆安团队接受客户委托,结合涉案专利审查文档、说明书引用的背景技术和专利权人其他相关专利申请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涉案专利,准确区分涉案专利解决的发明目的及解决问题的相关因素,指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抑制杂散光结构”“杂散光光线的条数是入射光线条数的30%以下”“半值宽度0.2mm以下”等技术特征,并通过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创造性等无效理由的相互配合提起无效,并在专利权人答辩之后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意见陈述,迫使专利权人顾此失彼,做出了相互矛盾的答辩意见,导致其在口审当庭又再次提交答辩意见,并主动放弃之前两次已经提交的相互矛盾的答辩意见。最终,该无效请求经过两次口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支持了我方关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做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无效决定。该案最终以极少数得到支持的非新颖性和创造性条款无效涉案专利,充分体现了隆安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整体把控能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无效理由针对性不同而相互配合,做到有的放矢,最终达到全部无效的结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 | 历时7年!隆安成都律师团队成功助力资阳、成都两市政府完成金额超百亿元的成安渝高速公路BOT项目结算补偿工作

隆安业绩 | 历时7年!隆安成都律师团队成功助力资阳、成都两市政府完成金额超百亿元的成安渝高速公路BOT项目结算补偿工作

LONGAN2024年7月,隆安成都迎来喜讯,在隆安成都主任黄永庆律师的统筹指导下,高级合伙人甘露律师、合伙人徐丹律师以及专职律师王飒飒代理的“项目公司股东诉资阳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行政补偿案”二审胜诉!至此,隆安成都自2017年以来全程参与并为资阳、成都两市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非诉及诉讼)的成安渝项目结算补偿工作圆满结束。项目复杂性成安渝高速公路作为G50沪渝高速的联络线之一,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资阳、成都两市政府与成安渝公司(即项目公司)2009年签订的《特许权协议》,成安渝公司系成安渝高速公路的原特许经营权单位。因成安渝公司存在多种重大违约行为,2016年1月,资阳、成都两市政府收回了成安渝公司对成安渝高速公路的项目特许权。但尚留金额巨大(约167亿元)、关系复杂的结算补偿工作未完成。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成安渝公司存在逾百亿的银行贷款未偿还,且与四家施工单位之间未进行结算,银行及施工单位等成安渝公司主要债权人在全国各地提起了众多纷繁复杂的诉讼,导致该项目银行专户被诸多法院保全/执行。加之成安渝公司及其股东均不配合结算补偿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得结算补偿工作困难重重,难以推进。律师团队代理情况2017年,受资阳、成都两市政府委托,黄永庆主任立即抽调了北京总所和成都分所的资深律师组成律师团队赴资阳集中办公,梳理结算补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与政府领导专班共同形成初步解决方案。在此后的五年时间里,律师团队和政府专班并肩作战,参与政府就成安渝结算补偿遗留问题的内部会议,以及政府与项目公司、银行、施工单位及相关方的各种协商会议上百次,出具非诉法律意见书三十余份。2021年4月,根据两市政府委托,黄永庆主任在北京组织五位业内知名法律专家就该项目的结算补偿事宜进行专家论证。成安渝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律...
隆安业绩丨隆安成功助力当事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二审纠纷中翻案

隆安业绩丨隆安成功助力当事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二审纠纷中翻案

近日,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权鲜枝律师、合伙人付建军律师、温雷律师承办的关于案涉专利号为ZL201220194669.5、名称为“一种安瓿瓶水平上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件传来捷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使当事人成功摆脱一审判决承担的100万元赔偿责任。本案在一审阶段被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当事人承担共计100万元赔偿额的不利情况下,隆安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并全面介入本案,一方面积极应对二审上诉,同时对涉案专利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本案二审完成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我方成功向法院申请了对本案的中止诉讼审理,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争取到了宝贵时间,最终在我方搜集到关键无效证据的情况下,国知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一审作出不利判决后,经过隆安团队的证据搜集和补充,国知局作出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二审成功翻案。本案经过隆安专利团队的不懈努力,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隆安专利代理团队过硬的专业能力。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全国首例!隆安代理游戏客户,将游戏美术资源的设计参数等认定为技术秘密获法院支持

