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丨隆安章琦律师团队代理的知名作家经纪约仲裁案件获胜诉裁决

隆安业绩丨隆安章琦律师团队代理的知名作家经纪约仲裁案件获胜诉裁决

隆安上海章琦律师、朱姮艳律师接受某知名文学作品作者的委托,代理其与某公司的经纪合作协议仲裁案件,近日获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胜诉裁决。委托人的多部文学作品被改编为热门网络电影及网剧,得到广泛传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章琦律师团队凭借在著作权领域深耕多年的实务经验,全面梳理双方当事人长达五年合作过程中的多部文学作品许可使用情况,包括图书出版发行、网络电影、网剧、有声书等形式的改编行为,将错综复杂的事实以法律逻辑梳理证据,呈现给仲裁庭。上海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作者的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文学事业许可费用及违约金等达数千万元,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本案是一起涉及到著作权许可使用及经纪合约的知识产权纠纷。近年来,随着影视产业的迅速发展,基于文学作品衍生的开发形式日益增多,知名文学作家通常会将其创作的文学作品授权给经纪公司进行文学事业管理,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本案通过对许可使用情况的全盘取证及经纪合作关系的法律剖析,最终赢得胜诉裁决,体现了对文学作品创作者的充分尊重,亦对于促进文学作品创作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律师简介章琦 律师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北仲、上国仲、上仲仲裁员执业领域:知识产权、国资国企、房地产及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电子邮箱:zhangqi@longanlaw.com朱姮艳 律师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电子邮箱:zhuhengyan@longanlaw.com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丨隆安北京总所合伙人李艳秋律师作为团队负责人成功中标中国人寿2024年法律服务供应商(总部律师库)项目

隆安业绩丨隆安北京总所合伙人李艳秋律师作为团队负责人成功中标中国人寿2024年法律服务供应商(总部律师库)项目

LONGAN近日,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艳秋律师牵头,与韩燕鲁律师、沙千里律师、史琪律师、王一笑律师、何志伟律师等多位律师共同组建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参与中国人寿2024年法律服务供应商(总部律师库)入库工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优质的团队配置及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成功入选中国人寿2024年法律服务供应商(总部律师库)。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龙头企业,总部位于北京, 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寿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为中国人寿提供的法律服务团队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业务领域广泛,涉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保险机构法律顾问、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重组、建设工程领域等。此次入选,彰显了隆安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地位,体现了隆安在中国法律市场中的综合实力和深厚底蕴。隆安将为中国人寿未来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隆安也将继续秉承“同兴隆、共平安”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客户带来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简介李艳秋 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社会职务:全国隆安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国有资产委员会理事、全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员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财务、税务、法律)、各类复杂民商事诉讼、金融机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李艳秋律师具备金融机构及公司业务领域相关执业经验多年,精通企业合规与商事争议解决,涉及的相关行业包括金融机构、房地产、物业服务、运输、能源等。韩燕鲁 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企业合规风...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商业秘密权利人胜诉,判赔额大幅提升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商业秘密权利人胜诉,判赔额大幅提升

近日,隆安律所再次传来捷报。由隆安北京总所与苏州分所的权鲜枝、付建军、曹杰、华中箐、陈奇奇等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成功代理了A公司(原告)在与B公司(被告一)及其三名前员工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获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1,714.18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52,490元。本案的一审程序同样由隆安北京总所与苏州分所合作代理。原告主张四被告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一审判决仅认定被告侵犯了经营秘密,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隆安律所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继续代理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不仅侵犯了经营秘密,也侵犯了技术秘密,并将判赔额从30万元大幅提高到240余万元。1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原告自主开发的某生产设备是制造烟囱的核心设备,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原告将该生产设备的图纸和参数交至其委托加工单位。其三名前员工共同设立被告一,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原告向委托加工单位定制生产设备的时机,以“原告需要另行定制一台”为由,要求委托加工单位为被告一定制了一台相同的设备。原告认为该委托加工信息为其经营秘密,而生产设备为其技术秘密的载体,被告侵犯了其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因此委托隆安律所开展维权行动。2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经营秘密;(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前员工主张其从事销售工作,不具备相关技术背景,不可能侵犯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从事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主体进行限定,不论其是否具有技术背景,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并且实施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无须以行为人实际上理解掌握技术秘密的内容为前提。本案中,原告前员工在明知原告因拥有该生产设备而在烟...
隆安业绩丨隆安成功助力客户维持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有效

