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 | 隆安成功代理某共享单车法人人格否认案件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宋杰律师团队代理的某自行车制造企业诉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简称“运营公司”)、 某共享单车关联公司(简称“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隆安律师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正确的诉讼策略,法院最终判决运营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就运营公司对原告的所有债务,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原告系一家知名自行车生产企业,2017年,原告与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按约交付了全部自行车,但运营公司因资金问题未能全额支付尾款,遂产生本案争议。隆安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对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关联公司以及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取证。隆安律师发现,虽某共享单车微博主页以及微信小程序所显示的运营主体虽系某运营公司,但对账户充值时收款商户却系关联公司。隆安律师敏锐地察觉到了其中异常,并进一步调取了相关内地及香港公司的股权信息、收集了某共享单车官方网站、微博及公众号对外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隆安律师认为,运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边利用运营公司与原告签订采购订单欠下巨额债务,另一边利用关联公司收取运营公司所运营的某共享单车收益的过度支配与控制、利益输送、财产边界不清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否认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运营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并判决就运营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亮点回顾本案属于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又一次成功实践。虽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谨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了“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的指导思想。在本案中,隆安律师接受代理后发现,与原告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运营公司已负债累累,并无偿债能力。且在本案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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