隆安业绩|全国首例!隆安代理游戏客户,将游戏美术资源的设计参数等认定为技术秘密获法院支持

近日,隆安广州高级合伙人吴让军律师、合伙人刘欢律师代理的某知名上市游戏公司提起的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确认涉案美术资源的设计参数等信息构成技术秘密,被告严某非法获取和使用上述美术资源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司法实践中,针对游戏美术素材的侵权,绝大部分权利人均是通过著作权侵权来维护权益,个别案件是通过认定未公开的美术素材属于经营信息获得不正当竞争保护。本案开创了通过技术秘密来保护已公开的游戏美术素材的先河,是全国首个认定游戏美术资源的设计参数等为技术秘密的司法案例,对于类似案件的维权处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吴让军律师所带领的言上法律团队一直以来重点研究和关注的方向。在研究方面团队对商业秘密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系统研究,对近5年来商业秘密相关案例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整理,并在前述研究基础上制作了《软件类商业秘密纠纷大数据报告》。前述数据报告从案件的地域分布、纠纷原因、判赔率、刑民交叉情况、鉴定情况、原告举证形式及要点、被告抗辩理由及要点、判赔因素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统计分析,以点面结合的方式全面、深度分析了软件类技术秘密的司法审判情况。同时团队还定制研发了《揭开商业秘密的“秘密”》、《商业秘密诉讼举证责任与刑民交叉问题》、《商业秘密诉讼之不侵权抗辩》、《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实务》等精品讲座和培训课程,获得客户广泛好评。在诉讼方面言上法律团队先后代理了多起涉及芯片、新材料、化工、通讯、互联网等多个领域的商业秘密诉讼,涉及软件代码、图纸、工艺流程与设备选型、产品配方、设计参数等不同客体,取得不俗业绩的同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在合规方面团队处理了多个商业秘密合规专项,协助多个客户搭建了集组织架构、制度管理、流程指引、技术工具和文化建设于一体的商业秘密基础架构,为企业建立了风险评估、风险治理、监督检查和持续改进的...
隆安业绩|隆安助力国货品牌“法兰琳卡”首次认定驰名商标

隆安业绩|隆安助力国货品牌“法兰琳卡”首次认定驰名商标

近日,隆安广州高级合伙人吴让军律师、合伙人刘欢律师代理的涉“法兰琳卡”商标纠纷案件,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判决不仅认可被告侵权事实,更是成功通过司法途径首次认定“法兰琳卡”为驰名商标,吴让军律师、刘欢律师代理的品牌方取得了全面胜诉。失之东隅:一审全面搜集证据,打响攻坚克难的第一站驰名商标案件是商标法领域最复杂的一类案件,驰名商标认定更是商标升级为知名品牌的重要里程碑,因此,对品牌方至关重要。据不完全统计,在涉驰名商标的法院判决中,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占80%以上,司法认驰的案件不足20%。同时按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表的文章数据显示,认为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占比36.99%;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占63.01%。而且上述数据还没有统计因其他原因驳回驰名商标认定请求的情况,比如知名度证据不足、不满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等等。因此,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进行首次认定驰名的难度十分大、认定比例十分低。隆安律师在接受国货品牌“法兰琳卡”的委托后,广泛搜集、整合知名度证据,从法兰琳卡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宣传持续时间和资金投入、宣传地域范围等各个角度着手准备证据,提交了超过5000页的证据材料,并根据类案考量因素细化梳理好全部材料,最终呈现的证据繁多而不杂乱、全面且有条理。但是,本案一审法院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理,以“法兰琳卡”商标不具有知名度,驳回了品牌方的诉讼请求。收之桑榆:二审改判认定驰名商标,成功逆袭在一审不利的情况下,我们并没有气馁,果断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一审法院审查过程中的遗漏、错误进行了一一列举,更是制作了对比表、统计表、框架图等,将重点内容、关键证据可视化、表格化。二审法院不仅认定了“法兰琳卡”品牌为驰名商标,更是针对被告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法兰琳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
隆安业绩|隆安北京总所成功入选京能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聘律师库