隆安业绩丨隆安成功助力客户维持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有效

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郑孝军律师承办的关于案涉专利号为201520432391.4、名称为“一种粗煤泥分选机的尾矿排料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号为201510347852.2、名称为“智能粗煤泥分选机”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传来捷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两专利全部有效。隆安代理专利权人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在详细分析了请求人的无效证据及意见后,指出请求人主张的无效证据与涉案专利发明构思完全不同,没有公开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及对应的技术特征。在口审过程中,我方通过庭审展示的方式,详细的陈述了两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与工作原理,论证了请求人主张的无效证据均完全没有公开涉案专利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而指出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我方观点,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充分体现了隆安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整体把控能力,这也是隆安团队代理专利权人在一审判决请求人专利侵权之后的又一次胜利。主办律师 权鲜枝 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邮箱:quanxz@longanlaw.com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办理的兴福电子科创板IPO项目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隆安业绩丨隆安律师办理的兴福电子科创板IPO项目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LONGAN2024年9月27日,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23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隆安律师事务所担任兴福电子IPO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本项目牵头律师为高级合伙人潘修平律师,主办律师为崔盛楠律师,经办律师为彭世瑞律师、苏继勋律师、党洁茹律师、郭正开律师、米海军律师和张新莉律师,由韩海鸥律师、蒋珠林律师担任项目内核委员。项目组律师自2021年4月进场开展工作以来,协助兴福电子完成了规范治理、股份制改造、首发项目申报、现场检查、两轮问询回复、以及多次加期等工作。项目组律师全程与兴福电子及其他中介机构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为客户提供了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顺利过会。兴福电子是主板上市公司兴发集团(股票代码:600141.SH)的控股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兴福电子从兴发集团分拆至科创板上市,属“A+科创板”模式,难度较大。兴福电子是最近中央出台一系列振兴资本市场政策后过会的首家上市公司,对提振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兴福电子成立于2008年,是国内最早一批从事湿电子化学品产业的企业,由兴福电子作为主要参与和技术实施单位推进的“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磷酸及高选择性蚀刻液生产关键技术”项目荣获国务院颁发的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经过十余年的持续投入、技术积累和市场开拓,兴福电子成功开发和量产了国际先进水平的电子级磷酸、电子级硫酸,以及满足下游集成电路行业客户特殊制程需求的蚀刻液、清洗剂、再生剂、显影液、剥膜液等功能湿电子化学品,实现了对国内外集成电路行业主流客户的批量供应,解决了制约我国集成电路行业用湿电子化学品产业发展的主要“卡脖子”技术之一。近几年来,隆安的证券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先后办理了IPO、上市公...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顺德农商行2024年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第一期)30亿元成功发行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顺德农商行2024年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第一期)30亿元成功发行

近日,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2024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第一期)成功发行,债券简称:24顺德农商小微债01,债券代码:2421008,主体评级和本期债券评级均为AAA,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票面利率为1.95%。隆安对顺德农商行2024年专项金融债(第一期)项目高度重视,组建了由隆安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樵地祥律师牵头的项目律师团队,项目团队成员还包括合伙人杨心曲律师以及裴鸿玲律师、练若晴等同事,项目律师团队在金融债券发行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优良业绩。隆安此前为顺德农商行成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的2023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第二期)提供了法律服务。本期债券的顺利发行,得到了佛山市委市政府、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大力支持,取得同期、同类银行小微金融债较优异的发行成绩。同时,本期债券受到众多金融机构踊跃认购,全场倍数为3.04倍,参与机构覆盖股份制银行、城商及农商行、券商、基金等,充分体现了市场和机构投资者对顺德农商行良好经营情况与资信状况的高度认可。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专项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小微金融债的发行将有助于顺德农商行拓宽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推动小微企业业务稳健、健康发展。顺德农商行从1952年发展至今,顺德农商行已是一家超过70年发展历史的金融企业,是广东顺德辖内营业网点最多、服务区域最广、存贷款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经历多年发展,目前顺德农商行服务网络已走出顺德,迈向省外,形成了以顺德为本部,辐射珠三角及省外的经营网络。截至2023年末,顺德农商行资产总额人民币4,618.33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240.22亿元,同比增长5.49%;各项存款余额3,150.18亿...
隆安业绩丨如何在大力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环境下避免误伤?——隆安助力知名日本儿童绘本出版社赢得商标无效宣告一审翻案胜诉

隆安业绩丨如何在大力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环境下避免误伤?——隆安助力知名日本儿童绘本出版社赢得商标无效宣告一审翻案胜诉