隆安业绩|隆安北京总所成功入选京能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聘律师库

近日,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艳秋律师牵头,与韩燕鲁律师、沙千里律师、史琪律师、王一笑律师、何志伟律师共同组建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参与京能云泰地产公司的入库工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优质的团队配置及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成功入选京能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聘律师库。京能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北京市大型国有企业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京能云泰公司开发建设的京能·云璟壹号项目曾获评区域标杆地产,是一家极具潜力的地产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为京能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团队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业务领域广泛,涉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建设工程领域、民事执行领域及刑事合规领域等。此次入选,彰显了隆安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地位,体现了隆安在中国法律市场中的综合实力和深厚底蕴。隆安将为京能云泰地产未来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隆安也将继续秉承“同兴隆、共平安”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客户带来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承办律师李艳秋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社会职务:全国隆安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国有资产委员会理事、全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员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财务、税务、法律)、各类复杂民商事诉讼、金融机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李艳秋律师具备金融机构及公司业务领域相关执业经验多年,精通企业合规与商事争议解决,涉及的相关行业包括金融机构、房地产、物业服务、运输、能源等。韩燕鲁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企业合规风控管理律师介绍:韩燕鲁律师具有12年大型企业法务工作经验,熟悉企业内部风控管理规则。在民商领域,特别是企业合规管理;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诉讼执行等方面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沙千里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务领...
隆安业绩|隆安北京总所成功入选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外聘律师库

隆安业绩|隆安北京总所成功入选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外聘律师库

LONGAN近日,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明律师、陈雯雯律师牵头,与合伙人李艳秋律师和张媛律师共同组建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参与平安信托入库工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一流的团队素质以及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成功入选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外聘律师库项目。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9日,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国平安在香港联交所(2318.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601318)整体上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六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目前的人民币130亿元。平安信托的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平安信托充分发挥平安集团综合金融优势,重点聚焦私募股权、机构资管、信托服务等核心业务,建立差异、领先、长期的竞争优势,打造信托“精品店”模式,坚定“做精”“做轻”“做稳”,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作为业界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此次入选,彰显了隆安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地位,体现了隆安在中国法律市场中的综合实力和深厚底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将为平安信托未来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隆安也将继续秉承“同兴隆、共平安”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客户带来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项目经办律师刘晓明 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社会职务及荣誉:全国优秀律师(2021年度司法部评选)、全国优秀党员律师(2020年度司法部评选)、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获省高院支持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获省高院支持

一、本案的背景及重要意义2019年11月,北京甲公司、北京乙公司(下简称“北京两公司”)认为高某(代持北京两公司的股份)与内蒙古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内蒙高院”)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北京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之诉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均另案处理),因此,委托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韩书宇、张飞律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内蒙高院”)提起对内蒙古某公司、高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诉讼,内蒙高院经审理依法撤销内蒙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内蒙古某公司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内蒙古某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本案涉案标的额巨大,达上亿元;二是本案中《民事调解书》的撤销与否,直接会成为另案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输赢的关键点;三是本案的胜诉诠释了程序的重要性;四是本案在审理终结后为当事人后续提供的增值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极度认可,为当事人争取退回诉讼费用546800元,为本案的代理划上了完美的句号。本案件因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韩书宇、张飞两位律师介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撤销高院已经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下一步股权纠纷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案情介绍某房地产公司登记股东为刘某(法定代表人)与高某(高某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为北京两公司,二者之间存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高某将所持股份欲转让给内蒙古某公司,引发系列诉讼。2018年3月内蒙古某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被告刘某、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高某,请求依法确认内蒙古某公司与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判令刘某配合内蒙古某公司与高某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北京两公司作为隐名股东,申请参加了该诉讼并主张涉案股权为其两公司所有,之后,内...
隆安业绩|隆安深圳赖冠能、方俊律师代理的东方金钰案入选广东高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隆安业绩|隆安深圳赖冠能、方俊律师代理的东方金钰案入选广东高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冠能律师、高级合伙人方俊律师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指派代理的投资者诉东方金钰证券虚假陈述一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本案是新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首例民事案件判决“追首恶”案例,深圳中院及广东高院都支持了我方将上市公司实控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主张,贯彻了证券侵权“追首恶”的理念。自1998年《证券法》以来,证券立法一直侧重于建立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模式。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的是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但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对现有中小股东造成“二次伤害”,从而出现证券违法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证券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本案为贯彻落实《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和行政监管“追首恶”的价值追求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作出了典范。关于隆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