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张晏、张媛律师代表日本株式会社白杨社,在对抗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诉讼中,一审翻案胜诉。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方客户株式会社白杨社是日本知名儿童绘本出版社,其绘本被我国的少年儿童及父母广泛熟知,比如宫西达也的《你看起来好像很好吃》恐龙系列《蚂蚁和西瓜》《蚯蚓的日记》《怪杰佐罗力》,中江嘉男的《鼠小弟》系列,以及《屁屁侦探》系列等。本案诉争商标是宫西达也经典畅销绘本《你看起来好像很好吃》中的霸王龙形象。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鳄鱼公司对本案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知局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将我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方遂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阶段,我们进一步收集和补充提交了诉争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重点阐述和说明诉争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双方的相关公众群体存在差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诉争商标 与第三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撤销国知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裁定。而且,北知在一审判决中还认定了我方客户株式会社白杨社及《你看起来好像很好吃》绘本中的恐龙形象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与白杨社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大力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环境下,如何让我们的客户避免误伤,其实和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本身同样重要。本案通过隆安商标团队的努力,不仅帮助客户成功维持了商标注册,也认定了其霸王龙绘本形象的知名度,为客户争取到了完美的结果,也彰显了我们商标团队的专业实力。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丨隆安太原律师成功代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最高院终审改判

隆安业绩丨隆安太原律师成功代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最高院终审改判

近日,由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张科红律师团队代理的山西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成功改判,认定山西某公司并未侵犯张某某的专利权,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山西某公司是一家专业销售相关机械设备的企业。张某某声称山西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于2017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23年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主张,认定山西某公司构成侵权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面对不利的一审判决,山西某公司选择委托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张科红律师团队代理二审案件。张科红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了案情,并敏锐地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点:一审判决中对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的比对存在错误,且对等同原则的法律适用存在偏差。针对这些问题,张科红律师团队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充分的准备,积极与二审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了大量说明性材料。在庭审中,律师团队就案件相关事实以及专利侵权、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最终成功说服最高人民法院,获得了改判。本案的成功改判,不仅维护了山西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隆安太原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湛技艺。隆安太原知产团队代理大量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并为各顾问单位提供包括公司股权优化、合同管理优化、员工管理优化、知识产权优化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客户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成功翻案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客户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成功翻案

LONGAN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赵成艳、解加芬律师代理客户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成功翻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我方客户是一家具有两百多年历史的意大利火腿品牌公司,本案诉争商标共存在两个引证商标障碍,其中引证商标一通过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在类似商品上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障碍。因此,二审的争议焦点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情形。为了克服引证商标二,我方与该引标的注册人积极联系,取得了该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很遗憾,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同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鉴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志,二者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仍不易区分商品来源,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在此种情况下,我方并没有因此放弃,反而借助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前期沟通的良好的对话基础,积极与该权利人协商在冲突商品上的删减事宜。最终,在我方努力下,该权利人同意对引证商标二在冲突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删减。我方将引证商标二被准予删减的证据提交至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省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二审诉讼中,法院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在“家禽(非活);猎物(非活);肉;浓肉汁;猪肉食品;鱼(非活);奶油奶酪”商品上的注册被删减,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浓肉汁;家禽(非活);猎物(非活)”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因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客户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成功无效发明专利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客户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成功无效发明专利

LONGAN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郑孝军律师承办的关于案涉专利号为201980034039.6、名称为“眼镜镜片”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传来捷报,隆安代理客户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我方请求意见,于2024年7月15日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全部无效。本案中,隆安团队接受客户委托,结合涉案专利审查文档、说明书引用的背景技术和专利权人其他相关专利申请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涉案专利,准确区分涉案专利解决的发明目的及解决问题的相关因素,指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抑制杂散光结构”“杂散光光线的条数是入射光线条数的30%以下”“半值宽度0.2mm以下”等技术特征,并通过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创造性等无效理由的相互配合提起无效,并在专利权人答辩之后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意见陈述,迫使专利权人顾此失彼,做出了相互矛盾的答辩意见,导致其在口审当庭又再次提交答辩意见,并主动放弃之前两次已经提交的相互矛盾的答辩意见。最终,该无效请求经过两次口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支持了我方关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做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无效决定。该案最终以极少数得到支持的非新颖性和创造性条款无效涉案专利,充分体现了隆安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整体把控能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无效理由针对性不同而相互配合,做到有的放矢,最终达到全部无效的结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关于隆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